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快建設服務型政府,創造公開、公平、公正透明的
政務環境,維護和保障
公民、
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知情權,監督政府機關依法履行職責,按照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政府信息,是指政府機關掌握的與經濟調節、社會管理、市場監督和公共服務相關的,以紙質、膠捲、光碟、磁帶、磁碟以及其他電子存儲材料為載體反映的內容。
政府機關,是指本市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派出機構以及其他依法行使行政職權的組織。
第三條政府信息以公開為原則,不公開為例外。除依法免予公開的外,所有政府信息,均應主動公開或者依申請予以提供。
政府信息公開應當遵循及時、便民的原則,提高辦事效率,提供優質服務。
第四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政府信息公開活動。
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負責信息公開的組織實施。
各級政府辦公室負責政府信息公開的日常工作。
轄市區政府辦公室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組織、指導、推動本辦法的實施。
第六條各政府機關應當指定本機關處理政府信息公開事務的專門機構,負責本機關政府信息公開的日常工作。具體職責包括:
(一)負責本機關主動公開政府信息的事宜;
(二)受理和處理向本機關提出政府信息公開的申請;
(三)保管、維護和更新或者督促本機關有關機構保管、維護、更新本機關的政府信息;
(四)組織編制本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指南、政府信息目錄和本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報告;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七條市和轄市(區)監察部門、政府法制部門依據各自的職責,負責對政府信息公開的實施情況組織監督、檢查和評議。
第八條各級人民政府監察部門和政務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政府信息公開情況的監督檢查和評議。政府機關要自覺接受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監督。
第九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依據本辦法,要求政府機關向其提供有關的政府信息。
第二章政府信息公開的範圍
第十條政府機關應當主動向社會公開下列政府信息。
(一)管理規範和發展計畫方面
1.市政府規章、各政府機關制定的規範性檔案以及與經濟調節、市場監督、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相關的其他檔案;
2.經濟社會發展的規劃、計畫及其進展和完成情況;
3.城市總體規劃、其他各類城市規劃以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等規劃;
4.行政許可項目收費依據、條件、程式、標準、辦理時限、辦理結果和監督投訴渠道;
5.行政執法依據、主體、人員、程式、結果、投訴渠道等情況。
(二)與公眾密切相關的重大事項方面
1.影響公眾人身和財產安全的疫情、災情或者突發事件的預報、發生及其處理情況;
2.扶貧、優撫、教育、社會保障、勞動就業等方面的標準、條件及實施情況;
3.土地徵用、房屋拆遷的批准檔案、補償標準、安置方案等情況。
(三)公共資金使用和監督方面
1.重大城市基礎建設項目的公開招標中標情況及工程進度情況;
2.政府採購目錄、採購限額標準、採購結果及其監督情況;
3.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批准的政府財政預算、決算及其執行情況。
(四)政府機構和人事方面
1.各級政府工作部門的管理職能及其調整、變動情況;
2.公務員招考、錄用以及公開選任幹部的條件、程式、結果等情況。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公開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十一條政府機關擬作出的決策、制定的規定或者編制的規劃、計畫、方案等,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重大利益,或者有重大社會影響的,在制定過程中,起草機關或者決定機關應當將草案向社會公開,充分聽取公眾意見。
第十二條政府機關下列信息,應實行機關內部公開:
(一)領導班子成員廉潔自律情況;
(二)內部財務收支情況及審批情況;
(三)公務員或其他工作人員的人事管理情況;
(四)其他應當內部公開的政府信息。
第十三條下列政府信息,免予公開:
(一)屬於國家秘密的;
(二)屬於商業秘密或者公開可能導致商業秘密被泄露的;
(三)屬於個人隱私或者公開可能導致對個人隱私權造成不當侵害的;
(四)正在調查、討論、處理過程中的,但法律、法規和本規定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與行政執法有關,公開後可能會影響檢查、調查、取證等執法活動或者會威脅個人生命安全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免予公開的其他情形。
本條(二)、(三)款所列的政府信息、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不受免於公開的限制:
(一)權利人或者相關當事人同意公開的;
(二)公開的公共利益超過可能造成的損害的;
(三)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公開的
本條(四)、(五)款所列的政府信息,如果公開具有明顯的公共利益並且公開不會造成實質性損害的,政府機關可以決定予以公開。
第三章政府信息公開的程式和形式
第十四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向政府機關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申請可以採用信函、電報、傳真、電子郵件等,申請內容應包括:
(一)公民姓名、工作單位、身份證明及號碼、聯繫方式;
(二)所需政府信息的內容;
(三)申請提交時間。
法人和其他組織申請應包括內容:
(一)法人和其他組織名稱、組織機構代碼、法定代表人及聯繫方式等;
(二)所需政府信息的內容;
(三)申請提交時間。
第十五條政府機關收到申請後,應及時登記,並給予適當形式的答覆:
(一)屬於公開範圍的,應當告知申請者獲得該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二)屬於免於公開範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不公開;
