鉛蓄電池行業規範條件

《鉛蓄電池行業規範條件》是2015年12月25日實施的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鉛蓄電池行業規範條件
  • 實施時間:2015年12月25日
全文
鉛蓄電池行業規範條件
(2015年本)
為促進我國鉛蓄電池及其含鉛零部件生產行業持續、健康、協調發展,規範行業投資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1年本)(修正)》和《工業和信息化部 環境保護部 商務部 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關於促進鉛酸蓄電池和再生鉛產業規範發展的意見》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按照合理布局、控制總量、最佳化存量、保護環境、有序發展的原則,制定本規範條件。
一、企業布局
(一)新建、改擴建項目應在依法批准設立的縣級以上工業園區內建設,符合產業發展規劃、園區總體規劃和規劃環評,符合《鉛蓄電池廠衛生防護距離標準》(GB 11659)和批覆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中大氣環境防護距離要求。有條件的地區應將現有生產企業逐步遷入工業園區。重金屬污染防控重點區域應實現重金屬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禁止新建、改擴建增加重金屬污染物排放的鉛蓄電池及其含鉛零部件生產項目。所有新建、改擴建項目必須有所在地地市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確定的重金屬污染物排放總量來源。
(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環境保護部令第33號)第三條規定的各級各類自然保護區、文化保護地等環境敏感區,重要生態功能區,因重金屬污染導致環境質量不能穩定達標區域,以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耕地和基本農田保護範圍內,禁止新建、改擴建鉛蓄電池及其含鉛零部件生產項目。
二、生產能力
(一)新建、改擴建鉛蓄電池生產企業(項目),建成後同一廠區年生產能力不應低於50萬千伏安時(按單班8小時計算,下同)。
(二)現有鉛蓄電池生產企業(項目)同一廠區年生產能力不應低於20萬千伏安時;現有商品極板(指以電池配件形式對外銷售的鉛蓄電池用極板)生產企業(項目),同一廠區年極板生產能力不應低於100萬千伏安時。
(三)卷繞式、雙極性、鉛碳電池(超級電池)等新型鉛蓄電池,或採用連續式(擴展網、沖孔網、連鑄連軋等)極板製造工藝的生產項目,不受生產能力限制。
三、不符合規範條件的建設項目
(一)開口式普通鉛蓄電池(採用酸霧未經過濾的直排式結構,內部與外部壓力一致的鉛蓄電池)、乾式荷電鉛蓄電池(內部不含電解質,極板為乾態且處於荷電狀態的鉛蓄電池)生產項目。
(二)新建、改擴建商品極板生產項目。
(三)新建、改擴建外購商品極板組裝鉛蓄電池的生產項目。
(四)鎘含量高於0.002%(電池質量百分比,下同)或砷含量高於0.1%的鉛蓄電池及其含鉛零部件生產項目。
四、工藝與裝備
新建、改擴建企業(項目)及現有企業,工藝裝備及相關配套設施必須達到下列要求:
(一)應按照生產規模配備符合相關管理要求及技術規範的工藝裝備和具備相應處理能力的節能環保設施。節能環保設施應定期進行保養、維護,並做好日常運行維護記錄。新建、改擴建項目的工程設計和工藝布局設計應由具有國家批准工程設計行業資質的單位承擔。
(二)熔鉛、鑄板及鉛零件工序應設在封閉的車間內,熔鉛鍋、鑄板機中產生煙塵的部位,應保持在局部負壓環境下生產,並與廢氣處理設施連線。熔鉛鍋應保持封閉,並採用自動溫控措施,加料口不加料時應處於關閉狀態。禁止使用開放式熔鉛鍋和手工鑄板、手工鑄鉛零件、手工鑄鉛焊條等落後工藝。所有重力澆鑄板柵工藝,均應實現集中供鉛(指採用一台熔鉛爐為兩台以上鑄板機供鉛)。
(三)鉛粉製造工序應使用全自動密封式鉛粉機。鉛粉系統(包括貯粉、輸粉)應密封,系統排放口應與廢氣處理設施連線。禁止使用開口式鉛粉機和人工輸粉工藝。
(四)和膏工序(包括加料)應使用自動化設備,在密封狀態下生產,並與廢氣處理設施連線。禁止使用開口式和膏機。
(五)塗板及極板傳送工序應配備廢液自動收集系統,並與廢水管線連通,禁止採用手工塗板工藝。生產管式極板應當採用自動擠膏工藝或封閉式全自動負壓灌粉工藝。
(六)分板刷板(耳)工序應設在封閉的車間內,使用機械化分板刷板(耳)設備,做到整體密封,保持在局部負壓環境下生產,並與廢氣處理設施連線,禁止採用手工操作工藝。
(七)供酸工序應採用自動配酸系統、密閉式酸液輸送系統和自動灌酸設備,禁止採用人工配酸和灌酸工藝。
(八)化成、充電工序應設在封閉的車間內,配備與產能相適應的硫酸霧收集裝置和處理設施,保持在微負壓環境下生產;採用外化成工藝的,化成槽應封閉,並保持在局部負壓環境下生產,禁止採用手工焊接外化成工藝。應使用回饋式充放電機實現放電能量回饋利用,不得用電阻消耗。所有新建、改擴建的項目,禁止採用外化成工藝。
(九)包板、稱板、裝配焊接等工序,應配備含鉛煙塵收集裝置,並根據煙、塵特點採用符合設計規範的吸氣方式,保持合適的吸氣壓力,並與廢氣處理設施連線,確保工位在局部負壓環境下。
(十)淋酸、洗板、浸漬、灌酸、電池清洗工序應配備廢液自動收集系統,通過廢水管線送至相應處理裝置進行處理。
(十一)新建、改擴建項目的包板、稱板工序必須使用機械化包板、稱板設備。現有企業的包板、稱板工序應使用機械化包板、稱板設備。
