銅仁市農村敬老院管理辦法(試行)

銅仁市農村敬老院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我市農村敬老院(以下簡稱敬老院)管理,提高供養服務水平,維護特困人員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農村五保供養工作條例》(國務院令第456號)、國務院《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國務院令第649號)、民政部《養老機構設立許可辦法》(民政部令第48號)、民政部《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管理辦法》(民政部令第37號)和省民政廳《關於進一步加強農村敬老院建設管理的意見》(黔民發〔2015〕11號)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敬老院,是指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舉辦的,納入機構編制管理序列的,為特困人員提供供養服務的公益性機構。鄉鎮或街道辦事處設立的敬老院,為縣級民政部門所屬事業單位,實行縣級民政部門和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雙重管理,以縣級民政部門管理為主的管理體制。縣級民政部門設立的敬老院,為縣級民政部門直屬事業單位,由縣級民政部門直接管理。符合登記條件的敬老院,應當依法辦理事業單位法人登記。
第三條 敬老院實行星級評定,評定標準按照《貴州省星級農村敬老院評定標準》執行。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在敬老院建設、管理和服務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部門職責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強對敬老院工作的領導,把敬老院建設列入當地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納入政府重要督辦事項。
第六條 民政部門是敬老院的業務主管部門,負責審批敬老院的創辦、撤銷和指導監管敬老院的業務工作。
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將敬老院建設管理納入經濟社會發展規劃。
財政部門負責落實供養對象供養資金、敬老院管理運營資金和建設維修資金。
機構編制管理部門負責合理核定敬老院管理人員編制,對符合條件的敬老院進行事業單位法人登記。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落實集中供養對象的社會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和合理安排一定的公益性崗位用於敬老院管理服務。
國土資源部門負責優先安排敬老院建設用地計畫指標,落實用地優惠政策。
住房城鄉建設、規劃部門負責將敬老院建設納入城鄉公共設施建設規劃。
民政、財政、審計部門負責敬老院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三章 設施建設
第七條 各地對敬老院建設要科學規劃,注重發揮敬老院管理服務規模效應,中心鄉鎮、交通便利的鄉鎮應建設集中供養功能覆蓋2個以上鄉鎮的區域性中心敬老院,要嚴格按照住房城鄉建設部、民政部《老年人建築設計規範》的要求,高標準設計,使敬老院建築設計符合老年人體能心態特徵,安全、衛生、適用。
第八條 發改、財政、國土資源、規劃、住建、稅務、環保、
林業等部門應當對敬老院的建設提供便利條件,並按規定減免有關稅費。
第九條 敬老院建設原則上要選擇環境安全幽靜,交通便利,靠近醫療機構、學校等公共服務設施的地方修建。應充分利用國有、集體閒置資產,採取改建、擴建、新建等多種方式建設,敬老院占地面積原則上不低於4畝,建設規模原則上不少於40張床位。
第十條 敬老院建設應做到布局合理、環境宜人、規模適
度、設施配套、功能完善,充分體現當地地域風格和民族特色,辦公區、生活區、休閒娛樂區、生產經營區的劃分應科學合理,符合功能需要。
第十一條 敬老院應在內外出入口及供養對象生活、活動場所為老年人提供方便設施,並設有無障礙通道。
第十二條 供養對象居室應有良好朝向、天然採光和自然通風。居室使用面積不少於12平方米,每間居室原則上安排2張床位。居室應配備必要的家具和生活用品。居室內應設有獨立衛生間。
第十三條 敬老院應合理設定衛生間、浴室、洗衣間、晾衣處等公共衛生場所;設立文娛、健身等公共活動場所。有條件的敬老院應配置適合老年人使用的健身器材。
第十四條 敬老院廚房應配齊膳食製作和供餐供水所需設備,保持衛生整潔。應有滿足供養對象用餐的餐廳、桌椅,配備餐具消毒設施和食品保鮮設備。
第四章 供養對象
第十五條 敬老院以供養特困人員為主,優先接收失能、半失能和無房、住危房的特困人員入院供養。沒有光榮院的地方可優先接收孤老優撫對象入院供養。
第十六條 接收患有精神病、傳染病的特困人員的敬老院應當具備相應的治療護理能力。
第十七條 特困人員自願選擇入院集中供養,由本人或監護人向所在地敬老院提出書面申請,入院時須由本人(監護人)和敬老院簽訂入院協定。
對自願選擇集中供養的特困人員,有供養能力敬老院不得拒絕接收。特困人員入院供養後,其固定資產由所在地村(居)民委員會或原監護人代管,流動資產由供養對象管理和使用。供養對象死亡或出院,其財產按入院協定處理或歸還。
第十八條 敬老院在滿足當地特困人員集中供養需要的前提下,可以開展社會養老服務。開展社會養老服務的敬老院應當與服務對象或者其贍養人簽訂協定,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敬老院不得因開展社會養老服務降低對特困人員的集中供養水平。
