鈔(紙幣交鈔、寶鈔的簡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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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元,明,
中國金、元、明三代紙幣交鈔、寶鈔的簡稱。宋代始發行紙幣,稱交子、錢引及會子;鈔則為憑證文券的名稱。金初使用遼、宋舊錢,貞元二年(1151)開始發行紙幣,稱交鈔,與錢並行流通。鈔面幣值分10等,一貫、二貫、三貫 、五貫、十貫5等稱為大鈔,100、200、300、500、700文5等稱為小鈔。大定二十九年(1189)後,交鈔改為不限年月行用,並大量發行。承安二年(1197),鑄造銀幣承安寶貨 ,與交鈔相兼用。由於交鈔發行不當,幣制貶值。
元中統元年(1260)十月,發行中統元寶交鈔,簡稱中統寶鈔或中統鈔,不限年月通用,與銀並行流轉。中統鈔幣面價值分10文、20文、30文、50文、100文、200文、300文 、500文 、一貫文省、二貫文省10等。當時習慣稱鈔一貫為一兩,50貫為一錠,100文為一錢,10文為一分。至元十一年後逐年增印 ,出現貶值。至正十年(1350),變更鈔法,鑄造至正通寶錢,許與歷代銅錢並用;發行新中統元寶交鈔,鈔的背面印“至正印造元寶交鈔”字樣,每貫當銅錢一千文。十六年以後,公私所積之鈔都不能行用。
正式的鈔是中國元朝時期由元政府發行並且廣泛流通的紙幣。
從元世祖忽必烈開始,元朝發行過一系列紙幣,統稱為鈔,包括中統鈔、至元鈔、至正鈔等,這些均以當時的年號(中統、至元、至正)來命名,其中幣值最穩定的是中統鈔,而流通時間最長的是至元鈔。元末元順帝至正年間發行的至正鈔,則因發行過量等原因導致嚴重的通貨膨脹。
元朝紙幣的發行量和發行地域均大大超過前代。元政府先後在首都大都和各行省設定了負責管理紙幣印造、發行、兌換、檢驗偽鈔、回收昏鈔等之機構,其中中央的印鈔機構稱印造局,負責印造交鈔庫和定鈔庫等。
位於波斯的伊兒汗國海合都在1294年曾試著仿效元朝發行印有漢字的鈔,試圖擺脫財政危機。不過,此舉受到了伊兒汗國社會各階層的激烈反對和普遍抵制,不到兩個月即告徹底失敗。而海合都本人也隨即被殺。
洪武八年(1375),印造、發行大明通行寶鈔。鈔額面分6種:即一貫、500文、400文、300文、100文。後又加發10文至50文小鈔5種。寶鈔四周有龍紋花樣 ,上面題有“大明通行寶鈔”6字。明寶鈔中的一貫鈔,票面長一尺 ,寬六寸。這是中國歷史上最大的紙幣。弘治以後,公私收付幾乎全部改用銀(小交易用錢),鈔法無形中廢止不行。
金﹑元﹑明紙幣交鈔﹑寶鈔的簡稱。宋代始發行紙幣﹐稱交子﹑錢引及會子﹔鈔則為憑證文券的名稱﹐如輸納稅租鈔(見兩稅)﹐鹽鈔(商人納錢買鈔﹐憑鈔至鹽池領鹽販賣﹐見鹽法)等。

金初使用遼﹑宋舊錢﹐貞元二年(1154)﹐用戶部尚書蔡松年議恢復宋鈔引之法﹐開始發行紙幣﹐稱交鈔﹐置交鈔庫印造﹐與錢並行流通。鈔面幣值分十等﹐一貫﹑二貫﹑三貫﹑五貫﹑十貫五等稱為大鈔﹐一百﹑二百﹑三百﹑五百﹑七百文五等稱為小鈔。
金代鈔的運行