(十二)新建、改擴建項目的焊接工序必須使用自動燒焊機或自動鑄焊機等自動化生產設備,禁止採用手工焊接工藝。現有企業的焊接工序應使用自動化生產設備。
(十三)所有企業的電池清洗工序必須使用自動清洗機。
五、環境保護
所有企業必須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必須嚴格依法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審批、環保設施“三同時”(建設項目的環保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竣工驗收、自行監測及信息公開、排污申報、排污繳費與排污許可證制度;建設項目污染排放必須達到總量控制指標要求,且主要污染物和特徵污染物實現穩定達標排放;建立完善的環境風險防控體系,結合實際制定與園區及周邊環境相協調的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並備案;必須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並通過評估驗收。應根據《企業事業單位環境信息公開辦法》(環境保護部令第31號)的相關規定,及時、如實地公開企業環境信息,推動公眾參與和監督鉛蓄電池企業的環境保護工作。對於在環境行政處罰案件辦理信息系統、環保專項行動違法企業明細表和國家重點監控企業污染源監督性監測信息系統等環境違法信息系統中存在違法信息的企業,應當完成整改,並提供相關整改材料,方可申請列入符合規範條件的企業名單公告。
六、職業衛生與安全生產
(一)企業應當遵守《安全生產法》、《職業病防治法》等有關法律、法規、標準要求,具備相應的安全生產、職業衛生防護條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和有效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加強職工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和隱患排查治理工作,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並達到三級及以上。
(二)新建、改擴建項目應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和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經批准後方可開工建設;根據《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安全監管總局令第51號)的規定,職業病防護設施應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需要試運行的應與主體工程同時投入試運行,試運行時間為30-180天,並根據《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分類管理辦法》(衛生部令第49號)的規定,在試運行12個月內進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職業病防護設施經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正式生產和使用。
(三)生產作業環境必須滿足《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GBZ 1)、《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第1部分:化學有害因素》(GBZ 2.1)和《鉛作業安全衛生規程》(GB 13746)的要求,作業場所空氣中鉛塵濃度不得超過0.05mg/m3,鉛煙濃度不得超過0.03mg/m3。
(四)企業應建立有效的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實施有專人負責的職業病危害因素日常監測,並定期對工作場所進行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確保職工的職業健康。應設定專用更衣室、淋浴房、洗衣房等輔助用房,場所建設、生產設備應符合職業病防治的相關要求。企業辦公區、員工生活區應與生產區域嚴格分開,加強管理,禁止穿著工作服離開生產區域;員工休息室、倒班宿舍設在廠區內的,禁止員工家屬和兒童等非企業內部員工居住;員工下班前,應督促其洗手和洗澡。應為員工提供有效的個人防護用品,在員工離開生產區域前,應收回手套、口罩、工作服、帽子等,進行統一處理,不得帶出生產區域;應對每班次使用過的工作服等進行統一清洗。
(五)應當在醒目位置設定公告欄,公布職業病防治規章制度、操作規程、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熔鉛、鑄板及鉛零件、鉛粉製造、分板刷板(耳)、裝配焊接、廢極板處理等產生嚴重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崗位應設定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應安裝送新風系統,並保持適宜的風速,其換氣量應滿足稀釋鉛煙、鉛塵的需要;送新風系統進風口應設在室外空氣潔淨處,不得設在車間內;禁止使用工業電風扇代替送新風系統或進行降溫。