第十九條 敬老院應當教育供養對象自覺遵守社會公德和院內各項規章制度,團結互助、講究衛生、愛護公物、服從管理,儘量做到自主服務,積極參加力所能及的生產勞動和其他集體活動。
第二十條 特困人員不再符合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條件、被取消了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資格的,應停止享受集中供養待遇。
第二十一條 供養對象自願要求出院的,應當由本人或監護人提出書面申請,並辦理停止集中供養手續後,方可出院;因故停止集中供養的,由敬老院提出書面申請,報主管機關批准。
第五章 供養內容
第二十二條 敬老院應當向供養對象提供下列服務:
(一)提供符合食品衛生要求、適合供養對象需要的膳食並儘量滿足特殊供養對象的飲食要求;
(二)提供服裝、被褥等基本生活用品;
(三)提供符合第十二條要求的住房;
(四)提供日常診療服務;
(五)妥善辦理喪葬事宜;
(六)依法保障接受教育的權利。對未滿16周歲或已滿16周歲但仍在接受各類教育的供養對象,敬老院應當保證其完成學業,保障所需費用。
第二十三條 敬老院應為供養對象提供熱情周到的日常護理。對生活不能自理或患病的供養對象,應當提供必要的特殊護理。有條件的敬老院應當為集中供養的重度殘疾特困人員適配基本型輔助器具。
第二十四條 敬老院應經衛計行政部門許可,設立醫務室,配備專職或兼職的醫護人員,為供養對象提供日常診療服務。不具備設立醫務室條件的敬老院,應當協同駐地鄉鎮衛生院或其他醫療機構,為供養對象提供日常診療服務;支持公益性醫療機構和民辦醫療機構與具備條件的敬老院合作開展“醫養結合”工作,為供養對象開闢醫療救治“應急通道”。
第二十五條 敬老院應為供養對象建立個人檔案和健康檔案,做好供養對象的疾病防治和保健工作。依託當地醫療機構,定期為供養對象體檢。對患病供養對象要及時治療。對患傳染病的供養對象應當進行衛生隔離。
第二十六條 敬老院應安排醫療專項資金,專項用於集中供養對象醫療費用的開支。縣級民政部門可按敬老院實際供養的特困人員數量以適當標準從醫療救助資金中撥付醫療專項資金到各敬老院,由敬老院統籌使用;敬老院也可從其他渠道籌集醫療專項資金。敬老院集中供養特困供養人員必須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個人繳費部分由縣級民政部門全額資助。對患病住院的供養對象,按照醫療救助政策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敬老院要強調親情服務,引入社會工作服務機構和社會工作者,為供養對象提供社會融入、心理疏導、精神慰藉等專業服務。因地制宜開展適合供養對象特點的文體和康復活動,落實供養對象的民主政治權利。
第二十八條 敬老院可以向分散供養的特困人員和當地老年人提供服務,具體服務內容、服務方式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規定。
第六章 院務管理
第二十九條 敬老院應當建立健全財務管理、檔案管理、膳食管理、醫務室管理、財產物資管理以及環境衛生、安全保衛、消防安全、請銷假、考勤、供養對象守則等規章制度,並向供養對象公開。
第三十條 敬老院實行院長負責制。敬老院應當根據工作需要,科學設定崗位,明確崗位要求和工作流程,實行崗位責任制。院長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五保供養工作的法律、法規;
(二)組織制定敬老院內部的各項規章制度和發展規劃;
(三)嚴格財務審批制度,管理好院內各項財務收支;
(四)組織召開院務會,研究審議敬老院重大事項;
(五)積極發展院辦經濟,增強敬老院自身發展的活力;
(六)督促工作人員履行職責,建立崗位責任制,實行目標管理,維護供養對象的合法權益;
(七)組織對工作人員的考評考績和對院民的評比工作,開展爭先創優活動。
第三十一條 敬老院應當設立院務管理委員會,實行院務公開。院務管理委員會由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縣級民政部門代表、供養對象代表和工作人員代表組成,人數不少於7人。院務管理委員會由敬老院全體人員民主選舉產生,院務管理委員會主任由全體委員選舉產生。院務管理委員會委員中,供養對象代表應達到二分之一以上。
第三十二條 院務管理委員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審議敬老院重大事項、院內各項規章制度,對敬老院的建設與發展提出合理化建議;
(二)監督敬老院各項規章制度的執行,監督敬老院財務收支和管理;
(三)監督院長和工作人員的工作;
(四)調解供養對象之間的矛盾糾紛;
(五)組織協調供養對象開展自我服務和自我管理;
(六)其他院務管理職責。
第三十三條 敬老院建立院務公示欄,對財務管理、重大事項等內容實行公開。公開的主要內容如下:
(一)特困供養人員主要法規政策;
(二)工作人員、供養對象人員名單及相片;
(三)每日一伙食開支及每月財務收支情況;
(四)農副業生產收支情況;
(五)其它應公開的事項。
第七章 財務管理
第三十四條 敬老院財務管理應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事業單位會計制度》和《會計基礎工作規範》。
第三十五條 敬老院應當實行專賬管理,縣級民政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雙重管理的敬老院,敬老院各項收支納入鄉鎮(街道辦事處)財政部門實行統一核算、代理記賬;縣級民政部門直接管理的敬老院,各項收支納入縣級財政部門實行統一核算、代理記賬。縣、鄉財政部門要做好敬老院收支明細賬,敬老院應當明確1名財務報賬員。
