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市政府辦《關於印發鎮江市市級機關事務管理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鎮政辦發[2010]115號)的檔案精神,市政府已批准局“三定方案”,設立市級機關事務管理局[1] ,為市政府工作部門。
機構設立,職責調整,主要職責,
機構設立
局設6個內設機構,分別是:辦公室、財務管理處、資產管理處、公共機構節能管理處、綜合管理處和保衛處。另按規定設定紀檢監察機構。
職責調整
保留辦公室、財務管理處、保衛處和監察室,其職責基本不變。取消財務管理處掛“國有資產管理處”的牌子。
設立資產管理處。將房地產管理處的職責、基本建設處的職責和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職責,整合劃入資產管理處。不再保留房地產管理處、基本建設處。
增設公共機構節能管理處。負責市級公共機構節能管理相關工作。總務處更名為綜合管理處。將總務處的職責、機關後勤服務工作指導的職責、市級機關後勤服務標準制定和引進社會化服務的監督管理的職責和車輛的綜合管理工作,整合劃入綜合管理處。
主要職責
(一)辦公室
負責機關內外聯繫和綜合協調工作;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負責信息、安全、保密、政務公開等行政事務工作;承擔人事管理、勞動工資、宣傳教育、培訓考核和離退休人員服務等工作;負責市級機關公務車輛的編制、配備、更新和處置。
(二)財務管理處
依章管理市級機關有關部門和民主黨派機關的行政經費;辦理經費報銷結算的會計業務;負責醫療保險、社會養老保險、住房公積金的結算核對和機關基建帳務結算工作;監督局屬單位財務運行;審核、發放市級機關幹部職工住房補貼經費。
(三)資產管理處
承擔部分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日常管理工作;對管理範圍內的國有資產處置統一受理,按規定許可權報批。承擔市級機關房地產管理有關工作,管理維護辦公房及附屬設施設備,指導自管住宅房物業管理;擬定市級機關辦公房調整、分配方案;協調處理管理範圍內房地產方面的糾紛、矛盾和遺留問題;承擔市級機關房改房上市交易的相關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市級機關辦公區建設規劃;擬定管理範圍內辦公用房及附屬用房的基建項目計畫;承擔管理範圍內土地資源的開發利用工作。
(四)公共機構節能管理處
會同有關部門擬定實施全市公共機構節能規劃、公共機構既有建築節能改造計畫,建立公共機構節能監督管理信息平台,擬定實施市級公共機構能源消耗定額和全市公共機構節能管理規範;組織開展市級機關能耗統計、監測、公示和評價考核工作;承擔市級公共機構節能監督檢查的有關工作;承擔公共機構節能宣傳、教育和培訓有關工作。
(五)綜合管理處
指導機關後勤服務工作;負責市級機關後勤服務標準擬定和引進社會化服務的監督管理;負責市重大會議和市級機關有關部門重要會議的會務保障;負責市級機關集中辦公區綠化美化和愛國衛生工作;負責市級機關郵電通訊保障和車輛的綜合管理;承擔交辦事項的辦理工作。
(六)保衛處
負責市級機關集中辦公區安全保衛工作,檢查指導市級機關集中辦公區外單位的安全保衛工作;承擔市領導住地的安全保衛工作;承擔市級機關集中辦公區綜合治理、平安建設和信訪秩序、交通秩序、工作秩序的管理工作;協助公安機關偵查市級機關集中辦公區內發生的重大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