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類
目的犯,可以按照
作為其要素的目的的性質進行種種分類。
能否實現其目的
首先,從通過實施其構成要件性行為能否實現其目的的觀點,可以區別為兩種:
一是像內亂罪(我國稱為危害國家安全罪)中的以“紊亂國憲為目的”一樣,其目的通過行為人的構成要件行為本身或者作為其附隨現象,自然被實現,不需要為其實現實施新的行為;
二是像偽造(貨幣、文書等)罪中的“行使的目的”一樣,為了實現其目的,需要行為人或者第三人實施與其構成要件性行為不同的另一行為。在德國刑法理論中,前者被稱為斷絕的
結果犯(kupierte Erfolgsdelikte),後者被稱為縮短的
行為犯(verkmmert zweiaktige Delikte)。 大冢仁將其分別命名為直接的目的犯和間接的目的犯。在斷絕的結果犯中,需要行為人把目的的內容作為確定的東西加以認識;相反,在縮短的行為犯中,一般只要有未必的認識即已足夠。
區別
其次,存在真正目的犯(echte Absichtsdelikte)和不真正目的犯(unechte Absichtsdelikte)的區別。
前者是指像偽造罪中“行使的目的”一樣,以目的的存在為犯罪成立的條件;
後者是指像持有毒品等的“販賣的目的”一樣,目的的存在只不過是刑罰的加重事由,和像關於藏匿犯人、隱滅證據罪由親屬實施其犯罪時“為了犯人或者逃走的人……的利益”一樣,目的的存在是刑罰的免除事由。
目的
目的犯的目的通常超出構成要件客觀要素的範圍,稱其為超過的內心傾向(überschießende Innentendenz)。在這一點上,要把目的與故意區別開來,故意需要以符合構成要件的客觀事實作為行為人表象的對象。只是,目的犯的目的中也並沒有處在構成要件客觀要素的範圍之內的。例如日本刑法通說、判例認為作為橫領罪要件的“不法領得的意思”,就是以與橫領行為共同的範圍為對象,只不過是對其進行規整並且賦予其意義。這種目的,被稱為賦予意義的目的(sinngbende Absicht)。
法條規定
目的犯主要罪名包括:
(1)違規製造、銷售槍枝罪(第126條):超過限額或者不按照規定的品種製造、配售槍枝或製造無號、重號、假號的槍枝的,要求“以非法銷售為目的”。而非法銷售槍枝或者在境內銷售為出口製造的槍枝的,沒有明確要求。前文已述,本罪為特殊主體即依法被指定、確定的槍枝製造企業、銷售企業。
(2)走私淫穢物品罪(第152條):走私淫穢的影片、錄像帶、錄音帶、圖片、書刊或者其他淫穢物品的,要求“以牟利或者傳播為目的”。如果僅僅是私人收藏少量淫穢物品,不以牟利或傳播為目的,就不構成本罪。本罪為行為犯,不要求行為人實際獲取非法利益。
(3)高利轉貸罪(第175條):以轉貸牟利為目的,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高利轉貸他人,違法所得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4)集資詐欺罪(第192條):本罪要求“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全國法院審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中,明確提出了行為人通過詐欺方法非常獲取資金,造成數額較大資金不能歸還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①明知沒有歸還能力而大量騙取資金的;②非法獲取資金後逃跑的;③肆意揮霍騙取資金的;④適用騙取的資金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⑤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以逃避返還資金的;⑥隱匿、銷毀障目,或者搞假破產、假倒閉,以逃避返還資金的;⑦其他非法占有資金,拒不返還的行為。
注意本罪與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第160條)的區別: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客觀行為是在招股說明書、認股書、公司、企業債券募集辦法中隱瞞重要事實或者編造重大虛假內容,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此罪的主體一般為公司發起人或股東。如果公司發起人或股東利用“在招股說明書、認股書、公司、企業債券募集辦法中隱瞞重要事實或者編造重大虛假內容,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的方法實施集資詐欺的,就可能會與集資詐欺罪發生重合的情形。區分關鍵是要看其是否有非法占有為目的。
(5)貸款詐欺罪(第193條):本罪也要求“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具體認定非法占有目的,可以參照前文論述的情形。本罪主體只能是自然人(第200條規定集資詐欺罪、票據詐欺罪、金融憑證詐欺罪、信用證詐欺罪為單位犯),不包括單位。客觀方面的欺詐方法包括:①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的;②使用虛假的經濟契約的;③使用虛假的證明檔案的;④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或者超出抵押物價值重複擔保的;⑤以其他方法詐欺貸款的。
(6)侵犯著作權罪(第217條):本罪要求“以營利為目的”。客觀行為包括:①未經著作權人許可,複製發行其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計算機軟體及其他作品的;②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著作權的圖書的;③未經錄音錄像製作者許可,複製發行其製作的錄音錄像的;④製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的。
在這裡應該注意的是,製作出售的必須是“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而且僅限於美術作品這一著作權形式。
(7)銷售侵權複製品罪(第218條):本罪也要求“以營利為目的”。客觀方面是銷售明知的侵權複製品,並且違法所得數額巨大(而非第217條侵犯著作權的“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有其他嚴重情節”)。
(8)契約詐欺罪(第224條):本罪同集資詐欺罪和貸款詐欺罪一樣,要求“以非法占有為目的”。
詐欺方式主要包括:①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契約的;②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③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契約或者部分履行契約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契約的;④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後逃匿的;⑤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第⑤方式主要有利用契約騙取財物用於抵償債務而沒有實際履約等,收受對付當事人給付的貨物、預付款或擔保財產後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契約又不退還或沒有用作履行契約而無法返還的。
(9)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第228條):本罪為法定犯,要求“以牟利為目的”。本罪屬於情節犯,要求情節嚴重。
(10)綁架罪(第239條):本罪要求“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或綁架他人作為人質”。法條具體規定要求以勒索財物為目的,但可作廣義理解為“以不法要求為目的”。
(11)拐賣婦女、兒童罪(第240條):本罪要求“以出賣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婦女、兒童的,以出賣為目的,構成本罪的從重處罰情節。以勒索財物為目的,就構成綁架罪;偷盜嬰幼兒的,以出賣為目的構成本罪的從重情節,如果不是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就可能構成拐騙兒童罪。
(12)盜竊罪(第265條):規定,以牟利為目的,盜接他人通信線路、複製他人電信碼號或者明知是盜接、複製的電信設備、設施而使用的,定盜竊罪。
(13)賭博罪(第303條):本罪要求“以營利為目的”。客觀行為表現為聚眾賭博、開設賭場或者以賭博為業的。本罪為常業慣犯。
(14)倒賣文物罪(第326條):本罪要求“以牟利為目的”。屬情節犯,要求情節嚴重。
(15)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第363條第1款):本罪要求“以牟利為目的”。傳播淫穢物品行為無論是否
牟利都構成犯罪,但定性不同。如果以牟利為目的,傳播淫穢的書刊、影片、音像、圖片或者其他淫穢物品,情節嚴重的,就構成本罪,而非傳播淫穢物品罪(第364條第1款),也即傳播淫穢物品罪不以牟利為目的。
製作、複製淫穢的電影、錄像等音像製品組織播放的,定組織播放淫穢音像製品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