鎮原縣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

鎮原縣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

鎮原縣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是縣政府全面負責政府法制建設和依法行政工作的綜合協調部門,是政府及其各部門領導建設法治政府、全面推進依法行政的參謀、助手和法律顧問,在推進依法行政中發揮著統籌規劃、綜合協調政策研究和情況交流等作用。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鎮原縣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
  • 職責:有關政府法制工作的方針政策
  • 性質:綜合協調部門
  • 所屬地區鎮原縣
主要職能,內設機構及崗位,

主要職能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政府法制工作的方針政策。
(二)審查修改縣政府或政府各部門上報縣政府的規範性檔案草案;起草或者組織起草重要的綜合性規範性檔案草案。
(三)調查研究和監督法律、法規、規章的貫徹實施情況,提出完善、改進執法的建議。
(四)承辦涉及政府行為共同規範的法律、法規、規章的貫徹實施工作;協調縣政府各部門、各鄉鎮人民政府在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實施和行政執法中的矛盾和爭議。
(五)負責依法確認和規範行政執法主體資格,對全縣行政執法證件和行政執法監督證件實行統一規範和管理。
(六)承辦規範性檔案以及政府各部門、各鄉鎮人民政府作出的重大行政處罰決定和制定的規範性檔案的備案審查工作。
(七)承辦縣政府依法管轄的行政複議、行政賠償案件和其他涉及縣政府的行政應訴事務。
(八)清理編纂政府規範性檔案,審核縣政府各部門編輯印發的有關法律檔案彙編。
(九)組織指導各鄉鎮、各部門開展行政機關領導、政府法制幹部和行政執法人員的法律知識培訓;開展政府法制理論研究和交流。
(十)承辦縣政府和上級業務部門交辦的其他工作。
三、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
縣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行政編制4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1名,工作人員2名。
主 任:主持法制辦全盤工作。主管行政複議、行政執法責任制落實,計畫生育、黨風廉政建設、綜合治理、資金爭取和管理等工作。
副主任:分管辦公室日常管理工作和文秘工作、規範性檔案審查、證件管理、行政執法培訓、精神文明建設和幹部日常考核等工作。
四、政務公開內容
(一)規範性檔案審查、備案:
1、辦理依據:《行政法規制定程式條例》、《規章制定程式條例》、《法規規章備案條例》、《甘肅省規章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辦法》、《慶陽市規範性檔案制定程式辦法》。
2、辦理範圍:縣、鄉鎮人民政府和縣政府部門依據法定職權制定的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行政措施和決定、命令、通告、指示、辦法等檔案。
3、提供材料:縣人民政府發布的規範性檔案草案(包括政府部門起草、以縣政府名義發布的規範性檔案草案),應當先送政府法制辦進行文稿審查,送審時應當提供下列材料:(1)報送審查的請示;(2)規範性檔案草案;(3)規範性檔案起草說明;(4)規範性檔案的制定依據;(5)徵求意見的材料和其他有關材料。
縣直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規範性檔案的起草機構或者起草人員向所在部門或者政府提交送審材料,參照以上規定執行。
4、辦理程式:對照法律條款對規範性檔案草案的合法性、必要性、可行性和全部規範進行全面審查;提出審查意見;經政府辦公室提交政府常務會議審議決定;通過後由制定機關發布。
5、辦理時限:規範性檔案草案應當自收到之日起7日內審查完畢。
6、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縣政府發布的規範性檔案自公布之日起15日內徑報市政府法制辦備案審查。鄉鎮政府、縣政府部門制定的規範性檔案自公布之日起15日內徑報縣政府法制辦備案審查。
報送機關提交備案報告10份, 正式文本10份,起草說明、制定依據和相關材料。有條件的,同時報送規範性檔案的電子文本。
法制工作機構對報送備案的規範性檔案,主要審查:制定機關是否具有相應的法定許可權,是否同法律、法規和規章相牴觸,是否同相關的規章、規範性檔案相協調、銜接,是否違法設定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強制措施、行政收費等,規定的內容是否適當,是否違背法定程式,政府法制工作機構認為應當審查的其他事項。
法制工作機構自收到規範性檔案之日起30日內審查完畢。對情況複雜的,可以延長15日。經審查,發現規範性檔案超越法定許可權,同法律、法規、規章相牴觸,或者不適當的,由備案審查的政府法制工作機構發出責令糾正通知書、處理決定書,制定機關應當自收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進行修改或者廢止,逾期不修改或廢止的,由備案審查的政府法制工作機構予以撤銷。
(二)行政執法證件管理:
1、辦理依據:《甘肅省行政執法證件管理辦法》。
2、辦理範圍:各級行政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組織和行政機關依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委託的組織(統稱行政執法機關)以及上述行政執法機關中從事行政執法工作的人員(包括行政執法人員、行政執法監督人員),應當統一申領和使用甘肅省行政執法主體資格證、行政執法證和行政執法監督證。
3、辦理條件:
(1)申請領取行政執法主體資格證的單位,必須具備下列條件:①依法成立或經法定程式批准設立的行政機關;②有法律、法規授權依據的法定授權組織;③有法律、法規、規章委託依據和行政機關的行政執法委託書的行政委託組織;④有適應行政執法工作的人員;⑤符合其他有關規定的。
(2)申請領取行政執法證和行政執法監督證的人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①在行政執法、行政執法監督職位執行職務;②認真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③熟悉本部門、本職位業務和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④經過培訓考試合格,取得行政執法、行政執法監督資格;⑤遵紀守法,忠於職守,清正廉潔,秉公執法。
4、辦理程式:行政執法機關填寫統一格式的甘肅省行政執法證件申領表,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機構進行審查,審查資格合格者,經縣、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統一報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制證。
(三)行政複議
1、辦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
2、辦理範圍:凡是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六條所規定的情形的都可以申請行政複議。即:(1)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2)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決定不服的;(3)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變更、中止、撤銷的決定不服的;(4)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於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5)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合法的經營自主權的;(6)認為行政機關變更或者廢止農業承包契約,侵犯其合法權益的;(7)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徵收財物、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8)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或者申請行政機關審批、登記有關事項,行政機關沒有依法辦理的;(9)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受教育權利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沒有依法履行的;(10)申請行政機關依法發放撫恤金、社會保險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費,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放的;(11)認為行政機關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3、提供材料:《行政複議申請書》一式二份、被申請人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處理決定》或相關檔案、申請人簽收有關《處理決定》的時間證明。(附屬檔案:申請書參考格式)
4、辦理程式:申請人向縣政府法制辦遞交《行政複議申請書》;對當事人提出的複議申請,在五日內進行審查,對不符合規定的複議申請,決定不予受理,書面告知申請人;對受理的複議申請,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內向被申請人發出提出答覆通知書,通知被申請人十日內提出書面答覆,並提交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對被申請人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和適當進行審查,對案件有關情況進行調查,查閱有關檔案資料;對被申請人具體行政行為審查後,提出行政複議初步意見,擬定行政複議決定書,報縣政府領導同意後,送達申請人和被申請人;對申請人提出的有關規範性檔案審查申請,本部門無權處理的,依法轉送或報請上級部門處理;行政複議案件辦結後,有關檔案資料整理歸檔。行政複議也可通過郵寄等方式提出申請。
(四)便民服務類:
1.行政投訴: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我縣行政執法機關作出的行政執法行為的投訴
(1)辦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甘肅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
(2)辦理範圍:對行政執法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未經過行政複議或者行政訴訟,並且已過行政複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限提出的投訴。
(3)提供材料:投訴人的基本情況;被投訴單位作出違法行政執法行為的具體事實和有關證據;投訴人的請求。
(4)辦理程式:①登記立案; ②調查取證③作出行政執法督察決定;④送達。
(5)辦理時限:行政執法投訴案件從立案之日起60個工作日辦理完畢;情況複雜的,經政府法制機構負責人批准,可以適當延長辦理期限。
2.法律諮詢:為政府領導、行政執法機關和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提供法律諮詢服務。

