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基本建設變更設計管理辦法》在1997.12.31由鐵道部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鐵路基本建設變更設計管理辦法
- 頒布單位:鐵道部
- 頒布時間:1997.12.31
- 實施時間:1998.01.01
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變更設計分類,第三章 變更設計的程式、分工,第四章 變更設計的費用處理,第五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適應鐵路基建管理體制和投資體制改革的需要,加強投資控制,嚴格變更設計管理,明確變更設計的分類、程式、分工及費用處理,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鐵道部投資及鐵道部與其它投資方合資的新建與改建鐵路、增建第二線(含電氣化及鐵路樞紐)大中型基本建設項目。
第三條 鐵路基本建設工程設計檔案一經鑑定批准成立,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隨意改變。自設計單位交出施工圖至工程竣工驗收交接期間需變更原設計時,按本辦法規定辦理。
第四條 變更設計必須深入調查研究、充分論證,本著精打細算、節約投資,不斷最佳化設計和保證施工進度需要的原則進行。變更設計應充分考慮設備、材料的訂貨和供應情況,以及本工程和相關後序工程施工進展情況,儘量減少廢棄工程,避免造成設備、材料的積壓和延誤工期。
第五條 建設單位要加強變更設計管理,建立變更設計台賬,按季度對各類變更設計項目、原因、工程數量、費用增減額進行統計、分析,嚴格控制投資。
第六條 為及時、正確地處理變更設計,設計單位應派人常駐現場。建設、設計、施工、監理單位應通力協作,及時處理變更設計的有關問題。
第二章 變更設計分類
第七條 變更設計按其內容的重要性、技術複雜程度和增減投資額等因素分為Ⅰ、Ⅱ、Ⅲ類。
第八條 Ⅰ類變更設計
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屬Ⅰ類變更設計:
(1)變更批准的建設規模、基本原則、技術標準、重大方案等鑑定意見;
(2)雖未變更鑑定意見,而一次變更設計增減投資在300萬元(含)以上者。
第九條 Ⅱ類變更設計
凡變更已經批准的個別重點工程或個別地段工程的一般設計原則;技術比較複雜,影響工程主體結構、整體布置和使用性能;或雖不屬於上述範圍,而一次變更設計增減投資在20萬元(含)至300萬元者,屬Ⅱ類變更設計(即不屬於Ⅰ、Ⅲ兩類者)。
第十條 Ⅲ類變更設計
凡變更技術簡單,不影響工程主體結構或整體布置,不降低技術條件、使用條件和效能,一次變更設計增減投資在20萬元以下者,屬Ⅲ類變更設計。主要有:
(1)區間線路平面、縱斷面局部變更,不牽涉車站、橋樑、隧道、複雜路基個別設計,且不降低原設計的線路標準者;
(2)橋涵明挖基礎尺寸或深度變更;
(3)大、中橋導流建築物、防護工程的局部變更,但不變更類型者;小橋涵防、排、附屬工程變更;
(4)小橋式樣、跨度、孔數及基礎類型變更;
(5)涵洞的增加或減少;涵洞式樣、孔數、孔徑、長度及流水面高程變更;
(6)小橋、涵洞位置,橋涵圬工種類變更;
(7)隧道洞口位置改移在5.0m(含)以內,而不變更洞門式樣者;隧道洞門增減台階不改變受力條件者;
(8)隧道同類型襯砌斷面連續變更在10m(含)以內;隧道局部邊牆基礎深度,避人、避車洞位置,水溝坡度或位置,電纜槽位置變更;
(9)一般路基邊坡坡率變更,能保證路基穩定者;
(10)一般邊坡加固防護工程增減;及式樣、斷面、基礎深度、長度變更;
(11)一般改河、改溝工程(包括天溝、側溝、排水溝、截水溝、吊溝、灌溉渠)變更;
(12)站內聯絡線、走行線等平面、縱斷面的局部變更,但不影響技術標準及站場總體布置者;
(13)車站生產、生活區的排水、道路、環境布置變更;
(14)機務、車輛段的個別股道位置或長度較小變更,不影響標準、整體布置者;
(15)機械設備局部安裝布置變更;
(16)給排水支管變更,不影響使用壽命、維修和水力條件者;
(17)給排水管路配件及一般的附屬設備變更,不降低使用效果及原設計標準者;
(18)較小生產、生活房屋位置和配套工程變更,不影響整體布置者;
(19)房屋結構的材料規格變更,不降低結構強度者;
(20)房屋非特殊土的條形明挖基礎埋置深度變更;
