錢物相等論

錢物相等論是中國古代關於貨幣、商品交換的等價關係的理論。這種理論認為,在商品交換過程中,錢與物兩者的價值應該相等,保持錢的購買力和商品價格的平衡,就不會出現錢物一輕一重的現象。這一理論由北宋末年的周行己提出。

周行己 (公元1067~? 年) 字恭叔,宋哲宗元祐六年 (公元1091年) 進士,曾任太學博士、秘書省正字等官。北宋末年,貨幣制度和貨幣流通混亂。針對這一情況,周行己於徽宗大觀年間 (公元1107~1110年) 寫成 《上皇帝書》,陳述己見。
他在書中將過去貨幣同商品的輕重關係作了進一步解釋,初步探討了商品等價問題。這是先秦以來少有的見解。他說:“夫錢本無用,而物為之用; 錢本無輕重,而物為之輕重。” “以其本無輕重,而相形乃為輕重”。( 《浮沚集》卷一) 他認為,錢本身無所謂輕重,只有在同商品對比、交換時才可能發生輕重關係; 商品本身也無所謂輕重,只有在同貨幣發生對比,交換時才可能發生輕重關係。這是從商品交換的角度去看錢或物的輕重現象。這一認識,比較以往的輕重論籠統地不分主次來比較孰輕孰重顯得更明確、清楚。
正因為錢、物交換可能發生錢輕物重或錢重物輕的現象,所以周行己十分重視在交換過程中錢物相 “等”。他說: “故錢與物本無輕重。始以小錢等之,物既定矣,而更以大錢,則大錢輕而物重矣。始以銅錢等之,物既定矣,而更以鐵錢,則鐵錢輕而物重矣。物非加重,本以小錢、銅錢為等,而大錢、鐵錢輕於其所等也。”周行己在細心地探討錢和物的實際價值。所謂的 “等”,是指價值,錢物相等,也就是兩者的價值相等,即銅錢、鐵錢的鑄造材料和商品的價值相等。“相為等而輕重自均”。(《浮沚集》卷一) 錢、物的價值相等,二者建立起交換比例,錢的購買力和商品價格就會平衡,錢重物輕或錢輕物重現象就會消失。周行己在這裡正確地闡述了貨幣、商品交換的等價關係。這在以前是沒有的,從而為貨幣輕重論注入了新的內容。可惜的是他還沒有認識到這個價值是由什麼構成的。
周行己認為貨幣應有其實際的金屬價值,任何君王所隨意決定的名義價值,會在流通中自動地趨於同其實際價值相等。他說: “當十 (錢) 必至於當三 (錢),然後可平。” ( 《浮沚集》卷一) 因為當十大錢只是一個名義,其金屬含量只有三個小錢的金屬含量,所以,將三個小錢充作當十大錢流通,最後還是要貶值為當三錢才能穩定。
從這一點出發,他指出了發行當十大錢的危害: 通貨膨脹,物價上漲,而且後者快於前者,“錢之利一倍,物之貴兩倍”。且發行大錢,引起私鑄,官不能禁,結果是人民蒙受其害,國家亦受其苦,“出於民者 (指物) 常重,出於官者 (指錢) 常輕,則國用其能不屈乎!” ( 《浮沚集》卷一)為保證發行足值貨幣,他主張出賣有價憑證,以收回當十大錢,改為足值的當三錢。如此,國家無所費,公私無所損,而物價可平,盜賊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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