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川市菸草廣告管理暫行辦法》在2005.09.23由銀川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銀川市菸草廣告管理暫行辦法
- 頒布單位:銀川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05.09.23
- 實施時間:2005.11.01
經2005年9月2日銀川市人民政府第3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以公布,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二00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菸草廣告的監督管理,保護人民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銀川市行政轄區範圍內禁止出現任何形式的菸草廣告。
(一)禁止利用廣播、電影、電視、報紙、期刊發布菸草廣告;禁止在汽車站、火車站、飛機場候車(機)室、售票廳、電影院、體育場(館)、會堂等公共場所內外設定菸草廣告;賓館、飯店等公共場所禁止使用帶有菸草標識的物品。
(二)禁止利用街道、廣場、車站、公共設施等地的建築物或空間設定路牌、霓虹燈、電子顯示屏、櫥窗、燈箱、牆壁等菸草廣告。
(三)禁止在計程車、公共汽車、長途客車等交通工具設定、繪製、張貼菸草廣告。
第三條 對違反第二條規定的工商、城管執法部門應當給予警告,並責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改的,按相關法律法規及規章實施處罰。
第四條 對拒絕、阻礙執法人員執行公務違反治安管理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
第五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在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依法申請複議或提起訴訟。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複議,也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部門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六條 本辦法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