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職能監督審計是指對銀行職能監督的再監督。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銀行職能監督審計
- 所屬學科:審計學
銀行職能監督審計是指對銀行職能監督的再監督。
銀行職能監督審計是指對銀行職能監督的再監督。銀行具有管理監督生產和流通中資金運動的職能。審計機關對銀行職能監督的審計,主要內容是:(1)審查銀行內部執行職能監督的措施、方法和執行情況;(2)審查監督職能是否正常發揮,它的...
中國人民銀行的財務收支和會計事務,執行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的財務會計制度,接受國務院審計機關和財政部門依法分別進行的審計和監督。《審計法》第十八條規定:審計署對中央銀行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中央銀行財務審計,是指審計署...
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銀監會)批准設立的其他金融機構可參照執行本指引。第三條 本指引所稱內部審計是一種獨立、客觀的監督、評價和諮詢活動,是銀行業金融機構內部控制的重要組成部分。通過系統化和規範化的方法,審查...
結算監督審計是指國家i計部門或銀行內審機構對銀行執行結算出督職能的審計。審計的主要內容是:(1)審查結算紀律。檢查銀行開戶單位有無開發遠期支票、套取銀行信用;有無出租出借銀行帳戶;有無任意相互拖欠貨款;有無簽發空支票等違紀問題...
銀行稽核是指銀行稽核人員對銀行各項業務、財務活動內容及會計核算資料進行的稽查、核實和監督的總稱。主要任務是: (1) 稽核督促銀行及所屬行處貫徹執行國家的方針、政策、計畫、法律、法令、條例及銀行各項規章制度的執行情況;(2) 稽查...
《商業銀行內部審計ABC》的目的是為商業銀行內部審計人員,尤其是內審管理人員研究、探索、實踐銀監會《內審指引》,建立健全商業銀行內部審計管理機制,整合審計資源,有效履行審計監督、諮詢和評價職能,創新商業銀行內部審計方法、流程和工具...
審計是指由專設機關依照法律對國家各級政府及金融機構、企業事業組織的重大項目和財務收支進行事前和事後的審查的獨立性經濟監督活動。審計作為一種監督機制,其實踐活動歷史悠久。基本定義 審計是由國家授權或接受委託的專職機構和人員,依照...
《銀行業金融機構外部審計監管指引》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於2010年8月11日發布。指引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充分發揮外部審計對銀行業監管的補充作用,促進銀行業金融機構穩健經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等...
銀行存款審計是對銀行存款的收入、支出和結存情況,以及執行結算制度和現金管理制度進行的審計。其主要內容: (1)查證銀行存款結存數額,核對企業銀行存款帳存餘額與開戶行帳存餘額是否一致。抽查發生額是否一致。(2)審查銀行存款收入的正確...
現代審計作為一種綜合性的經濟監督活動,具有經濟監督、經濟鑑證、經濟評價的職能。信貸業務審計的作用是審計職能在對信貸業務實施專業監督、鑑證時其功能的具體體現。通過對商業銀行信貸業務的審計:一是規範信貸業務的管理,保證國家貨幣信貸...
一個國家、政府和中央銀行對金融事業的領導和管理,需要建立一系列完整的巨觀管理體系。包括決策體系、指揮體系、監督體系、執行體系等。金融監督體系是由金融稽核、金融檢查、金融監察和金融審計等諸多金融監督形式所組成的。它們各有自己的...
持“多職能論”者,一般認為審計除審計監督這一基本職能外,還具有其他,如評價、鑑證等職能。基本職能 無論是傳統審計,還是現代審計,其基本職能都是經濟監督。不僅國家審計具有監督職能,社會審計和內部審計都具有監督職能。但必須明確,...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九一條:“國務院設立審計機關,對國務院各部門和地方各級政府的財政收支,對國家的財政金融機構和企業事業組織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4、審查後仔細的統計 實質就是一個重複的考核過程。為的是達到一個非常...
高度集中的國家銀行體制,為國家大規模的經濟建設進行全面的金融監督和服務。中國人民銀行擔負著組織和調節貨幣流通的職能,統一經營各項信貸業務,在國家計畫實施中具有綜合反映和貨幣監督功能。銀行對國有企業提供超定額流動資金貸款、季節性...
中國人民銀行領導幹部履行職責審計指南 《中國人民銀行領導幹部履行職責審計指南》是在2008年出版的一部圖書,作者是葛曉華。
從其他國家和地區制定銀行監管法律的一般經驗來看,主要目的也是為了加強監管,保護存款人的利益。修訂信息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胡錦濤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的決定。(2006年10月31日第十...
開戶時間、銷戶時間、開戶銀行、用途等信息,既要包括已經銷戶和近期沒有業務發生的銀行賬戶,同時,統計開設賬戶的範圍要涵蓋被審計單位下設的有銀行賬戶的分支機構及職能部門,如外派機構,工會等,有些企業常利用這些監督的盲點進行一些...
在監督其依法履行好本職工作職責的同時,還要監督其嚴格執行“約法三章”的規定,不得利用銀監會工作部門和工作上的便利,干預被監管銀行業金融機構的事務或謀取私利。第十三條 專項監督方法 人事和財務審計方面的監督由人事部門和財務會計...
審計委員會成員應當具有財務、審計、會計等相關專業知識和工作經驗。(四)人事與薪酬委員會。主要負責審議開發銀行激勵約束制度和政策,擬定執行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薪酬方案,向董事會提出薪酬方案建議,並監督方案實施。負責擬定董事和高級...
指出,穩健的公司治理可以不考慮銀行形式,但銀行的組織結構中至少應有四種監督,以確保存在適當的制衡:(1)董事會或監事會監督;(2)不參與日常經營的個人監督;(3)不同業務領域的直接監督;(4)獨立的風險管理和審計。
第十一條 商業銀行應當指定專門部門作為內控管理職能部門,牽頭內部控制體系的統籌規劃、組織落實和檢查評估。第十二條 商業銀行內部審計部門履行內部控制的監督職能,負責對商業銀行內部控制的充分性和有效性進行審計,及時報告審計發現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