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槍枝罪是指依法被指定、確定的槍枝製造企業、銷售企業,違反槍枝管理規定,以非法銷售為目的,超過限額或者不按照規定的品種製造、配售槍枝,或者以非法銷售為目的,製造無號、重號、假號的槍枝,或者非法銷售槍枝或者在境內銷售為出口製造的槍枝的行為。
構成特徵
(一)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槍枝的管理制度和公共安全。
(二)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依法被指定、確定的槍枝製造企業、銷售企業,違反槍枝管理規定,以非法銷售為目的,超過限額或者不按照規定的品種製造、配售槍枝,或者以非法銷售為目的,製造無號、重號、假號的槍枝,或者非法銷售槍枝或者在境內銷售為出口製造的槍枝的行為。
(三)本罪在主觀方面是故意。
(四)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僅限於依法被指定、確定的槍枝製造企業、銷售企業。
罪名處罰
刑法第126條規定,依法被指定、確定的槍枝製造企業、銷售企業,違反槍枝管理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一)以非法銷售為目的,超過限額或者不按照規定的品種製造、配售槍枝的;
(二)以非法銷售為目的,製造無號、重號、假號的槍枝的;
(三)非法銷售槍枝或者在境內銷售為出口製造的槍枝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