鐵路工程施工監理試點規定

《鐵路工程施工監理試點規定》是一個鐵道部於1991年7月6日發布,並於發布當天正式實施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鐵路工程施工監理試點規定
  • 頒布時間:1991年07月06日
  • 實施時間:1991年07月06日
  • 頒布單位:鐵道部
第一條 施工監理是指施工階段的建設監理。為指導鐵路建設工程施工監理試點工作,根據建設部關於開展建設監理試點的通知及施工監理試行規定,結合鐵路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國家投資,以及國家和地方合資的鐵路工程建設項目。其它鐵路工程項目的監理試點,可參照執行。
第三條 施工監理的依據是國家和鐵道部頒布的有關建設的政策、法規、法律、標準,批准的建設計畫、設計檔案,以及依法簽訂的工程承包契約及監理契約。
第四條 實行施工監理試點的大中型項目,必須由建設單位報部批准,由部確認具有資格的單位承擔監理業務。承擔鐵路大中型項目監理試點的監理單位,可由部或建設單位擇優選定。根據工程情況,一個監理單位可承擔建設項目的全部或部分工程的監理。
第五條 鐵路工程施工監理試點的指導和管理工作,由鐵道部建設司負責。
第六條 施工監理主要業務內容:
1、督促、檢查承建單位嚴格執行國家和鐵道部頒發的鐵路工程技術標準、規範和工程質量檢驗評定標準,以及工程承包契約。
2、核查施工設計檔案(含變更設計)的規模、標準是否與批准的技術設計(或擴大初步設計)相符,協助做好最佳化和改善設計工作。
3、審查實施性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施工進度計畫和保證工程質量、安全的技術組織措施。
4、檢查確認施工單位選擇的分包單位的資質等級是否符合規定。
5、檢查施工過程中的工程質量,簽署隱蔽工程檢查證以及重要的分項工程、分部和單位工程質量評定表。
6、檢查確認運到現場的工程材料、構件和設備質量,查驗試驗資料、出廠合格證是否齊全、合格。
7、檢查施工單位工程質量對標自檢工作,數據是否齊全,填寫是否正確。
8、根據監理契約規定審核變更設計。
9、簽認驗工計價及工程結算報表。
10、按部規定審查技術檔案資料的質量。
11、提出工程質量檢驗報告。
12、審查施工單位提出的工程開竣工報告。
13、其它由建設單位委託辦理的業務。
第七條 建設單位委託監理單位承擔施工監理試點業務,要與被委託單位簽訂監理契約,明確監理內容、雙方權利和義務、監理費用支付和爭議的解決辦法等。
第八條 建設單位必須在監理單位實施監理前,將監理內容、總監理工程師姓名及所授予的許可權,以書面形式通知設計、施工單位。設計、施工單位必須接受監理單位的監理,並為其開展工作提供方便,按照要求提供完整的原始記錄、檢測記錄和數據,以及技術、經濟資料。
第九條 監理單位根據承擔的監理任務,派出總監理工程師和監理工程師駐現場執行監理任務。總監理工程師是監理單位履行監理委託契約的負責人,行使契約授予的許可權,並領導監理工程師工作。監理工程師需經部建設司審查合格並經過定點培訓單位培訓方能承擔鐵路工程的施工監理工作。
第十條 駐現場監理人員的數量,視工程難易程度和工程項目性質、規模,由建設單位與監理單位按照監理內容確定。
第十一條 監理單位、項目監理負責人和監理工程師不得是施工、設備製造和材料供應單位的合夥經營者或與這些單位發生經營性隸屬關係,不得承擔施工或材料銷售的有關業務。監理人員在執行監理任務期間不得在施工、設備製造和材料供應單位任職。
第十二條 監理單位和監理人員必須堅持原則,秉公執法,自覺抵制不正之風,不得收受賄賂,接收禮品,索要錢物,違者,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警告、罰款、停業整頓、吊銷臨時監理資格證,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三條 在施工監理實施過程中,監理單位和總監理工程師應定期向建設單位報告工程和監理工作情況。
第十四條 監理單位及其成員在工作中發生過失和違紀行為,要視不同情況負行政和法律責任。
第十五條 根據部有關規定,經監理工程師檢查簽認合格的單位、分部、分項和隱蔽工程,應作為驗交依據,竣工驗收(包括工程初驗)時一般不應重複檢驗。
第十六條 監理費用,主要用於支付監理人員工資、津貼、獎金、勞保、培訓、差旅費,監理單位檢測工具、交通工具、辦公和生活用品以及管理費等。監理費用包括在建設單位管理費內,支付辦法按監理契約中的有關條款辦理,並接受部監督檢查和審計部門的審計。
第十七條 本規定由鐵道部建設司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在試點項目中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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