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機關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書面申請,提供本機關主動公開信息範圍以外的政府公開信息,可以向申請人收取檢索費、複製費和郵寄費。
(一)檢索費:收費標準為5元/件。
(二)複製費:
1、復(打)印費:A4紙單面 0.5元/張,雙面紙0.7元/張;A3紙單面0.7元/張,雙面紙1.0元/張;彩色紙復(打)印費在上述基礎上加收100%。
2、磁碟錄製(含盤)每張3元。
3、光碟刻錄(含盤)每張2元。
4、經提供政府公開信息的行政機關同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使用自帶的電子移動存儲介質(如移動硬碟、軟碟等)複製信息的,只收取檢索費,不收取複製費。
(三)郵寄費:行政機關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採取郵政手段傳遞政府公開信息的,可以收取郵寄費。郵寄資費標準按國家規定執行。
二、農村五保供養對象、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以及領取國家撫恤補助的優撫對象,或者確有其他經濟困難情形的,憑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出具的有效證明,經本人申請、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審核,可以免收相關費用。
三、行政機關通過政府公報、政府網站、新聞發布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形式主動提供政府公開信息,一律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四、收費單位應及時到價格部門辦理《收費許可證》申領或變更手續,按照財務隸屬關係到同級財政部門辦理票據領購手續,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收費票據收費。新收資金按照非稅收入的繳管辦法,全額上交財政國庫,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並按規定要求做好收費公示工作,主動接受社會監督和價格部門的檢查。
六、收費單位應嚴格按照上述規定收費,不得擅自增加收費項目、擴大收費範圍或提高收費標準,更不得通過其他組織、個人以有償服務方式提供政府信息,並自覺接受價格部門的監督檢查。
七、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公開政府信息活動的收費管理,參照本通知的規定執行。
八、本通知自2012年12月1日起執行。過去與之有牴觸的規定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