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客車租賃承包經營試行辦法》在1998.05.08由鐵道部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鐵路客車租賃承包經營試行辦法
- 頒布單位:鐵道部
- 頒布時間:1998.05.08
- 實施時間:1998.05.08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租賃經營,第三章 承包經營,第四章 票據的請領發售,第五章 旅客運輸組織,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轉換企業經營機制,增強企業活力,提高旅客運輸服務質量,提高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促進鐵路運輸走向市場,依據《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承包經營責任制暫行條例》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客車是指在國家鐵路上進行運輸 營業的軟、硬座,軟、硬臥(含高臥),餐車(包括單節和整列的旅客列車)。
第三條 出租方出租的客車應為管內和跨局的經營不善、效益低下的慢車。熱線車、收益好的客車不得出租。
第四條 租賃、承包均應貫徹兼顧國家、出租方及承租方、發包方及承包方利益的原則,確保運輸收入完整及國有資產保值增值。
第二章 租賃經營
第五條 出租客車時,出租方必須是鐵路運輸企業。
承租方必須具有企業法人資格並支付租賃保證金。
第六條辦理租賃客車時,出租方和承租方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契約法》的規定簽訂契約,契約主要應有以下內容:
1、出租方和承租方名稱、地址、聯繫人姓名、電話;
2、租用車輛種類、數量;
3、租用的時間、區間;
4、租車費用及付費方式;
5、經營範圍;
6、車票的發售方式;
7、風險抵押;
8、違約責任;
9、租賃保證金的確定和支付方式;
10、爭議條款及雙方約定的其它事項。
第七條 出租方向承租方提供的車輛必須技術狀態良好,符合國家鐵路主管部門的有關技術規定。承租方不得自行改變車內的設備及功能。交接時,契約雙方應有交接記錄,交接記錄由雙方簽字生效。
第八條 車輛的檢車、維修工作由出租方承擔。車輛在租用期間的日常檢查、維修和按國家鐵路主管部門規定的定期檢修,其費用由出租方承擔。需甩車時,出租方應提供其它車輛替代。車輛在租用期間因承租方使用管理不善造成的損壞或配件缺失時,其維修費用由承租方承擔。
第九條 租車費用應按《鐵路客運運價規則》規定收取。
餐車出租除核收租車費和掛運費外,還須核收經營管理費。經營管理費的標準由契約雙方協商確定。
租用費和掛運費由分局(總公司,無分局的由鐵路局,以下同)、鐵路局(集團公司)按運輸收入有關規定,分管內、直通列報運輸收入。
第十條 出租客車時,由分局與承租方簽訂契約,在鐵路局管內運行的,報鐵路局批准,直通客車出租時,應報國務院鐵路客運主管部門批准。
租車契約簽訂後,承租方不得擅自將所租車輛轉租。
第十一條 承租方在租賃期間應遵守國家政策法令和鐵路規章制度。安全、衛生和服務質量應符合國家鐵路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運營規章適用《鐵路旅客運輸規程》。
第十二條 承租方租賃客車時,其經營範圍一般僅限於該車種本身的功能,超範圍經營時,其經營內容和租車費用應在契約中另行約定,報上一級主管部門批准。經營的食品應嚴格執行《食品衛生法》。自製品毛利率不得超過國家鐵路主管部門規定的幅度。
第十三條 租用客車經營期間客運各工種由承租方承擔,如需出租方提供勞務人員時,應在契約中載明人數、工種、勞務費等。檢車員、乘警由出租方提供,不收勞務費。
第三章 承包經營
第十四條 承包契約應由分局(路局)作為發包方與路內運營單位(承包方)簽訂,承包契約簽訂後,報上一級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五條 承包主要內容:
1、定額指標;運輸收入。
2、工作質量:列車安全、服務、衛生、治安秩序和作業標準符合《鐵路旅客運輸管理規則》和《乘務工作標準》的規定。
3、人員工資收入。
第十六條 核定承包基數時,要考核所承包列車上年的實際收入(含站售、車補、客雜),同時考慮運價調整、客流變化和路內免票乘車等因素,由運輸、車輛、公安、財務收入、勞資、統計等部門共同測算核定,最低應比承包前一年的實際收入高10%。
第十七條 承包應簽訂承包契約,承包契約主要包括:
1、承包方和發包方名稱、地址;
2、承包列車的車次、編組;
3、承包時間(不得少於一年);
4、承包定額及工作質量;
5、經營範圍;
6、違約責任;
7、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八條 旅客票價收入按承包基數全部列報運輸收入。超基數部分作為承包單位的經營收入,同時列報客運其他收入。
第十九條 發包方應為承包方的工作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遇承包方與外部發生矛盾時,發包方應積極協調解決。
第二十條 承包經營時,承包方的人員組合應以現有職工為主組合。簽訂承包契約時,應同時簽訂勞務契約。
第四章 票據的請領發售
第二十一條 承租、承包期間的運營票據應採用《客規》、《客運辦理細則》規定的票據,票據由出租、發包方提供。
出租客車使用的票面必須列印“Z”字母標記(使用代用票時可專用一組,在記事欄內按上述規定記載。計算機售票除外)。由列車發售車票時,車站應發給“上車補票證”。按上述規定發售,以便於清算。
承包列車的票據必須使用專組票據,列車發售時,不收手續費。
票據的請領按照《鐵路運輸收入管理規程》的規定辦理。
第二十二條 承包、租賃的列車在站車發售車票時,不得超過列車終點站。持有直通車票的旅客允許換乘承包、租賃的列車。
第二十三條 對《客規》規定減價優惠對象購票乘車時,仍執行《客規》規定。
第五章 旅客運輸組織
第二十四條 對實行租賃、承包經營的客車,車站按現行規定組織旅客售、剪票,做好服務工作。對列車以記錄交下的無票人員或傷、病、亡旅客不得拒收,並應認真按照現行規定處理。對乘坐租賃、承包列車的旅客在上車前、下車後發生傷害的,按現行規定處理。
第二十五條 租賃的客車在運營期間發生旅客傷亡事故(包括食物中毒)時,屬於承租方責任時,其事故處理費用由承租方承擔。屬於出租方設備質量的原因時,其事故處理費用由出租方承擔。屬於其它原因造成的,出租方承擔80%,承租方承擔20%。承租方對自身無過錯的事件應提出足以說明問題的證據。
承包的列車發生旅客傷害事故,按現行旅客傷害事故的規定處理。屬於承包單位責任事故時,對承包單位應有處罰措施。
持“上車補票證”進入檢票口發生人身傷亡事故時,按有票旅客處理。事故處理程式按照鐵路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六條 承包、租賃經營的列車應接受鐵路有關部門對其執行規章制度及工作質量的檢查。發現有違章、違紀的問題時,出租、發包方有權提出整改要求。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未盡事項現行鐵路規章有規定的,按現行鐵路規章辦理。現行鐵路規章沒有規定的,由雙方協商處理。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鐵道部運輸局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由鐵路局組織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