銅仁市村莊規劃建設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市農村規劃建設管理,改善村莊生產、生活條件,促進農村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國務院《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國務院《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貴州省城鄉規劃條例》《貴州省土地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銅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全市行政區域內制定和實施村莊規劃、開展村莊建設和管理活動,必須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指的村莊是指在銅仁市域內城市、縣城、鄉鎮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以外的農村村民居住和從事各種生產的聚居點(不包括城鎮規劃區內的村莊)。
本辦法所稱村莊規劃區,是指村莊建成區和因村莊建設及發展需要實行規劃控制的區域。村莊規劃區的範圍由縣級人民政府在村莊總體規劃中根據村莊發展需要劃定。
本辦法所稱農村宅基地,是指農村村民依法取得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建設自用住房及附屬生活設施的土地。
第三條 縣級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村莊規劃建設指導工作,國土資源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要按各自職責,加強對村莊的建設和管理工作。
鄉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內的村莊規劃編制、建設和管理,村民委員會協助鄉級人民政府開展本村莊的規劃建設管理工作。
鄉鎮規劃委員會具體負責本行政轄區內的規劃建設和管理、業務指導和監督。
第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經依法批准的村莊規劃,服從規劃管理,並有權對違反村莊規劃建設管理的行為進行制止、舉報和控告。
第二條 在全市行政區域內制定和實施村莊規劃、開展村莊建設和管理活動,必須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指的村莊是指在銅仁市域內城市、縣城、鄉鎮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以外的農村村民居住和從事各種生產的聚居點(不包括城鎮規劃區內的村莊)。
本辦法所稱村莊規劃區,是指村莊建成區和因村莊建設及發展需要實行規劃控制的區域。村莊規劃區的範圍由縣級人民政府在村莊總體規劃中根據村莊發展需要劃定。
本辦法所稱農村宅基地,是指農村村民依法取得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建設自用住房及附屬生活設施的土地。
第三條 縣級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村莊規劃建設指導工作,國土資源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要按各自職責,加強對村莊的建設和管理工作。
鄉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內的村莊規劃編制、建設和管理,村民委員會協助鄉級人民政府開展本村莊的規劃建設管理工作。
鄉鎮規劃委員會具體負責本行政轄區內的規劃建設和管理、業務指導和監督。
第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經依法批准的村莊規劃,服從規劃管理,並有權對違反村莊規劃建設管理的行為進行制止、舉報和控告。
第二章 村莊規劃的制定
第五條 村莊規劃的編制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村莊建設規劃的編制應根據本地農村經濟社會發展水平,遵循“量力而行,配套建設、循序漸進、持續發展、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因地制宜、突出特色”的原則。
(二)堅持多規合一的原則。按照“多規合一”的思路,建立村莊規劃與土地利用、環境保護、文物保護、林地保護、綜合交通、水資源、鄉村旅遊、社會事業等規劃相互銜接的機制。
(三)堅持相對集中的原則。應節約、集約用地,合理利用非耕地,提倡多戶聯建(鼓勵20戶以上為一個居民點)。
(四)堅持風險防控原則。地處洪澇、地震、滑坡、土石流等自然災害易發地區的村莊,應當按照國家和地方的有關規定,在村莊建設規劃中制定防災措施。
(五)按照《貴州省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村莊整治技術導致》和貴州省“四在農家·美麗鄉村”的要求,編制村莊建設規劃時應對住宅、公共設施、公益事業設施和生產經營性設施進行合理布局,做到科學規劃、風貌協調、設施配套、功能完善。