(六)企業應當依法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契約,如實向勞動者告知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後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待遇及參加工傷保險等情況,並在勞動契約中寫明;應加強勞動者職業健康教育,提高勞動者健康素質和自我保護意識;應加強職業健康監護,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根據《職業健康檢查管理辦法》(衛生計生委令第5號)、《用人單位職業健康監護監督管理辦法》(安全監管總局令第49號)、《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範》(GBZ 188)和職業健康監護有關標準的規定,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離崗時職業健康檢查,並將檢查結果如實告知勞動者。普通員工每年至少應進行一次血鉛檢測;對工作在產生嚴重職業病危害作業崗位的員工,應採取預防鉛污染措施,每半年至少進行一次血鉛檢測,經診斷為血鉛超標者,應按照《職業性慢性鉛中毒診斷標準》(GBZ 37)進行驅鉛治療。
(七)企業應通過GB/T 28001(OHSAS 18001)“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認證。
七、節能與回收利用
(一)企業生產設備、工藝能耗和單位產品能耗應符合國家各項節能法律法規和標準的要求。
(二)鉛蓄電池生產企業應積極履行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利用銷售渠道建立廢舊鉛蓄電池回收系統,或委託持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再生鉛企業等相關單位對廢舊鉛蓄電池進行有效回收利用。企業不得採購不符合環保要求的再生鉛企業生產的產品作為原料。鼓勵鉛蓄電池生產企業利用銷售渠道建立廢舊鉛蓄電池回收機制,並與符合有關產業政策要求的再生鉛企業共同建立廢舊電池回收處理系統。
八、監督管理
(一)新建、改擴建鉛蓄電池及其含鉛零部件生產項目的投資管理、土地供應、節能評估、職業病危害預評價等手續應按照本規範條件中的規定進行審核,並履行相關報批手續。未通過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審批的,一律不準開工建設;未經環境影響評價審批的在建項目或者未經環保“三同時”驗收的項目,一律停止建設和生產。
(二)各地人民政府及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對本地區鉛蓄電池及其含鉛零部件生產行業統一規劃,嚴格控制新建項目,並使其符合本地區資源能源、生態環境和土地利用等總體規劃的要求;對現有鉛蓄電池企業,在其衛生防護距離之內不應規劃建設居住區、醫院、學校、食品加工企業等環境敏感項目;應引導現有企業主動實施兼併重組,有效整合現有產能,著力提升產業集中度,加大先進適用的清潔生產技術套用力度,提高產品質量,改善環境污染狀況。
(三)現有鉛蓄電池及其含鉛零部件生產企業應達到《電池行業清潔生產評價指標體系(試行)》(發展改革委公告第87號)中規定的“清潔生產企業”水平,新建、改擴建項目應達到“清潔生產先進企業”水平。
(四)有關部門在對鉛蓄電池生產項目進行投資管理、土地供應、環保核查、信貸融資、規劃和建設、消防、衛生、質檢、安全、生產許可等工作中以本規範條件為依據。申請或重新核發生產許可證的企業,應當符合本規範條件的要求。對經審核符合本規範條件的企業名單,工業和信息化部將向有關部門進行通報。
(五)搬遷項目應執行本規範條件中關於新建項目的有關規定。
(六)生產或購買商品極板的企業,應向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申報極板銷售或採購記錄,不得將極板銷售給不符合本規範條件的企業,也不得採購不符合本規範條件的企業生產的極板。
(七)所有鉛蓄電池及其含鉛零部件生產企業,應在本規範條件公布後,按照自願原則對本企業符合規範條件的情況進行自查,並將自查情況報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進行審核。
(八)工業和信息化部將按照本規範條件做好相關管理工作。對於已達到本規範條件的企業,工業和信息化部將進行公告,並實行社會監督和動態管理。
(九)行業協會應組織企業加強行業自律,協助政府有關部門做好本規範條件的實施和跟蹤監督工作。
九、附則
(一)本規範條件中涉及的企業和項目,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台灣、香港、澳門地區除外)所有新建、改擴建和現有鉛蓄電池及其含鉛零部件生產企業及其生產項目。
(二)本規範條件中所涉及的國家法律、法規、標準及產業政策若進行修訂,則按修訂後的最新版本執行。
(三)本規範條件由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解釋。
(四)本規範條件自2015年12月25日起實施。《鉛蓄電池行業準入條件》(工業和信息化部 環境保護部2012年第18號公告)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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