第三十六條 敬老院採購的日常生活用品原則上實行每月定期預算採購,平常只能採購少量補缺物品,採購物品的銷售方須出具相對應的發票或在縣級民政部門統一制定的“購物憑證”上籤字認可。
第三十七條 敬老院每次採購必須有2人以上參與,採購回來的實物須由院務委員會2人以上人員驗收入庫。採購單宗物品金額較大的,要實行先報告後採購,採購單宗物品數量較多、貨款金額較大的,要嚴格按照招標程式進行採購。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縣級民政部門雙重管理的敬老院,要先行報告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分管負責人同意後方可採購。
縣級民政部門直屬的敬老院,要先行報告縣級民政部門分管負責人同意後方可採購。
第三十八條 支出票據須附購物原始憑證或原始購物清單,支出票據須在經手人、證明人簽字認可後,單筆或單次支出金額較小的由院長審批;單筆或單次支出金額較大的,按下列程式審批:
(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縣級民政部門雙重管理的敬老院,由院長和鄉鎮(街道辦事處)社會救助經辦機構負責人共同審核後,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領導審批。
(二)縣級民政部門直屬的敬老院,由院長和縣級民政部門分管領導共同審核後,報縣級民政部門主要領導審批。
第三十九條 敬老院要嚴格按照財政部《事業單位財務規則》的規定,健全資產管理制度,加強和規範資產配置、使用和處置管理,維護資產安全完整。
第四十條 敬老院資產包括流動資產、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無形資產等,各類資產歸敬老院管理和使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和隨意處置。敬老院固定資產主要是指使用期限超過一年,單位價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專用設備單位價值在1500元以上),並在使用過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質形態的資產。單位價值雖未達到規定標準,但是耐用時間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類物資,作為固定資產管理。敬老院應對固定資產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盤點。年度終了前應當進行一次全面清查盤點,保證賬實相符。
第四十一條 敬老院在劃轉、撤銷、合併、分立時,應當進行資產清算。敬老院資產清算,應當在縣級民政部門和財政部門的監督指導下,對其財產、債權、債務等進行全面清理,編制財產目錄和債權、債務清單,提出財產作價依據和債權、債務處理辦法,做好資產的移交、接收、劃轉和管理工作,並妥善處理各項遺留問題。資產清算結束後,經縣級民政部門審核後報縣級財政部門批准,其資產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八章 生產經營
第四十二條 敬老院應當具備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有滿足供養對象生活需要的種養基地,組織有勞動能力的供養對象自願參加力所能及的生產勞動和經營活動,並給予適當報酬。敬老院農副業生產用地原則上不低於1畝。工商、稅務等部門要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對老年服務機構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的有關規定對敬老院的生產經營予以稅費減免。
第四十三條 敬老院可以對發展院辦經濟、組織生產經營有重大貢獻的個人進行適度獎勵。
第四十四條 敬老院生產經營收入主要用於下列支出:
(一)再生產的投入;
(二)補充供養對象供養資金;
(三)補充供養對象醫療資金;
(四)補充敬老院管理運營資金和建設維修資金;
(五)經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縣級民政部門審定的生產經營獎勵開支。
第九章 安全管理
第四十五條 敬老院應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加強敬老院安全知識教育,提高供養對象安全意識和自我防護技能,切實做到工作人員持證上崗,規範操作,安全管理。
第四十六條 敬老院應當制定安全事故預警和應急處置預案,成立安全管理工作小組,強化安全管理責任,做到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徹底消除各類安全隱患。
第四十七條 敬老院要嚴格按有關消防規定配備消防設施,重點預防火災、觸電等事故,同時嚴防食物、煤氣中毒等意外事故的發生。
第四十八條 建立供養對象外出請銷假制度,建立24小時值班制度,做好值班記錄和交接班工作。供養對象外出一般應有2人以上,因特殊原因單獨外出的,須經院長批准且院方安排專人或監護人陪同。
第四十九條 建立敬老院安全管理信息報告制度,建立安全管理排查登記台帳,鄉鎮每半月向縣級民政部門報告敬老院安全排查情況,縣級民政部門每月向市級民政部門報告敬老院安全管理情況,轄區內敬老院無安全管理風險的,也要實行零報告。