第六條 村莊規劃的內容應當包括:規劃區範圍,產業發展,住宅、道路、供水、排水、供電、垃圾收集、畜禽養殖場所等農村生產生活服務設施、公益事業等各項建設的用地布局、建設要求,以及對耕地等自然資源和歷史文化遺產保護、防災減災等的具體安排。
編制村莊規劃,應明確劃定水源、歷史文化遺產、風景名勝資源保護區等區域的保護範圍。
第七條 村莊規劃應當從農村實際出發,尊重村民意願,體現地方和農村特色。鼓勵以行政村或自然村為單位選用一種建築風格造型,開展建築風貌整治改造,確保一定範圍內建房風格基本一致。農村宅基地建房應注重建築特色風貌管控,兼顧傳統村落保護。鼓勵推廣使用《銅仁市鄉村特色民居建築方案圖集》等標準圖集方案。
城郊結合部、風景名勝區、鐵路幹線和高速公路、國道、省道兩側、重要基礎設施和其他需要實行規劃控制區域的村莊規劃應嚴格按照當地民族特色建築風格進行規劃和建設。
第八條 村莊規劃報送審批前,組織編制機關應當依法將村莊規劃草案予以公告,徵求專家和公眾的意見,並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公告的時間不得少於30日。
第九條 村莊建設規劃的期限為10年,村莊建設規劃到期前,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及時組織修編。
第十條 全市行政區域內的所有村莊都應當依法編制建設規劃。村莊建設規劃由鄉級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經村民會議討論同意後,由鄉級人民政府審查後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審批。村莊建設規劃經批准後,由鄉級人民政府公布,並組織實施,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進行調整或者變更。
城郊結合部、水源保護區、風景名勝區、鐵路幹線和國道、省道兩側、重要基礎設施和其他需要實行嚴格規劃控制區域的村莊建設規劃,由縣級人民政府審批後,報市人民政府城鄉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 因社會經濟發展要求,經村民會議同意,鄉級人民政府可以對村莊建設規划進行局部調整,並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但涉及村莊的性質、規模、發展方向和總體布局等重大變更和修改的,應重新組織編制。
(一)村莊建設規劃的編制應根據本地農村經濟社會發展水平,遵循“量力而行,配套建設、循序漸進、持續發展、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因地制宜、突出特色”的原則。
(二)堅持多規合一的原則。按照“多規合一”的思路,建立村莊規劃與土地利用、環境保護、文物保護、林地保護、綜合交通、水資源、鄉村旅遊、社會事業等規劃相互銜接的機制。
(三)堅持相對集中的原則。應節約、集約用地,合理利用非耕地,提倡多戶聯建(鼓勵20戶以上為一個居民點)。
(四)堅持風險防控原則。地處洪澇、地震、滑坡、土石流等自然災害易發地區的村莊,應當按照國家和地方的有關規定,在村莊建設規劃中制定防災措施。
(五)按照《貴州省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村莊整治技術導致》和貴州省“四在農家·美麗鄉村”的要求,編制村莊建設規劃時應對住宅、公共設施、公益事業設施和生產經營性設施進行合理布局,做到科學規劃、風貌協調、設施配套、功能完善。
第六條 村莊規劃的內容應當包括:規劃區範圍,產業發展,住宅、道路、供水、排水、供電、垃圾收集、畜禽養殖場所等農村生產生活服務設施、公益事業等各項建設的用地布局、建設要求,以及對耕地等自然資源和歷史文化遺產保護、防災減災等的具體安排。
編制村莊規劃,應明確劃定水源、歷史文化遺產、風景名勝資源保護區等區域的保護範圍。
第七條 村莊規劃應當從農村實際出發,尊重村民意願,體現地方和農村特色。鼓勵以行政村或自然村為單位選用一種建築風格造型,開展建築風貌整治改造,確保一定範圍內建房風格基本一致。農村宅基地建房應注重建築特色風貌管控,兼顧傳統村落保護。鼓勵推廣使用《銅仁市鄉村特色民居建築方案圖集》等標準圖集方案。
城郊結合部、風景名勝區、鐵路幹線和高速公路、國道、省道兩側、重要基礎設施和其他需要實行規劃控制區域的村莊規劃應嚴格按照當地民族特色建築風格進行規劃和建設。
第八條 村莊規劃報送審批前,組織編制機關應當依法將村莊規劃草案予以公告,徵求專家和公眾的意見,並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公告的時間不得少於30日。
第九條 村莊建設規劃的期限為10年,村莊建設規劃到期前,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及時組織修編。
第十條 全市行政區域內的所有村莊都應當依法編制建設規劃。村莊建設規劃由鄉級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經村民會議討論同意後,由鄉級人民政府審查後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審批。村莊建設規劃經批准後,由鄉級人民政府公布,並組織實施,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進行調整或者變更。
