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會計記帳規則

銀行會計記帳規則是指銀行會計核算中,會計人員登記帳簿所必須遵守的操作規程。具體內容規定為:(1)帳簿的各項內容,必須根據傳票的有關事項完整、準確地記載,如果傳票的內容有誤或不全,應更正或補充後再進行記帳。(2)記帳套用藍墨水鋼筆書寫,複寫帳頁可用原子筆、雙面複寫紙書寫。紅色墨水只用於劃線和沖帳,以及按規定用紅字批註有關文字說明。(3)帳簿上所寫文字及金額,一般應占全格二分之一。摘要欄文字如一格不足用,可在下一格接續填寫,但其金額應填於末一行的金額欄內。帳簿餘額結清時,應在元位以“—0—”表示結平。(4)帳簿上的一切記載,不許塗改、挖補、刀刮、皮擦和用藥水銷蝕。(5)因漏記使帳頁發生空格時,應在空格的摘要欄內用紅字註明“空格”字樣。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銀行會計記帳規則
  • 類型:金融術語
銀行會計記帳方法中所規定的記帳準則。如規定資金收付記帳法為“有收必有付,收付必相等”;借貸記帳法為“有借必有貸,借貸必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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