(21)消煙除塵設備類型、形式變更;
(22)分岐電纜的局部變更,氣壓告警器位置局部移動,非幹線電纜敷設方式,無人增音站內電纜固定方式,幹線電纜一般地線位置變更;
(23)通信設備安裝的細部結構,一般設備的布置、排列,長機室中間配線架端子板的用途及試驗架盤向變更;
(24)地區及站場通信線路徑路的局部變更,短段非主幹地區電纜的芯線對數,電纜引入口位置,段級以下室內布線,旅客廣播揚聲器位置,音頻選號電話分機編號的調整及通話柱位置的變更;
(25)信號設備的位置、電線路徑路、器材規格變更,而不降低設備效能者;結配線變更而不影響主要設計原則和技術標準者;
(26)高低壓線路經路小於2km的局部變更,一般房屋照明圖變更,變、配電所內二次配線方式的變更而不影響主要性能者;
(27)牽引變電所設備聯結與安裝的有關材料變更;
(28)接觸網平面布置的局部變更,個別支柱類型及裝配、橫臥板數量變更;
(29)機務、車輛、工務、電務、建築、供電段增減個別設備配件及規格變更;
(30)暖通空調設備變更,不影響布置及設計能力者;暖通及其他生產管路系統個別走向、管徑變更,但不變更系統型式者;
(31)拆遷建築、改移道路、遷移通信線路和電力線路等工程數量變更。
第十一條 變更設計項目劃分的原則
(1)同一工點或同一病害引起的其內容不可分割的一次性變更,為一項變更設計;
(2)同一工點中的不同變更內容、同一病害類型的不同工點、同一變更內容的不同段落應分別劃分為不同的變更設計項目。
第十二條 變更設計類別、項目的劃分如有不同意見時,Ⅰ類由批准單位確定,Ⅱ、Ⅲ類由建設單位確定。
第三章 變更設計的程式、分工
第十三條 Ⅰ類變更設計由提議單位提出變更理由和技術經濟比較資料,經其主管部門(局級)審查同意後提交原設計單位研究。原設計單位在徵求建設、施工、監理單位及有關方面意見後,負責變更設計。變更設計檔案經院總工程師審查後報原批准單位審定(如有不同意見應一併附送),以正式檔案批覆。變更設計檔案由建設單位分發有關單位。
第十四條 Ⅱ類變更設計由提議單位提出變更理由和技術經濟比較資料,經其主管部門(處級)審查同意後提交原設計單位研究。原設計單位在徵求建設、施工、監理單位及有關方面意見後,負責變更設計。變更設計檔案經處一級的總工程師或總體設計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審查後報建設單位審定(如有不同意見應一併附送)。建設單位以變更設計通知單(附必要的圖表,格式見附屬檔案)通知有關單位。
第十五條 Ⅲ類變更設計由提議單位提出變更理由及必要的資料,由建設單位組織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研究後決定。變更設計由原設計單位負責,建設單位審定。建設單位以變更設計通知單(附必要的圖表)通知有關單位。
第十六條 路外單位提議的變更設計,由建設單位組織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共同研究,按變更設計的程式和分工辦理。
第十七條 變更設計應充分考慮對後序專業的影響,凡影響後序專業者,應及時向後序專業提供變更設計資料,後序專業應將變更的有關內容納入施工圖。
第十八條 變更設計必須按規定的程式和分工進行,嚴格遵守“先批准,後變更;先變更,後施工”的紀律。未經批准自行變更和施工的要承擔技術責任,並不予驗工計價。
第四章 變更設計的費用處理
第十九條 變更設計的工程費用
各類變更設計均應附工程數量和費用增減對照表。Ⅰ類變更設計批准後,費用納入總概算。Ⅱ、Ⅲ類變更設計的工程數量及費用由建設單位逐項審定,其費用在預備費中解決。
變更設計費用增減的計算,按原批准概算的編制原則、定額、計費標準、工料價格和有關規定進行。
第二十條 變更設計的勘測設計費用
因設計單位責任造成的Ⅰ類變更設計不另計勘測設計費,其它原因造成的Ⅰ類變更設計,勘測設計費列入變更設計檔案,報批准單位審定。造成Ⅰ類變更設計的原因,由建設單位組織設計、施工、監理單位研究後,由設計單位在上報變更設計檔案時說明,如有不同意見一併報送,由批准單位確定。
Ⅱ、Ⅲ類變更設計不另計勘測設計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原發《鐵路基本建設變更設計辦法(試行)》(鐵建〔1991〕134號)同時廢止。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鐵道部建設司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