城郊結合部、水源保護區、風景名勝區、鐵路幹線和國道、省道兩側、重要基礎設施和其他需要實行嚴格規劃控制區域的村莊建設規劃,由縣級人民政府審批後,報市人民政府城鄉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 因社會經濟發展要求,經村民會議同意,鄉級人民政府可以對村莊建設規划進行局部調整,並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但涉及村莊的性質、規模、發展方向和總體布局等重大變更和修改的,應重新組織編制。
第三章 村莊規劃的實施
第十二條 村莊規劃區內的各項建設,應當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量力而行,尊重民眾意願,有計畫、分步驟地組織實施村莊規劃,嚴禁在沒有編制村莊規劃區域作出規划行政許可。
第十三條 在村莊規劃區內進行鄉鎮企業、鄉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報鄉鎮規劃管理委員會審查。由鄉級人民政府報縣級人民政府城鄉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後方可進行建設。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在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後,方可辦理用地審批手續。
在村莊規劃區內進行鄉鎮企業、鄉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建設,不得占農用地,確需占用農用地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有關規定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後,由縣級人民政府城鄉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第十四條 村民在村莊規劃區範圍內建住宅及附屬用房的,按下列程式辦理建房許可手續。
本村村民向所在村民小組、村民委員會逐級提出書面申請,村民小組、村民委員會審核符合一戶一宅後當張榜公示,公示時間不少於15日。公布期滿無異議的,由村民小組、村民委員會簽署意見,報送所在鄉鎮規劃委員會審批。由鄉級人民政府報縣級人民政府城鄉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後方可進行建設。
第十五條 村莊建設規劃堅持節約用地原則。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農村自建房必須按照規定的宅基地面積和法定程式、許可權審批。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貴州省規定的標準,嚴禁以任何名義變相進行房地產開發。
農村村民建住宅的用地限額(包括原有住房宅基地面積及附屬設施用地)因符合下列要求:
(一)城市郊區、壩子地區:每戶不得超過130平方米;
(二)丘陵地區:每戶不得超過170平方米;
(三)山區、牧區:每戶不得超過200平方米。
列入中國傳統村落名錄的村莊及歷史文化名村農村宅基地按保護規劃要求執行。
第十三條 在村莊規劃區內進行鄉鎮企業、鄉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報鄉鎮規劃管理委員會審查。由鄉級人民政府報縣級人民政府城鄉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後方可進行建設。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在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後,方可辦理用地審批手續。
在村莊規劃區內進行鄉鎮企業、鄉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建設,不得占農用地,確需占用農用地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有關規定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後,由縣級人民政府城鄉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第十四條 村民在村莊規劃區範圍內建住宅及附屬用房的,按下列程式辦理建房許可手續。
本村村民向所在村民小組、村民委員會逐級提出書面申請,村民小組、村民委員會審核符合一戶一宅後當張榜公示,公示時間不少於15日。公布期滿無異議的,由村民小組、村民委員會簽署意見,報送所在鄉鎮規劃委員會審批。由鄉級人民政府報縣級人民政府城鄉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後方可進行建設。
第十五條 村莊建設規劃堅持節約用地原則。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農村自建房必須按照規定的宅基地面積和法定程式、許可權審批。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貴州省規定的標準,嚴禁以任何名義變相進行房地產開發。