第五十條 供養對象去世後,敬老院必須在2小時內通知所在地村(居)委會,並報告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按規定妥善安排喪葬事宜;對非正常死亡的,在報告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同時還應報告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及時採取善後處理措施,事後書面報告處理結果。
第十章 管理人員
第五十一條 敬老院管理人員配備應嚴格按照《銅仁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關於農村敬老院創新運行模式和完善管理體制的意見》(銅市機編辦〔2015〕129號)檔案要求執行,敬老院原則上配備事業編制1名,用於院長崗位,由財政全額預算管理。敬老院工作人員按照與供養對象1:10的標準採取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方式配備。有條件的敬老院應當配備專業社會工作者。
第五十二條 縣級民政部門和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雙重管理的敬老院,院長由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從在編人員中選拔,報縣級民政部門審核同意後任命;縣級民政部門直屬敬老院由縣級民政部門聘用或任命。院長之外的其他工作人員由敬老院聘用。敬老院工作人員聘任應當堅持公開、公正、公平、擇優錄用的原則,屬於事業編制工作人員應當根據《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有關規定簽訂聘用契約,財政供養之外的其它工作人員應當簽訂勞動契約。
第五十三條 院長和工作人員實行年度考核和院內供養對象的滿意度測評相結合的考核測評制度。考核測評工作由縣級民政部門組織,會同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共同開展,年度考核不稱職或年度滿意度測評達不到70%的,管理機關應當對其進行調整或解聘。院長離任前,應進行離任審計。
第五十四條 敬老院工作人員的工資水平應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並為其辦理相應的養老、醫療、工傷等社會保險。
第十一章 經費保障
第五十五條 敬老院資金來源包括:集中供養特困人員專項資金、城鄉低保金、臨時救助金、救濟款、各級財政安排的管理資金和建設維修資金、社會捐贈收入、院辦經濟收入、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六條 縣級財政應按敬老院實際供養人數和當地的集中供養標準,按月向敬老院撥付供養資金。供養經費支出包括:一伙食費、日常生活用品費、喪葬費、洗浴理髮費、護理費、水電燃料費、學習費用、按規定發放的零花錢等。敬老院應當將集中供養經費全部用於為集中供養對象提供供養服務,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十七條 敬老院的建設維修資金和管理運營資金應當按照財政預算管理程式申報,經審核後從財政預算中安排。管理運營資金是指維持敬老院正常運轉必需支出的各項費用,主要包括:工作人員工資、辦公經費、設備設施購置維護經費等。
第五十八條 縣級財政應按照敬老院實際供養人數每人每年不低於2000元的標準,將敬老院管理運營資金納入財政預算,並建立自然增長機制。敬老院管理運營資金不足部分由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自籌解決。
第五十九條 縣級民政部門應當每年從本級福利彩票公益金中安排一定數量的資金,用於支持敬老院建設和維護。
第六十條 鼓勵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個人向敬老院提供捐贈,幫助改善供養對象的生活條件。
第十二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一條 敬老院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管理機關按照管理許可權對責任人給予批評教育或相應的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予以辭退;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私分、挪用敬老院五保供養款物的;
(二)私分、挪用農副業生產經營收入的;
(三)辱罵、毆打、虐待供養對象的;
(四)盜竊、侵占供養對象或者敬老院財產的;
(五)其他違反規定的行為。
第六十二條 供養對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予以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停止集中供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敬老院管理規定,擾亂正常生活秩序的;
(二)打架、鬥毆,造成他人身體傷害的;
(三)損毀、盜竊、侵占敬老院或者其他供養對象財產的;
(四)其他違反規定的行為。
第十三章 附 則
第六十三條 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舉辦的社會福利機構,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六十四條 本辦法由市民政局負責解釋。
第六十五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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