鎮康縣文化和旅遊局

鎮康縣文化和旅遊局

鎮康縣文化和旅遊局是鎮康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為正科級,加掛鎮康縣文物局牌子。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鎮康縣文化和旅遊局
  • 行政級別:正科級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人員編制,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有關文化旅遊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把握正確輿論導向和創作導向,制定全縣文化和旅遊事業發展的政策和地方性規定並監督實施。
(二)統籌規劃全縣文化事業、文化產業和旅遊業發展,擬訂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推進文化和旅遊融合發展、文化和旅遊體制機制改革多元化服務體系建設,協調區域性事業發展,規劃、指導全縣文化和旅遊工程項目建設,負責對公共文化和旅遊設施進行監督管理。
(三)擬訂全縣文化旅遊人才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全縣文化藝術和旅遊人才隊伍建設,加強中青年文化藝術人才和少數民族文化藝術人才培養,開展文化藝術及旅遊人才技能培訓。
(四)負責全縣文化和旅遊“放管服”改革,做好縣級文化和旅遊行政審批工作,規範文化旅遊服務管理,推動文化和旅遊市場管理標準化建設。
(五)管理全縣性文化藝術活動,指導全縣重點文化設施建設,組織全縣文化和旅遊整體形象宣傳推廣,負責全縣文化旅遊對外交流工作,企業文化產業和旅遊產業對外合作交流和市場推廣,制定旅遊市場行銷開發計畫並組織實施,指導、推進全域旅遊。
(六)負責公共文化事業發展,推進全縣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和旅遊公共服務建設,深入開展文化惠民工程,統籌推進基本公共文化服務標準化、均等化。
(七)指導、管理全縣文藝事業,指導藝術創作生產,扶持體現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具有導向性代表性示範性的文藝作品,推動各門類藝術、藝術品種發展。
(八)指導、推進文化和旅遊科技創新發展,推進文化和旅遊行業信息化、標準化建設,推動全縣智慧旅遊建設。
(九)負責全縣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擬訂全縣文物、博物館事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管理文物、博物工作。
(十)負責全縣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推動全縣非物質文化遺產發掘、保護、傳承、普及、弘揚和振興。
(十一)統籌規劃全縣文化產業和旅遊產業,組織實施文化和旅遊資源普查、挖掘、保護和利用工作,規劃、指導、協調、管理和審核全縣文化產業、旅遊產業項目的申報、論證和宣傳推介,促進文化產業和旅遊產業融合發展,承擔組織舉辦縣內文化和旅遊節慶活動工作。
(十二)指導全縣文化和旅遊市場發展,對文化和旅遊市場經營進行行業監管,推進文化和旅遊行業信用體系建設,依法規範文化和旅遊市場。
(十三)指導全縣文化和旅遊綜合執法體制機制改革,組織查處全縣跨區域文化、文物、電影、旅遊等市場違法行為,維護文化和旅遊市場秩序。
(十四)完成縣委和縣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機關日常工作運轉。組織協調機關和下屬單位業務,督促重大事項的落實。承擔文電、會務、檔案、信息、新聞宣傳、政務公開、機要保密、信訪、黨風廉政、綜合考評、人大代表建議及政協提案辦理。起草文化和旅遊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草案和政策檔案,協調重要政策調研工作。承擔文化和旅遊領域體制機制改革工作。開展法律法規宣傳教育。承擔機關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工作。負責部門內部規範性檔案的審核。負責部門預算和有關財政資金管理工作。負責機關財務、資產管理。負責匯總全縣文化文物和旅遊系統、統計數據及核實上報工作。負責機關和下屬單位內部審計、政府採購工作。指導、監督下屬單位財務、資產管理工作。承擔機關及縣文物局、直屬單位的黨群、機關紀檢和組織人事管理事項及年度考核工作。組織協調全縣文化和旅遊職稱評審、申報工作事項;負責機關和下屬單位離退休人員工作。統籌工、青、婦工作。承辦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二)公共服務股(藝術股)。擬訂文化和旅遊公共服務政策及公共文化事業專項規劃並組織實施。擬訂文化產業政策和發展專項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促進文化產業有關門類產業及新型業態發展。促進文化、旅遊與有關產業融合發展。承擔全縣文化和旅遊公共服務的指導、協調和推動工作。協調推進文化和旅遊公共設施建設。擬訂文化和旅遊公共服務標準並監督實施。指導民眾文化、少數民族文化、未成年人文化和老年文化工作。指導鄉(鎮)文化事業和基層綜合性文化服務中心建設。指導公共數字文化和古籍保護工作。承擔全縣文化藝術事業發展管理事項。負責擬訂全縣文化藝術事業和藝術創作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全縣文化藝術人才的培養教育、藝術水平考級的管理和指導工作。指導藝術創作生產活動,藝術精品創作,全縣文藝表演團體建設,藝術團隊改革等工作。組織協調和管理全縣範圍內的藝術活動和非營業性藝術比賽、評獎和演出活動,參加市以上專業藝術比賽、文化藝術科研的攻關及成果推廣利用等事項。承擔組織舉辦縣內文化和旅遊節慶活動工作。