農村村民建住宅的用地限額(包括原有住房宅基地面積及附屬設施用地)因符合下列要求:
(一)城市郊區、壩子地區:每戶不得超過130平方米;
(二)丘陵地區:每戶不得超過170平方米;
(三)山區、牧區:每戶不得超過200平方米。
列入中國傳統村落名錄的村莊及歷史文化名村農村宅基地按保護規劃要求執行。
第十六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農村居民可申請宅基地:
(一)因國家、集體建設需要,原宅基地被徵收或被占用需要進行拆遷安置的;
(二)現有宅基地面積尚未達到《貴州省土地管理條例規定》標準需擴建的;
(三)已達婚齡,確需分居立戶無宅基地的;
(四)法律、法規、規章、政策規定符合申請條件的。
第十七條 農村自建房屬於拆舊建新的,應當先行拆除原有舊房,有舊宅基地的農村居民申請使用自建房建設用地,必須退出舊宅基地,鄉鎮規劃管理委員會負責對舊宅基地退出進行監督管理。
原宅基地應交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並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先註銷原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權證,再行審批新建宅基地。
第十八條 農村宅基地建房每戶建築面積、建築風格、建築密度、建築層數、建築高度應符合村莊規劃的要求,歷史文化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旅遊規劃區等重點管控區範圍內的農村宅基地建房要求須同時符合相關規定。
第十九條 在鐵路、公路、河道兩側修建永久性建築,其建築物邊緣與鐵路路基外緣、公路邊溝外緣、河道堤岸邊緣的間距應滿足國家規範要求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二十條 在村莊規劃區內建臨時建(構)築物,須經所在鄉級人民政府批准,並辦理臨時規劃許可證手續,臨時建(構)築物使用期限最長不超過二年,並在批准的使用期滿前自行拆除;如國家或者集體因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徵用其用地的,應當及時自行拆除。
禁止在批准臨時使用的土地上建設永久性建(構)築物和其他設施。
(一)因國家、集體建設需要,原宅基地被徵收或被占用需要進行拆遷安置的;
(二)現有宅基地面積尚未達到《貴州省土地管理條例規定》標準需擴建的;
(三)已達婚齡,確需分居立戶無宅基地的;
(四)法律、法規、規章、政策規定符合申請條件的。
第十七條 農村自建房屬於拆舊建新的,應當先行拆除原有舊房,有舊宅基地的農村居民申請使用自建房建設用地,必須退出舊宅基地,鄉鎮規劃管理委員會負責對舊宅基地退出進行監督管理。
原宅基地應交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並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先註銷原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權證,再行審批新建宅基地。
第十八條 農村宅基地建房每戶建築面積、建築風格、建築密度、建築層數、建築高度應符合村莊規劃的要求,歷史文化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旅遊規劃區等重點管控區範圍內的農村宅基地建房要求須同時符合相關規定。
第十九條 在鐵路、公路、河道兩側修建永久性建築,其建築物邊緣與鐵路路基外緣、公路邊溝外緣、河道堤岸邊緣的間距應滿足國家規範要求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二十條 在村莊規劃區內建臨時建(構)築物,須經所在鄉級人民政府批准,並辦理臨時規劃許可證手續,臨時建(構)築物使用期限最長不超過二年,並在批准的使用期滿前自行拆除;如國家或者集體因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徵用其用地的,應當及時自行拆除。
禁止在批准臨時使用的土地上建設永久性建(構)築物和其他設施。
第二十一條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變更《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內容。確需變更的,必須經原審批發證機關按規劃要求審查同意並辦理變更手續;不符合規劃要求的,不得變更。
第四章 規劃建設管理
第二十二條 鄉、鎮人民政府政務服務中心應開設農村宅基地建房規劃許可受理視窗,免費提供建築設計圖紙,方便村民申請報建,同時在鄉鎮規劃委員會下設立農村建房辦公室專業負責農村建房審批管理。鄉鎮規劃管理委員會應明確具體工作人員,保證工作經費及工作硬體設施。
縣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定期對鄉鎮規劃管理委員會負責人和工作人員進行業務培訓。
第二十三條 《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辦理程式:
(一)申請《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申報材料。
1.《銅仁市農村宅基地建房審批表》;
