錢程(原北京音樂廳總經理、國交副團長)

錢程,原北京音樂廳總經理、國交副團長。2004年北京市西城區法院以職務侵占罪判處錢程有期徒刑8年,並處沒收個人部分財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錢程
  • 國籍:中國
  • 民族:漢族
  • 畢業院校天津美術學院
  • 主要成就:原北京音樂廳總經理、國交副團長
簡介,張作民——首位報導錢程的人,“錢程案”,焦點之一,焦點之二,焦點之三,宣判結果,備註,

簡介

錢程,現年42歲,天津市人,常住戶口在天津市河東區。1977年錢程從天津的一所國中畢業。15歲時就開始在天津第二紡織機械廠當鉗工。1981年考入天津美術學院繪畫系。畢業後考了四年的研究生,均因英語成績不及格而落榜。1990年錢程隻身到北京尋求發展。
錢程

張作民——首位報導錢程的人

張作民和錢程是交往了七八年的朋友了。張當初作為《中國文化報》新聞部主任就音樂廳剛被錢程接管一年就紅火起來一事專訪了錢程,文章標題是“北京音樂廳亮起來”,後來兩人成為很好的朋友。張作民表示:“和錢程交往多年來,我認為他是個非常正直的人。”張作民認為錢程為將高雅藝術推向市場作出了很大的貢獻,錢很尊重藝術家,每次演出之後都要陪藝術家吃夜宵。錢程的貢獻還在於,原來人們只是關注音樂、關注音樂家;現在我們的社會還需要關注音樂經營家現在我們的社會還需要關注音樂經營家。(文:哈建偉

“錢程案”

“錢程案”兩年前曾引起京城演藝界極大震動,今年4月21日,北京市西城區法院以職務侵占罪判處錢程有期徒刑8年,並處沒收個人部分財產。錢程當庭表示不服,並提起抗訴。
今天上午,北京市一中院對此案作出終審判決。
上午9點15分,錢程的父母和妹妹就到了一中院門口。不過,在拿進門票時很不順利,因為法庭旁聽席已經沒有位置了。錢程的妹妹錢端非常焦急地給律師和此案的承辦人打電話。9點30分左右,一位書記員出來,說此案是公開宣判,但是旁聽席已經坐滿了,他們給錢程的父母留了兩個位置。進入法庭前,錢程的父母拿了兩盒治心臟病的藥。
進入法庭前,錢程的父母告訴記者,昨天晚上6點多,律師突然通知今天上午宣判。抗訴後,原定的宣判時間是2003年7月8日,但7月7日下午突然變更日期,到昨天終於確定了宣判時間。記者問對宣判有什麼期望,錢程的父親搖了搖頭說希望不大。
10點宣判,10點20分,錢程的父母就走出了法庭。錢程的父母滿臉陰雲,說法院維持原判。
錢程的母親說,錢程穿著軍綠色的T恤衫,戴著眼鏡,精神狀態很好,也很堅定,還跟自己輕輕地握了一下手,這是錢程被逮捕兩年來,母子倆第一次握手。說到此處,錢程的母親熱淚盈眶。
錢程的母親說,錢程在看守所里經常給父母寄明信片,說自己在看守所里讀古詩詞、學英語、鍛鍊身體,叫家人不必為自己擔心。錢程還寫了一些對工作的建議和想法給妹妹,希望妹妹有個美好的前途。
錢程的妻子和兒子現在都在國外,兒子已經上國小六年級了,生活和學習都非常好。12歲的兒子非常懂事,常常寫信鼓勵父親。

焦點之一

錢程侵占了誰的財產
錢程究竟侵害了誰的財產權利?是北京音樂廳還是北京賽洛?
在一審庭審中,控方認為,錢程“身為公司企業的管理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且數額巨大的行為”應構成職務侵占罪。
辯護人則稱,錢程涉嫌的行為即使存在,可能被侵害的也只有北京賽洛,而談不上對北京音樂廳的權益有任何損害。

焦點之二

北京賽洛歸誰所有
在一審庭審中,辯護人認為,北京賽洛的另一大股東城市策略由於並未按約定足額繳付其認繳的出資,根據有關法律規定,應當認定其已喪失股東權利,尤其是分紅權和決策權。
法庭對此不予認可。判決書指出,錢程曾與城市策略董事長黃家和約定,城市策略實際出資10.3萬美元即完成了約定入資。同時,該增資協定已報經主管部門批准並進行了工商登記。法院認為,此事實有錢程的親筆書信和主管機關的批准檔案證實,足以認定。

焦點之三

畫廊姓“公”姓“私”
在一審庭審中,辯護人認為,誰是3萬元註冊資金的出資者成為音樂廳畫廊“姓公姓私”的關鍵。錢程本人及辯護人均堅稱音樂廳畫廊名為全民所有制企業,實為錢程個人出資設立的“紅帽子”企業。
法院經調查審理最終確認,北京音樂廳畫廊系全民所有制企業,並指“北京音樂廳畫廊工商企業註冊資金驗證證明書顯示,3萬元的註冊資金來源於上級單位北京音樂廳撥款”。
法庭最終認定,從北京音樂廳畫廊承包和北京賽洛成立的事實看,錢程侵犯了本單位財產。(文:康偉平

宣判結果

錢程的行為已構成職務侵占罪,原審法院根據錢程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對社會的危害程度所作出的判決,定罪及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式合法,對尚未追繳之贓款判令繼續追繳並發還北京賽洛藝術品有限公司亦無不當,應予以維持。裁定如下:駁回抗訴,維持原判。

備註

職務侵占罪:《刑法》第271條規定,職務侵占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的行為,“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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