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川市關於各類企業審批許可權的規定

《銀川市關於各類企業審批許可權的規定》是銀川市政府發布的一份檔案,(第65號)《銀川市關於各類企業審批許可權的規定》,業經一九九三年九月九日市人民政府第156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施行。關於各類企業審批許可權的規定,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快發展第三產業的決定》及《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轉換經營機制條例》和《寧夏回族自治區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轉換經營機制實施辦法》,加快改革開放,促進經濟發展,簡化審批程式,提高辦事效率,根據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銀川市關於各類企業審批許可權的規定
  • 發布日期:1993-09-26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發布單位】82805
【發布文號】銀川市人民政府令第65號
【發布日期】1993-09-26
【生效日期】1993-09-26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銀川市人民政府令
(第65號)
《銀川市關於各類企業審批許可權的規定》,業經一九九三年九月九日市人民政府第156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施行。
市長: 韓有為
一九九三年九月二十六日
關於各類企業審批許可權的規定
第一條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快發展第三產業的決定》及《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轉換經營機制條例》和《寧夏回族自治區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轉換經營機制實施辦法》,加快改革開放,促進經濟發展,簡化審批程式,提高辦事效率,根據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以下新辦的企業,經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報市計委審批;
一、市、市轄區屬全民企業和市直屬集體企業。
二、外省、市、縣企事業單位及駐銀部隊在本市市區內開辦的全民和集體企業。
第三條新辦的縣屬全民及縣、區直屬鄉鎮、街辦集體企業,由縣、區政府或政府授權的部門審批。
第四條在銀川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開辦的各類企業,按開發區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五條股份制企業,按市政府銀政發(1993)122號檔案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六條新辦的全民性科技企業,由所在市、縣科委審批;集體及民辦性質的科技企業,按企業名稱所冠地名由同級科委審批。
第七條新成立的外貿公司、“三資”企業及市屬金融性企業,按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審批。
第八條銀川地區機關、企事業單位興辦的勞動就業服務企業,由所在縣區勞動就業服務局審批。
第九條工會興辦的企業,由縣級以上(含縣級)總工會或產業工會審批。
第十條新辦的個體、私營企業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直接審核登記。
第十一條現有企業申請變更登記時,除變更法定代表人、經濟性質仍需主管部門批准外,其它登記事項的變更,可由企業直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
第十二條市、縣、區各系統內所屬企業的分立、合併、由其主管部門審批,並報政府綜合經濟部門備案。
企業跨行業、跨部門、跨所有制、跨地區的合併、兼併和組建企業集團,工業企業由同級經委(計經委)會同有關部門審批,其它企業由同級體改委會同有關部門審批。
第十三條市屬企業跨地區、跨部門、跨系統的橫向經濟聯合組織,由市經濟協作辦公室會同市經委、市財政局審批;市屬企業到外地辦內聯企業,由市經濟協作辦公室審批。
第十四條國有資產占用單位在實行租賃、參股、聯營、兼併等產權變更時,必須經同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後,再辦理有關審批手續。
第十五條組建從事電鍍、鑄造等專業化管理範圍內的行業或從事醫藥、化學危險品、建築、裝璜、房地產開發等具有特殊要求的行業及國家規定限制生產或專買專賣產品的企業,經有關行業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後,方可辦理審批和工商登記手續。
第十六條凡屬於國家產業政策及自治區和市政府批准的產業、產品結構調整方案中明令嚴格限制和停止建設的項目,任何部門不得審批,特殊情況須經市政府批准。
第十七條過去的有關規定與本規定不符的,以本規定為準。
第十八條本規定由銀川市計畫委員會和銀川市法制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0年9月29日市人民政府發布的《關於公司及各類企業審批許可權的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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