2.建房戶戶口本(或戶籍證明)、身份證;
3.《建設用地批准書》或宅基地批准證明,宅基地宗地位置尺寸圖;
4.村委員會意見;
5.建房戶及施工人員(或單位)提供結構安全方面的承諾書(屬加擴建房屋的提供);
6.建築設計圖紙。政府免費提供設計圖紙,也可自行委託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設計圖紙。村民使用通用設計圖建房的,不得收取圖紙使用費。鄉鎮企業、公共設施、公益事業、生產經營設施等建設,須由具有相應設計資質的單位設計並經鄉鎮規劃委員會批准方可實施。
(二)申請《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工作流程和操作要求。
1.受理。申請人提交申請書、有關材料及相關部門意見等申報材料,具體工作人員出具接收材料憑證。材料不符合要求的,當場向申請人發出一次性補正材料通知書。
2.現場調研。具體工作人員查勘初選地點現場,核查用地及四鄰現狀(含管線)。
3.初審。核查建設項目附近有無道路規劃紅線、河道藍線、河港岸線、高壓輸電線走廊、綠地控制線、鐵路、城市輕軌交通線路、機場、收發電訊地區淨空要求、水源保護區、文物或歷史建築保護單位及地下管線等規劃控制要求,如有,應在紅線圖上正確劃出控制線。
對符合村莊規劃要求的,提出規劃建設條件。
4.發證。對現場調研情況、初審意見及需要解決的問題進行審核,對符合條件的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農村村民申請建住宅的,其規劃許可手續由所在鄉鎮規劃管理委員會統一受理後,報縣級人民政府城鄉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在村莊規劃區內進行鄉(鎮)村企業和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的,報縣級人民政府城鄉規划行政主管部門辦理鄉村建設規劃許可手續。
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以村民易知的方式,公布審批程式、時間、地點、所需手續及工作人員姓名。
第二十四條 區縣城鄉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國土資源主管部門、鄉鎮規劃管理委員會在受理村莊建設項目中,每個辦理環節應設立辦事指南,並在辦事指南中告知辦結時限。在辦結時限內,符合條件的,發給證書;不符合條件的,應在受理之初進行書面補正告知。
第二十五條 縣級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鄉級人民政府有權對村莊規劃區範圍內的建設工程依法進行監督管理,保證建設工程質量,並符合規劃要求。
村民自行施工的房屋,建設工程質量監督部門要提供服務,加強現場指導。
第二十六條 建設項目批准後,建設單位和個人須按規定建設。《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自核發之日起2年內未取得用地批准檔案的,《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自行失效。
第二十七條 放驗線及竣工驗收。房屋基礎開挖前,建房戶應主動通知農村建房村民委員會辦公室到場核驗,驗線合格方可施工。
第二十八條 村莊房屋實行產權登記管理制度。農村村民憑土地使用手續、規劃許可證等資料向所在地不動產登記機構申請辦理產權登記,領取產權證書。
第二十九條 村莊規劃建設管理的有關檔案、圖紙、資料,由鄉級人民政府整理歸檔,交縣級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保管。
縣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定期對鄉鎮規劃管理委員會負責人和工作人員進行業務培訓。
第二十三條 《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辦理程式:
(一)申請《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申報材料。
1.《銅仁市農村宅基地建房審批表》;
2.建房戶戶口本(或戶籍證明)、身份證;
3.《建設用地批准書》或宅基地批准證明,宅基地宗地位置尺寸圖;
4.村委員會意見;
5.建房戶及施工人員(或單位)提供結構安全方面的承諾書(屬加擴建房屋的提供);
6.建築設計圖紙。政府免費提供設計圖紙,也可自行委託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設計圖紙。村民使用通用設計圖建房的,不得收取圖紙使用費。鄉鎮企業、公共設施、公益事業、生產經營設施等建設,須由具有相應設計資質的單位設計並經鄉鎮規劃委員會批准方可實施。
(二)申請《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工作流程和操作要求。
1.受理。申請人提交申請書、有關材料及相關部門意見等申報材料,具體工作人員出具接收材料憑證。材料不符合要求的,當場向申請人發出一次性補正材料通知書。
2.現場調研。具體工作人員查勘初選地點現場,核查用地及四鄰現狀(含管線)。
3.初審。核查建設項目附近有無道路規劃紅線、河道藍線、河港岸線、高壓輸電線走廊、綠地控制線、鐵路、城市輕軌交通線路、機場、收發電訊地區淨空要求、水源保護區、文物或歷史建築保護單位及地下管線等規劃控制要求,如有,應在紅線圖上正確劃出控制線。
