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客運售票代理試行辦法》在1998.05.08由鐵道部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鐵路客運售票代理試行辦法
- 頒布單位:鐵道部
- 頒布時間:1998.05.08
- 實施時間:1998.05.08
第一條 為進一步強化鐵路客運市場行銷,推進鐵路客運售票改革,搞好鐵路客運售票代理試點工作,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試行客運售票代理的鐵路運輸企業,委託人為鐵路局(集團公司,下同)或鐵路分局(總公司,下同),代理人為路內外獨立法人。
第三條 試行客運售票代理試點應具備以下條件:
1、試行客運售票代理在整個鐵路局或鐵路分局範圍內縣級以上車站進行;
2、改革售票管理體制,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
3、採用客票發售和預訂系統發售的車票占總傳送量和集中於地區中心的票額為總票額的80%以上,並聯網發售異地票;
4、除國家和鐵道部規定票價和雜項收費外的收費一律停止;
第四條 鐵路局(集團公司)可在運輸支出中按客票收入的3%以內安排行銷代理費用。
第五條 申請試行客運售票代理單位,應提出書面申請報鐵道部。申請包括下列內容:
1、點範圍和單位;
2、票發售和預訂系統地區中心集中票額占總票額比例;
3、網車站數量和日均發售客票數量(包括異地客票);
4、票發售和預訂系統日均發售車票占總旅客傳送量的比例;
5、行售票代理範圍內的日均客票進款收入;
6、票視窗總數和售票員人數,其中包括實現計算機售票的視窗數;
7、費現狀和改進措施;
8、計實施客運售票代理日期。
第六條 在獲得批准進行客運售票代理後,鐵路局要與試行售票代理單位明確經營責任和義務,對客票的銷售、收入和服務實行承包。
第七條 實行客運售票代理後,業務管理許可權仍歸屬鐵道部、鐵路局、鐵路分局原主管部門。
第八條 客運售票代理的試點單位,在經營活動中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遵守國家頒布的法律法規;
2、嚴格執行鐵道部制定的各項規定、規章和標準;
3、履行應承擔的經營責任和義務;
4、在營業場所內公布各項收費標準;
5、不得在允許售票代理範圍之外進行售票業務。
第九條 試點客運售票代理的單位要合理規劃售票網點,採取有效的行銷措施,充分利用運能,最大限度地滿足旅客的需要。
第十條 對違反本辦法的客運售票代理試點單位,要給予限期整改、通報批評、暫停試點直至取消其售票代理試點資格的處罰,沒收非法所得並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十一條 鐵路局、鐵路分局應根據本試行辦法,制定具體的實施細則。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鐵道部運輸局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