承擔全縣物質文化遺產、非物質文化遺產和博物館管理事項,指導文物工作。負責擬訂全縣文物、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措施和博物館事業發展政策並組織實施,全縣範圍內的考古勘察調查,全縣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記錄、研究、培訓、宣傳和傳承,組織縣級以上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和代表性傳承人的申報或認定,全縣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建立健全縣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名錄,文物拍賣、進出境、鑑定管理和博物館業務指導、日常管理、交流與協作等工作。負責本土非物質文化遺產開發與套用,指導民族民間優秀文化遺產的發掘、整理、保護、利用,組織協調文物的管理、搶救、發掘、維修、保護和審核、申報縣級以上文物保護單位等業務工作事項。承擔全縣文化旅遊對外交流合作管理事項。負責擬訂全縣文化旅遊對外交流政策、對外宣傳計畫並組織實施,組織大型文化旅遊對外交流推廣活動和機關、直屬單位的日常外事工作。指導和管理全縣文化旅遊對外宣傳推廣,組織協調政府、民間在文化和旅遊領域交流合作有關事務事項。負責文化文物系統、年度統計、對外交流統計及運行分析工作並歸口上報;負責文化、藝術、非遺、文物、免開等方面政策法律法規的宣傳;配合產業發展股做好項目調研、儲備、申報、重要督查工作數據上報等工作,指導民族文化工作隊工作、圖書館、文化館和文物管理所工作,承辦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三)旅遊股。擬訂旅遊產業政策和發展專項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促進旅遊產業有關門類產業及新型業態發展。推動旅遊產業投融資體系建設和旅遊公共設施建設,促進文化、旅遊與有關產業融合發展。承擔旅遊資源普查、保護、規劃、開發。指導、推進全域旅遊。指導重點旅遊區域、目的地、旅遊線路的規劃和鄉村旅遊、工農業旅遊、重點旅遊景區景點建設和旅遊廁所革命相關工作。擬訂智慧旅遊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擬訂旅遊科技創新發展並組織實施。負責雲南旅遊大數據、一部手機游雲南、旅遊綜合服務平台、綜合管理平台建設。指導生態旅遊發展、旅遊扶貧工作。承擔紅色旅遊有關工作。指導智慧旅遊產業園區建設。協調、推進旅遊景區、旅遊城市(城鎮)、旅遊公共服務設施智慧化建設。組織協調旅遊行業信息化工作。指導、推動動漫產業發展。指導文化旅遊產業園區、基地建設、旅遊度假區、旅遊重點項目建設。指導和管理全縣旅遊宣傳推廣,重點旅遊區域、旅遊目的地和旅遊線路產品的統籌開發、宣傳推廣和行銷。負責旅遊系統、統計及運行分析工作和歸口上報工作,負責旅遊方面政策、法律法規宣傳;配合產業發展股做好項目調研、儲備、申報、重要督查工作數據上報等工作,承辦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四)產業發展股。組織開展文化和旅遊產業發展總體規劃編制工作,組織對規劃實施進行評估,組織開展文化旅遊產業調研,擬訂產業事業總體發展規劃;負責上級主管部門、縣政府下達重要指標任務、重要督辦事項的資料匯總、整理、分析、上報,統籌協調督促推進相關股室、鄉(鎮)和部門按時上報數據。負責項目儲備、申報、組織實施和管理,組織和指導相關股室開展項目實地調研、資料整理、文本製作匯總編制項目材料,負責向上對接和申報工作。按照儲備一批、成熟一批、申報一批、實施一批,規範和加強項目管理。推動文化旅遊產業投融資體系建設和招商引資、固定資產投資、向上爭取資金等工作。配合公共服務股、旅遊股開展文化、旅遊與有關產業融合發展;配合公共服務股和旅遊股開展文化產業園區、基地建設和旅遊度假區規劃設計,指導督促項目實施。綜合彙編公共服務股、旅遊股起草的文化產業、旅遊產業政策和專項規劃,配合局班子做好重大項目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指導、促進文化旅遊產業新型業態發展,指導全縣文化和旅遊重點項目建設。負責文化旅遊產業發展相關數據的匯總分析及國家、省市產業導向政策的宣傳工作,承辦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五)市場管理股(審批股)。擬訂文化和旅遊市場地方性政策和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對文化和旅遊市場經營進行行業監管。指導縣質量監督管理所工作。監管文化和旅遊市場服務質量,指導服務質量提升。承擔旅遊經濟運行監測、假日旅遊市場、旅遊安全綜合協調和監督管理。管理出境旅遊和邊境旅遊。負責導遊資格和等級考試及隊伍管理。負責文化和旅遊行政審批有關工作。承擔全縣節慶活動備案和文化旅遊行業誠信體系建設工作,推進旅遊行業誠信評價體系建設,組織開展旅遊企業誠信評價,提升旅遊行業服務品質。組織開展文化和旅遊市場經營場所、設施、服務、產品等標準評定和管理。指導文化和旅遊行業社會組織體系建設,推動行業協會開展自律管理。指導旅遊產品創新及開發體系建設。統籌協調“放管服”改革工作。負責文化旅遊有關行業監督系統、統計及運行分析工作和歸口上報工作,負責文化旅遊行政審批政策、法律法規宣傳;做好重要督查工作數據上報工作,承辦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人員編制

鎮康縣文化和旅遊局行政編制 6 名。其中:設局長1 名(正科級),副局長 3 名(副科級),鎮康縣文物局局長由鎮康縣文化和旅遊局局長或副局長兼任;股級領導職數 5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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