對符合村莊規劃要求的,提出規劃建設條件。
4.發證。對現場調研情況、初審意見及需要解決的問題進行審核,對符合條件的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農村村民申請建住宅的,其規劃許可手續由所在鄉鎮規劃管理委員會統一受理後,報縣級人民政府城鄉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在村莊規劃區內進行鄉(鎮)村企業和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的,報縣級人民政府城鄉規划行政主管部門辦理鄉村建設規劃許可手續。
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以村民易知的方式,公布審批程式、時間、地點、所需手續及工作人員姓名。
第二十四條 區縣城鄉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國土資源主管部門、鄉鎮規劃管理委員會在受理村莊建設項目中,每個辦理環節應設立辦事指南,並在辦事指南中告知辦結時限。在辦結時限內,符合條件的,發給證書;不符合條件的,應在受理之初進行書面補正告知。
第二十五條 縣級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鄉級人民政府有權對村莊規劃區範圍內的建設工程依法進行監督管理,保證建設工程質量,並符合規劃要求。
村民自行施工的房屋,建設工程質量監督部門要提供服務,加強現場指導。
第二十六條 建設項目批准後,建設單位和個人須按規定建設。《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自核發之日起2年內未取得用地批准檔案的,《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自行失效。
第二十七條 放驗線及竣工驗收。房屋基礎開挖前,建房戶應主動通知農村建房村民委員會辦公室到場核驗,驗線合格方可施工。
第二十八條 村莊房屋實行產權登記管理制度。農村村民憑土地使用手續、規劃許可證等資料向所在地不動產登記機構申請辦理產權登記,領取產權證書。
第二十九條 村莊規劃建設管理的有關檔案、圖紙、資料,由鄉級人民政府整理歸檔,交縣級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保管。
第五章 特殊保護
第三十條 對具有特色和保護價值的傳統村落、少數民族村寨應該加以保護和利用。各鄉(鎮)應及時組織編制該類村莊保護規劃,並在具體建設中嚴格按照相關規劃的有關要求進行建設。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所稱傳統村落分為中國傳統村落和市級傳統村落。除經申報並獲住建部批准的中國傳統村落外,市級傳統村落(包括少數民族村寨)的認定工作由各鄉鎮規劃管理委員會報縣規劃建設主管部門初步認定後,由市城鄉規劃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市民宗委聯合認定(認定標準隨後制訂)。
第三十二條 在制定和實施村莊規劃中,有歷史建築、遺蹟、古樹名木的,應對其進行保護。歷史建築、歷史遺蹟應當實施原址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遷移、拆除,歷史建築應當保持原有的高度、體量、外觀形象及色彩等。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所稱歷史建築是指具有一定歷史意義和保護價值,未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也未登記為不可移動文物的建築物、構築物。
歷史遺蹟是指能夠代表和反映特定歷史時期或朝代的古蹟,具有一定的考古價值,文化價值和紀念價值等。遺蹟包括遺址、墓葬、灰坑、岩畫、窯藏、城堡廢墟、宮殿址、作坊址、寺廟址、山地礦穴、古水井、窯址、防衛性的設施如壕溝、柵欄、圍牆、邊塞烽燧、長城、界壕及屯戍遺存等。
建成五十年以上,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建築物、構築物,可以認定為歷史建築:
(一)與重大歷史事件、革命運動、著名人物或者重要組織機構有關的;
(二)反映優秀歷史文化,體現城鄉傳統風貌、時代特徵和地方特色的;
(三)建築樣式、結構、材料、施工工藝和工程技術具有建築藝術特色和科學研究價值的;
(四)著名建築設計師的代表作;
(五)產業發展史上具有代表性的作坊、商鋪、廠房等;
(六)其他具有重要歷史意義、紀念意義或教育意義的。
建成三十年以上不足五十年,但具有特殊的歷史、科學和藝術價值,或者具有特殊紀念意義和教育意義的建築物、構築物,可以認定為歷史建築。
第三十四條 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對歷史建築、歷史遺蹟設定保護標誌,建立檔案。歷史建築檔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建築藝術特徵、歷史特徵、建設年代及稀有程度;
(二)建築的有關技術資料;
(三)建築的使用現狀和權屬變化情況;
(四)建築的修繕、裝飾裝修過程中形成的文字、圖紙、圖片、影像等資料;
(五)建築的測繪信息記錄和相關資料。
