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川市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審計監督辦法》在1999.11.06由銀川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銀川市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審計監督辦法
- 頒布單位:銀川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9.11.06
- 實施時間:1999.11.06
經1999年10月27日銀川市人民政府第1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實施。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本市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審計監督,保障建設資金合理、合法使用,提高投資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及有關規定,結合銀川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接受審計監督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是指國有資產投資或者融資為主的基本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項目。
第三條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審計監督,是指對建設項目的總預算或者預算執行情況、年度預算執行情況、年度決算和項目竣工決算依法實施的審計。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級政府、本級各部門、下級政府和國有資產占控股地位或主導地位企業投資的建設項目。
第五條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實行以政府審計為主體的監督管理體制。銀川市審計局依照國家、自治區及銀川市的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章的規定,對建設項目實施審計監督工作。
第六條 本級政府安排的重點建設項目,在項目投資經濟活動開始至項目竣工決算編報之前,應當由審計機關對建設項目預算(概算)執行情況的真實、合法、效益進行審計監督。
涉及社會公共利益和公益事業的重大建設項目由審計機關進行專項審計和跟蹤審計。
第七條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預算(概算)執行情況審計監督的主要內容:
(一)項目準備階段資金的運用情況;
(二)項目預算(概算)調整情況及分析超預算重大差異的原因;
(三)與項目有關經濟契約的執行情況;
(四)建設資金來源和使用情況;
(五)建設成本及其他財務收支核算情況;
(六)設備、材料等物資是否按設計要求進行採購;
(七)項目相關單位是否按照國家規定及時、足額地計提、繳納稅費。
第八條 凡承擔本級政府重點建設項目的項目法人,在項目投資經濟活動開始之前10日內,以書面形式向審計機關提交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預算(概算)執行情況審計申請。審計機關接到申請後,應當在5日內提出實施審計意見。
第九條 凡總投資在100萬元(含100萬元)以上的建設項目,正式竣工驗收前,應當由審計機關依法對項目竣工決算的真實、合法、效益進行審計監督。
第十條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竣工決算審計監督的主要內容:
(一)項目的竣工工程概況表、竣工財務決算表、交付使用資產總表、交付使用資產明細表、竣工決算說明書編制情況;
(二)項目的建築安裝工程核算、設備投資核算 待攤投資的列支內容和分攤及其他投資的列支情況;
(三)項目交付使用的各類資產是否真實,驗收手續是否完備;
(四)項目的尾工未完工程是否留足投資和有無新增工程內容;
(五)建設收入的來源、分配、上繳、留成和使用情況;
(六)項目結餘資金的分配、上繳、留成和使用情況是否真實、合法;
(七)投資包乾的項目,包乾指標是否完成,包乾結餘分配是否符合有關規定。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項目竣工後30日內,以書面形式向審計機關提交項目竣工決算審計申請。審計機關在接到申請後,應當在10日內給予答覆,提出實施審計意見。
第十二條 接受竣工決算審計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必需具備以下條件:
(一)已經完成初步驗收;
(二)已經編制出竣工決算。
第十三條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所涉及的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以及預(決)算審查中介機構與項目有關的財務收支,應當依法接受審計機關的審計。
審計機關對上述單位與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有關的財務收支審計,不受審計管轄範圍的限制。
第十四條 審計機關對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設計單位進行審計監督的主要內容:
(一)項目設計是否按照批准的規模和標準進行;
(二)設計費用的收取是否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第十五條 審計機關對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施工單位進行審計監督的主要內容:
(一)施工單位有無非法轉包工程行為;
(二)工程價款結算是否合法,有無偷工減料、高估冒算、虛報冒領工程款等問題;
(三)施工單位是否按照有關規定繳納稅款。
第十六條 審計機關對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工程監理單位進行審計監督的主要內容:
(一)工程監理單位的資質情況,監理工作是否符合契約要求;
(二)監理收費是否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第十七條 審計機關對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預(決)算審查中介機構進行審計監督的主要內容:
(一)中介機構的資質情況,預(決)算審查工作是否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二)預(決)算審查結論是否真實,有無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行為;
(三)預(決)算審查收費是否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第十八條 被審計單位應當按照審計機關規定的期限和要求,如實提供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有關資料,並對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和阻撓審計人員依法行使職權。
第十九條 審計機關依法出具的《審計意見書》、做出的《審計決定》具有法律效力,任何部門和單位對建設項目預算(概算)執行情況和竣工決算所進行的諮詢、審查和鑑定結果不得代替審計機關的審計結論。
第二十條 對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審計中查出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財務收支問題,審計機關將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審計處理。對被審計單位因過失或故意行為導致審計結果失實的,審計機關認為應當給予處理的,應向有關部門提出處理建議。
第二十一條 被審計單位違反本辦法,拒絕或拖延提供與建設項目預算(概算)執行情況和竣工決算有關資料的或者拒絕、阻撓檢查的,由審計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九條的規定予以處理。
第二十二條 對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項目法人,違反本辦法應當報審而未及時報審建設項目的行為,由審計機關視情節給予警告或處以500至1000元罰款。
第二十三條 審計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當事人對審計機關的處罰決定不服的,應當向上級審計機關或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行政複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審計處罰決定,由作出決定的機關依法強制執行或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銀川市審計局和銀川市法制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