錯告(erroneous accusation)控告人或者檢舉人對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向司法機關所作的不符合事實的錯誤的控告或者檢舉。錯告表現為控告人或者檢舉人沒有陷害他人的主觀故意,也不是捏造事實、偽造證據,僅由於控告人或者檢舉人對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了解不實或者有片面性而造成。 司法機關對於錯告,必須要和誣告嚴格加以區別。誣告是意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處分,而捏造事實、偽造證據的行為。誣告應該負法律責任,錯告不負法律責任。司法機關對於控告或者檢舉,經過審查後,認為是錯告的,可以要求控告人或者檢舉人提供新的材料或者作新的說明,不能提供新的材料或者作新的說明的,或者新的材料、新的說明不符合立案條件的,司法機關不予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