第三十五條 經批准公布的歷史建築、歷史遺蹟,由區、縣人民政府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具體組織設立本轄區內的保護標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定、移動、塗改或者損毀歷史建築、歷史遺蹟保護標誌。
第三十六條 歷史建築的所有權人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承擔歷史建築的保護責任。所有權人下落不明或者房屋權屬不清的,由承租人、借用人等實際使用人或代管人承擔歷史建築的保護責任。
第三十七條 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對傳統村落、歷史建築、歷史遺蹟保護資金的投入,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安排保護資金,並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三十八條 在村莊規劃區內應對樹齡在100年以上的樹木,胸徑在100厘米以上的樹木,國家禁止、限制出口的珍稀樹木,列入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名錄的樹木,歷史上或社會上有重大影響的中外歷代名人、領袖人物所植或者具有極其重要的歷史、文化價值、紀念意義的樹木實施保護。
第三十九條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古樹名木進行調查、鑑定、定級、登記、編號,並建立檔案,設立標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砍伐和擅自移植古樹名木。
村莊規劃編制時應劃定古樹名木保護範圍,在保護範圍內不允許進行任何挖掘、建設、祭祀、焚燒等有損古樹名木生長的活動。
第四十條 村委會是村莊內古樹名木的保護主體,並負有監督責任。一旦發現有損古樹名木生長的活動應立即制止,若出現雷擊、蟲害等情況,應積極採取相關措施進行防治,並及時上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所稱傳統村落分為中國傳統村落和市級傳統村落。除經申報並獲住建部批准的中國傳統村落外,市級傳統村落(包括少數民族村寨)的認定工作由各鄉鎮規劃管理委員會報縣規劃建設主管部門初步認定後,由市城鄉規劃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市民宗委聯合認定(認定標準隨後制訂)。
第三十二條 在制定和實施村莊規劃中,有歷史建築、遺蹟、古樹名木的,應對其進行保護。歷史建築、歷史遺蹟應當實施原址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遷移、拆除,歷史建築應當保持原有的高度、體量、外觀形象及色彩等。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所稱歷史建築是指具有一定歷史意義和保護價值,未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也未登記為不可移動文物的建築物、構築物。
歷史遺蹟是指能夠代表和反映特定歷史時期或朝代的古蹟,具有一定的考古價值,文化價值和紀念價值等。遺蹟包括遺址、墓葬、灰坑、岩畫、窯藏、城堡廢墟、宮殿址、作坊址、寺廟址、山地礦穴、古水井、窯址、防衛性的設施如壕溝、柵欄、圍牆、邊塞烽燧、長城、界壕及屯戍遺存等。
建成五十年以上,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建築物、構築物,可以認定為歷史建築:
(一)與重大歷史事件、革命運動、著名人物或者重要組織機構有關的;
(二)反映優秀歷史文化,體現城鄉傳統風貌、時代特徵和地方特色的;
(三)建築樣式、結構、材料、施工工藝和工程技術具有建築藝術特色和科學研究價值的;
(四)著名建築設計師的代表作;
(五)產業發展史上具有代表性的作坊、商鋪、廠房等;
(六)其他具有重要歷史意義、紀念意義或教育意義的。
建成三十年以上不足五十年,但具有特殊的歷史、科學和藝術價值,或者具有特殊紀念意義和教育意義的建築物、構築物,可以認定為歷史建築。
第三十四條 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對歷史建築、歷史遺蹟設定保護標誌,建立檔案。歷史建築檔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建築藝術特徵、歷史特徵、建設年代及稀有程度;
(二)建築的有關技術資料;
(三)建築的使用現狀和權屬變化情況;
(四)建築的修繕、裝飾裝修過程中形成的文字、圖紙、圖片、影像等資料;
(五)建築的測繪信息記錄和相關資料。
第三十五條 經批准公布的歷史建築、歷史遺蹟,由區、縣人民政府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具體組織設立本轄區內的保護標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定、移動、塗改或者損毀歷史建築、歷史遺蹟保護標誌。
第三十六條 歷史建築的所有權人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承擔歷史建築的保護責任。所有權人下落不明或者房屋權屬不清的,由承租人、借用人等實際使用人或代管人承擔歷史建築的保護責任。
