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川市社會力量投資建設生態公益林建設補償辦法

《銀川市社會力量投資建設生態公益林建設補償辦法》已經銀川市政府研究同意,銀川市人民政府於2022年5月20日印發,本辦法自2022年6月23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銀川市社會力量投資建設生態公益林建設補償辦法
  • 頒布時間:2022年5月20日
  • 實施時間:2022年6月23日
  • 發布單位:銀川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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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全面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視察寧夏重要講話精神,更好地建設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先行區,有序推動生態園林化建設,充分調動各方參與建設和保護林業生態資源的積極性,維護生態公益林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改善和最佳化生態環境,維護生態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社會力量是指能夠參與、作用於社會發展的基本單元,包括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組織等。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生態公益林,是指對維護和改善生態環境、保持生態平衡、保護生物多樣性和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具有重要作用,以發揮森林生態和社會公益性服務功能為主要經營目的的森林、林地、林木。具體包括:水源涵養林、水土保持林、防風固沙林、農田牧場防護林、護路護岸林、環境保護和風景林等喬木或灌木組成的木本生物群落。
本辦法所稱喬灌混交林是指喬木林占總面積或總株數65%及以上的由喬木、灌木樹種組成的混交林。
第四條 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林草部門)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以及本轄區內生態公益林的檢查監督和管理等工作。
第五條 社會力量投資建設的生態公益林應符合相關法律法規、《造林技術規程》(GB/T-15776-2016)、《森林撫育規程》(GB/T-15781-2015)和《生態公益林建設導則》(GB/T-18337.1-2001)的要求,符合銀川市相關規劃,且土地權屬清晰,持有合法的土地經營(承包、租賃、流轉等)證明,無法律糾紛及權利瑕疵。
第六條 符合本辦法建設補償條件的生態公益林,必須落實到林地小班,實行小班經營,建設年限在1—3年生態公益林成活率≥85%,建設年限大於3年生態公益林株數保存率≥80%或喬木(喬灌混交)林鬱閉度≥0.2(灌木林覆蓋度≥30%)。
建設年限在10年以上的生態公益林總面積需在500畝及以上(含林區通道兩側)。
第七條 申報社會力量投資建設的生態公益林建設補償資金的單位或個人必須為獨立經營的自然人、法人等,不可聯合申報。申報需提供營業執照或社會機構統一代碼證、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土地使用證明、建設情況的自查報告等。
第八條 市轄區申報單位向市轄區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林草部門)提出申請,由轄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出具審核意見,並向市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林草部門)提出申請,市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林草部門)會同市財政、審計部門進行審核,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縣(市)申報單位向縣(市)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林草部門)提出申請,由縣(市)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林草部門)會同縣(市)財政、審計部門進行審核,報縣(市)人民政府審批。
第九條 符合本辦法建設補償條件的生態公益林,按喬木林(或喬灌混交林)500元/畝、灌木林150元/畝的標準給予一次性建設補償。已享受過中央、自治區、市本級等財政相關造林補貼、項目補貼或通過各類政策性貸款建設的生態公益林不享受本辦法建設補償。
第十條 市轄區和縣(市)社會力量投資建設的生態公益林建設補償資金由市級和縣(市)級財政分別承擔,並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多渠道籌集生態公益林的建設補償資金,引導和鼓勵社會力量參與生態公益林建設。
第十一條 社會力量投資建設的生態公益林建設補償資金應按時發放,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截留和挪用。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林草部門)應當會同財政部門,定期對生態公益林建設補償資金的撥付、使用情況開展專項檢查,並進行績效管理。審計部門應當定期對生態公益林建設補償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第十二條 生態公益林建設補償資金確定後,在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林草部門)網站或相關媒體進行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三條 因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重點工程建設、重大防災救災項目等確需改變生態公益林用途的,建設單位應當依法辦理行政審批手續。
第十四條 對提供虛假數據、材料或以其他不正當手段騙取補償資金的,一經發現,由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林草部門)追回補償資金,並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林草部門)和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存在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本辦法適用於銀川市內所有由社會力量投資建設的生態公益林。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2年6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6月22日。《銀川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銀川市社會力量投資建設生態公益林補償暫行辦法的通知》(銀政發〔2017〕197號)同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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