內設機構及崗位

縣政府辦公室內設以下 3 個機構及 3 個崗位:
1、縣政府信息督查室
負責收集處理和報送政務信息,為縣政府領導及時了解情況、處理問題和實行科學決策提供服務;協調和指導全縣政府系統的政務信息工作;負責督查各鄉鎮、各部門對縣政府重大決策、重要工作部署及縣政府領導的重要批示的貫徹實施情況;檢查上級黨政組織批示件的辦理情況;組織承辦縣級以上人大、政協的批評、建議、意見和提案及其催辦、反饋工作;負責縣政府及辦公室的檔案列印、遠程檔案傳輸和全縣政府系統辦公自動化建設管理工作;負責省、地信息督查部門和縣政府交辦的有關事宜。
2、縣外事僑務辦公室
管理全縣的外事僑務工作。負責處理全縣的僑務及涉外事項,協調指導全縣的外事活動和外賓接待工作;貫徹執行黨的僑務政策,保護歸僑、僑眷、港澳眷屬和華僑的合法權益;辦理省、地僑辦、外事辦和縣政府交辦的有關工作。
3、縣政府信息化工作辦公室
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有關信息化工作方針、政策、法規和標準;負責組織擬制縣政府信息化發展規劃、年度計畫以及各項管理制度;負責對縣內外有關全縣經濟和社會發展方面的信息採集、存儲、傳輸和發布工作;圍繞全縣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難點和熱點問題,對採集、存儲的信息進行篩選、比較、分析、論證和研究,為縣委、縣政府及有關部門的科學決策提供信息服務;協調、指導全縣機關辦公自動化規劃建設工作,審核機關辦公網路建設方案;指導各鄉鎮、各部門信息化建設和管理工作;負責全縣信息網路建設中長期規劃的制定和完善工作;負責組織、協調和指導全縣信息化宣傳、普及教育及信息化相關專業人員的培訓、引進與交流工作;負責鎮原縣人民政府網站的管理和運行維護工作;綜合採取技術和管理措施,確保政府網站、政務專網和辦公套用系統的安全;承辦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
4、機要文書崗位
承辦縣政府及辦公室日常文電的處理,負責縣政府及辦公室檔案的文印及分發;承辦領導批示件的催辦和領導重大活動的服務工作;承辦縣政府及辦公室會議的會務工作;承辦縣政府與外界及辦公室與政府各部門的聯絡;負責辦公室的管理及各文書人員之問的協調等事宜;完成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5、綜合文書崗位
承辦縣政府及辦公室檔案、文稿及領導講話的起草、文印;跟隨領導參與謂查研究,收集情況,為縣政府領導科學決策提供服務;承辦政務信息的收集、整理和上報;負責領導重大活動的服務和縣政府所召集會議的會務工作;承辦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6、微機操作工作崗位
承擔縣政府及辦公室檔案、文稿的列印,微機的保養、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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