(三)不屬於受理機關掌握範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
(四)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應當告知申請人;
(五)申請公開的內容不明確的,應當告知申請人更改、補充申請。
第十六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要求政府機關向其提供註冊登記、稅費繳納、社會保障等方面與自身相關的政府信息的,應當持有效身份證件,當面向政府機關提交書面申請。書面申請應當包括對所需政府信息的內容描述,並簽名或者蓋章。政府機關逐步創造條件,通過採用網上認定身份的新技術,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通過網際網路向政府機關提交申請。
對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自身相關信息的查詢、提供,國家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十七條政府機關答覆申請人不予公開、不予提供的政府信息,不得再以有償服務或者變相有償服務的形式提供,不得通過與政府機關有隸屬關係或者業務指導等關係的企業、事業單位、中介組織以有償或者變相有償的形式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供。
第十八條政府機關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申請,除可以當場予以答覆的外,政府機關應當自登記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進行實質性審查,並根據不同情況,作出答覆。
(一)屬於應當公開的,製作公開決定書;
(二)屬於免予公開的,製作不予公開決定書;
(三)屬於主動公開的且各單位已經主動向社會公開的,應當指引告知信息公開權利人;
(四)屬於應當主動公開但未公開的政府信息,應當向社會公開,並且指引告知信息公開權利人;
(五)申請的政府信息不屬於受理機關掌握範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如能夠確定該信息掌握機關的,應當告知聯繫方式;
(六)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應當告知申請人;
(七)申請公開的內容不明確的,應當告知申請人更改、補充申請。
因正當理由不能在規定的期限內作出答覆或者提供信息的,經政府機關信息公開機構負責人同意,可以將答覆或者提供信息的期限適當延長,並書面告知申請人。延長期限最長不超過15個工作日。
第十九條政府機關依申請提供政府信息,有條件的可以安排適當的時間和場所,供申請人當場閱讀或者自行抄錄。應申請人的要求,政府機關可以提供列印、複印等服務。
申請人在申請中選擇以郵寄、遞送、傳真、電子郵件等形式獲取政府信息複製件的,政府機關應當以該申請要求的形式提供。因技術原因無法滿足的,政府機關可以選擇以符合該政府信息特點的形式提供。
第二十條政府機關應當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採取符合該信息特點的以下一種或者幾種形式及時予以公開:
(一)政府公報,報紙、雜誌;
(二)網際網路上的政府網站和政府部門的專業網站;
(三)檔案館;
(四)現行檔案查閱中心;
(五)行政服務中心;
(六)在政府機關主要辦公地點等地設立的公共查閱室、資料索取點、政府信息公告欄、電子大螢幕、觸控螢幕等;
(七)政府新聞發布會以及廣播、電視、電話聲訊台等公共媒體;
(八)其他便於公眾及時準確獲得信息的形式。
政府機關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應當向公眾免費提供。
第二十一條各政府機關應當編制本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指南。
各政府機關應當編制本機關屬於應當主動公開範圍的政府信息目錄。政府信息目錄應當記錄政府信息的名稱、基本內容的簡單描述及其產生日期。
各政府機關應當適時更新本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主動公開範圍的政府信息目錄,並通過政府網站、電子螢幕、政務公開欄等途徑公開以供查閱。
第二十二條市政府和其他政府機關的規章和規範性檔案,應當自發布之日起30日內在網際網路政府入口網站、市政府公報上公開,並根據實際需要增加其他的公開形式。
第二十三條市政府公報應當及時發至指定發放點,方便公眾獲取。並備置於各轄市(區)政府辦公地點的適當場所、檔案館、公共圖書館,方便公眾免費查閱。
各政府機關應當將本機關負責政府信息公開事務的機構的名稱、辦公地址、辦公時間、聯繫電話、傳真號碼、電子信箱地址向社會公開,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出諮詢。
第二十四條政府機關依申請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供政府信息,可以收取實際發生的檢索、複製、郵寄、遞送等成本費用。收費標準由市財政和價格主管部門統一制定,收取的費用全部上繳財政。
法律、法規對收費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四章監督
第二十五條政府機關違反本辦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政府辦公室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由監察部門或者主管行政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不履行主動公開義務、不及時更新主動公開內容的;
(二)不提供或者不及時更新本機關的辦事指南、政府信息目錄的;
(三)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隱瞞或者不提供應當公開的政府信息的;
(四)未履行告知義務導致第三方的合法權益損害的;
(五)不依法更正有關申請人本人信息的;
(六)違反規定收費的。
第二十六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政府機關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向監察機關或者上級機關舉報。接受舉報的機關應當予以調查處理。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政府機關違反本辦法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七條政府機關應當將政府信息公開的經費納入年度預算,保障政府信息公開活動的正常進行。
第二十八條依據本辦法應當公開的政府機關的有效規範性檔案,在本辦法施行之日起30日內應當通過網際網路上的政府網站予以公開,也可以同時通過其他適當形式公開。
第二十九條各轄市、區政府可以依據本辦法,制定適用的實施細則。鎮江新區可參照執行本辦法。
第三十條本辦法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