第三十七條 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對傳統村落、歷史建築、歷史遺蹟保護資金的投入,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安排保護資金,並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三十八條 在村莊規劃區內應對樹齡在100年以上的樹木,胸徑在100厘米以上的樹木,國家禁止、限制出口的珍稀樹木,列入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名錄的樹木,歷史上或社會上有重大影響的中外歷代名人、領袖人物所植或者具有極其重要的歷史、文化價值、紀念意義的樹木實施保護。
第三十九條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古樹名木進行調查、鑑定、定級、登記、編號,並建立檔案,設立標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砍伐和擅自移植古樹名木。
村莊規劃編制時應劃定古樹名木保護範圍,在保護範圍內不允許進行任何挖掘、建設、祭祀、焚燒等有損古樹名木生長的活動。
第四十條 村委會是村莊內古樹名木的保護主體,並負有監督責任。一旦發現有損古樹名木生長的活動應立即制止,若出現雷擊、蟲害等情況,應積極採取相關措施進行防治,並及時上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 鄉級人民政府要應完善執法巡查責任制,對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第四十二條 對未辦理規劃許可手續而批准使用土地的,其批准檔案無效,並由上一級行政主管部門予以撤銷,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賠償。
第四十三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違反本辦法規定作出行政許可的,上級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有權責令其撤銷或者直接撤銷該行政許可。因撤銷行政許可給當事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賠償。
第四十四條 行政管理機關不公布規定事項,不按期限辦結手續,工作人員吃拿卡要、推諉刁難,由所在單位或上級行政主管部門對其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五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貴州省城鄉規劃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四十二條 對未辦理規劃許可手續而批准使用土地的,其批准檔案無效,並由上一級行政主管部門予以撤銷,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賠償。
第四十三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違反本辦法規定作出行政許可的,上級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有權責令其撤銷或者直接撤銷該行政許可。因撤銷行政許可給當事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賠償。
第四十四條 行政管理機關不公布規定事項,不按期限辦結手續,工作人員吃拿卡要、推諉刁難,由所在單位或上級行政主管部門對其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五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貴州省城鄉規劃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各區(縣)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村莊規劃建設管理實施細則。
風景名勝區內的農村村民建房由風景名勝區管理單位負責,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與現行國家法律法規不符的,以現行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由銅仁市城鄉規劃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風景名勝區內的農村村民建房由風景名勝區管理單位負責,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與現行國家法律法規不符的,以現行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由銅仁市城鄉規劃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