鎮江市未成年殘疾人保障規定

《鎮江市未成年殘疾人保障規定》是為了維護未成年殘疾人合法權益,保障未成年殘疾人健康成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江蘇省殘疾人保障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鎮江市實際制定的規定。由鎮江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2023年12月12日發布,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鎮江市未成年殘疾人保障規定
  • 頒布時間:2023年12月12日
  • 實施時間:2024年2月1日
  • 發布單位:鎮江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發布信息,規定全文,

發布信息

鎮江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5號
《鎮江市未成年殘疾人保障規定》已由鎮江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於2023年10月31日通過,並經江蘇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於2023年11月29日批准,現予公布,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鎮江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3年12月12日

規定全文

鎮江市未成年殘疾人保障規定
(2023年10月31日鎮江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 2023年11月29日江蘇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批准)
第一條 為了維護未成年殘疾人合法權益,保障未成年殘疾人健康成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江蘇省殘疾人保障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未成年殘疾人保障工作的領導,將未成年殘疾人保障納入基本公共服務體系,保障經費列入政府財政預算。
市、縣級市(區)殘疾人聯合會依法依規開展未成年殘疾人保障工作。
第三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未成年殘疾人基本信息統計調查制度,殘疾人聯合會具體負責未成年殘疾人基本信息的統計調查和分析工作。
衛生健康、教育、民政等部門和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收集、匯總未成年殘疾人信息,與殘疾人聯合會實現信息共享。
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保護未成年殘疾人隱私和個人信息。
第四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零到六周歲兒童殘疾篩查機制,為未成年殘疾人提供系統連續的篩查、診斷、干預、治療、康復一體化服務。
民政部門應當加強婚檢宣傳,引導申請結婚登記人員自願參加婚前衛生指導、諮詢和醫學檢查。
衛生健康部門應當加強殘疾預防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按照願篩盡篩的原則,落實新生兒疾病篩查工作;
(二)會同民政、婦聯等部門、單位,做好婚前、孕前、孕期衛生保健宣傳、指導和諮詢工作,倡導開展婚前醫學檢查、孕前優生健康檢查以及產前篩查、診斷;
(三)會同殘疾人聯合會定期開展零至六周歲兒童視力、聽力、智力、肢體殘疾、孤獨症等篩查工作。
第五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確定未成年殘疾人定點康復機構,並向社會公布。
鼓勵、引導、支持社會力量興辦未成年殘疾人康復機構,為未成年殘疾人提供規範化、專業化、個性化康復服務。
第六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健全未成年殘疾人康復救助制度,除基本醫療保險支付外,對六周歲以下的未成年殘疾人的康復費用,按照規定給予全額補助,並逐步推廣至七周歲以上十四周歲以下的未成年殘疾人。
第七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未成年殘疾人教育納入教育事業發展總體規劃和教育發展評價考核體系,保障未成年殘疾人平等接受教育的權利。
教育等部門應當加強特殊教育學校和普通學校專職特殊教育教師配備,完善並落實特殊教育教師津貼標準、職稱評聘、專項獎勵等制度。
第八條 教育部門應當完善未成年殘疾人入學、升學機制,會同衛生健康部門、民政部門、殘疾人聯合會,建立由醫療、教育、心理、社會工作等方面專家組成的殘疾人教育專家委員會。
殘疾人教育專家委員會可以接受教育部門的委託,開展未成年殘疾人入學評估,綜合評估結果,確定未成年殘疾人接受教育的能力,就其接受教育的形式提出建議。
普通學校(含幼稚園等學前教育機構)應當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未成年殘疾人入學就讀,實施融合教育,並為其學習、生活、康復提供便利和幫助。
對義務教育年齡段內不能到校就讀的未成年殘疾人,教育部門應當建立統一的學籍管理制度,組織開展送教上門、社區教育、遠程教育等服務。
第九條 鼓勵、支持除實施未成年殘疾人職業教育學校以外的其他各類職業教育機構開展未成年殘疾人職業技能培訓、職業規劃和就業指導,做好未成年殘疾人教育與就業的銜接工作。
第十條 教育部門和殘疾人聯合會應當完善未成年殘疾人助學制度,落實下列措施:
(一)對困難家庭的未成年殘疾人給予資助;
(二)對未成年殘疾人實行學前三年開始至高中三年的十五年免費教育;
(三)對接受高中階段教育的未成年殘疾人實行教育專項補貼;
(四)為在特殊教育學校就讀的未成年殘疾人免費提供午餐。
第十一條 未成年殘疾人的撫養人、監護人應當依法履行對未成年殘疾人的撫養義務和監護職責。家庭照護確有困難的,應當及時告知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提供必要的幫助。
第十二條 工會、共青團、婦聯、殘疾人聯合會、慈善組織、紅十字會等人民團體和社會組織應當開展關愛活動,增進未成年殘疾人獲得感、幸福感。
第十三條 公共服務機構和其他社會組織應當根據有關規定,減免未成年殘疾人困難家庭的水、電、氣、通訊、有線電視費用等服務性收費。
未成年殘疾人持殘疾人證進入政府投資主辦的國家A級旅遊景區的,其一名陪護人員應當免費。
未成年殘疾人困難家庭合法權益受到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依法緩交、減交或者免交訴訟費用。
未成年殘疾人困難家庭需要公證、司法鑑定的,鼓勵公證機構、司法鑑定機構減免公證費、司法鑑定費。
第十四條 鼓勵、支持社會力量為未成年殘疾人提供捐助和服務,發展未成年殘疾人保障事業。
鼓勵、支持慈善總會設立未成年殘疾人公益賬戶,接受社會捐贈,實行專款專用。
發展志願服務隊伍,為未成年殘疾人提供志願服務。
第十五條 民政部門可以會同相關部門在精神障礙社區康復服務點,通過引入專兼職社會工作者、心理工作者等社會力量,為未成年殘疾人及其家長提供免費的心理健康服務。
鼓勵心理健康專業機構為未成年殘疾人及其家長提供免費的心理健康服務。
第十六條 各類公共場所應當按照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標準配套建設無障礙設施,設定無障礙設備,為未成年殘疾人參與社會生活提供便利。
對符合條件的未成年殘疾人家庭申請無障礙改造的,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給予適當補貼,或者按照規定的項目和標準給予免費改造。
第十七條 本規定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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