初定七年為限﹐納舊換新﹐大定二十九年(1189)因“國虛民貧﹐經用不足”﹐交鈔改為不限年月行用﹐並大量發行。若年久文字磨滅﹐許於所在官庫兌換新鈔。其鈔邊欄作花紋﹐中間印鈔值貫數﹑某字料﹑某字號﹑對偽造和告發者的懲獎規定及兌換辦法等。承安二年(1197)﹐因交鈔發行過多﹐民間拒絕使用票額在一貫以上大鈔﹐不得不以小鈔來收回部分大鈔。同年十二月﹐鑄造銀幣“承安寶貨”﹐與交鈔相兼用。三年正月﹐命西京﹑北京﹑臨潢﹑遼東等路﹐凡一貫以上交易﹐必用交鈔與寶貨﹐不得用銅錢。九月﹐規定親王﹑公主﹑品官許存留現有銅錢的三分之一﹐民戶存半﹐其餘限五十天換成實物。同時還發行三契約交鈔﹐官府只管發行﹐不回收。直至泰和二年(1202)才許百姓交稅時使用三契約交鈔﹐但以稅額的十分之一為限﹐納鋪馬錢時許以稅額之半數交此鈔。由於交鈔變換不常﹐百姓怨嗟﹐七年﹐章宗告御史台:“自今都市敢有相聚論鈔法難行者﹐許人捕告﹐賞錢三百貫。”同時規定﹐官府此後不得支出大鈔﹐民間大鈔可向官府換小鈔及銅錢。
金代鈔法的定製
又立鈔法條約﹐定民間交易﹑典質額在一貫以上﹐全用交鈔﹐不許用錢﹔商旅賚現錢不得過十貫﹔減少官民存錢限額﹐多者須送庫易鈔。由於濫發交鈔﹐幣制貶值﹐幾至不能市易。金宣宗貞佑二年(1214)﹐改交鈔名為“貞佑寶券”﹐以法令強行﹐商旅罷市﹐交鈔益輕。後又印造“貞佑通寶”﹑“興定寶泉”﹐民間不用﹐交易但以銀論價﹐鈔幣幾成廢紙。

蒙古進入中原後﹐所征漢民差發亦為銀﹑絲兩項。1236年﹐窩闊台下令發行交鈔﹐鑒於金末鈔法之弊﹐發行額不超過萬錠。當時制度不統一﹐各路地方政府為了方便貿易和籌集經費﹐也各自印發紙幣﹐限於本境內行用﹐如何實在博州(今山東聊城)所印以絲為本的會子﹐真定路(今河北正定)所行以銀為本的銀鈔等。1253年﹐元世祖忽必烈在京兆分地立交鈔提舉司﹐印鈔以佐經用﹐也屬於此類地方性貨幣。這時真定軍閥史楫在真定奏準立銀鈔相權法﹐諸路行用鈔統一與銀比值。世祖即位之初﹐印造過通行交鈔﹐以絲為本。
中統元年(1260)十月﹐發行中統元寶交鈔﹐簡稱中統寶鈔或中統鈔﹐不限年月通用﹐與銀並行流轉。民間交納賦稅都用寶鈔﹐諸路原行舊鈔限期命原發官司盡數收換﹐不再行使。中統鈔幣面價值分十文﹑二十文﹑三十文﹑五十文﹑一百文﹑二百文﹑三百文﹑五百文﹑一貫文省﹑二貫文省十等。當時習慣稱鈔一貫為一兩﹐五十貫為一錠﹐百文為一錢﹐十文為一分。其法以銀為本。法定比價中統鈔二貫(兩)同白銀一兩。
元代鈔的運行
各路設立交鈔庫(也稱行用庫)為兌換機關﹐同時發下料鈔(新鈔)和相應數目的鈔本銀﹐諸人持鈔赴庫易銀或以銀易鈔﹑以昏鈔(爛鈔)易料鈔﹐即依數支發﹐每兩納工墨費三分﹐所換銀貨即儲庫作本。至元元年(1264)﹐禁民間私相買賣金銀﹐必須赴官庫兌換﹐於是設立諸路平準庫﹐掌兌換金﹑銀﹑鈔﹔行用庫只管昏鈔﹑料鈔兌換。其後又頒布了禁用銅錢的命令。大德八年(1304)復許民從便買賣金銀﹐革去平準庫﹐只稱行用庫。各鈔庫換到昏鈔﹐當即蓋上毀鈔印封存﹐每季一次解送省部或行中書省的燒鈔庫﹐由省官﹑監察官監督燒毀﹐其後允許就便在各道由宣慰司﹑廉訪司監督燒毀。鈔法主管機關﹐中統元年置諸路交鈔提舉司﹐初由戶部官兼提舉交鈔事。至元三年﹐立制國用使司總領全國錢穀﹐鈔法亦屬制府所管﹐便另置諸路交鈔都提舉司﹔後制國用使司罷﹐復歸戶部兼領。二十四年﹐因發行至元通行寶鈔﹐改為諸路寶鈔都提舉司﹐仍隸戶部。又據臨時需要﹐先後設過江南四省﹑陝西四川中興等路﹑畏兀兒境及和林等處交鈔提舉司﹐掌當地印鈔發行事。印鈔由印造寶鈔庫(或稱印造局)掌管﹐鈔印初用木版﹐至元十三年改鑄銅版﹐其後每年均改鑄新版印鈔。另置寶鈔總庫﹐掌料鈔儲藏和關支。凡印造偽鈔﹐初定堪行用者為首處死﹐為從杖斷﹐不堪行用者為首流遠﹔至元十五年下詔﹕不分首從﹐堪用不堪用﹐一律處死。
元代鈔法的定製
鈔法初行﹐印數有限制﹐每年不過十萬錠左右﹐各鈔庫銀本充實﹐幣值穩定﹐信用很高﹐民間使用方便。隨著流通的需要和國家經費開支的增加﹐至元十一年後逐年增印﹐十三年猛增至一百四十多萬錠﹐二十三年達二百一十八萬餘錠。一切用度﹐於新印鈔內支出﹐不計所入﹔同時又將各路鈔庫換到金銀及元發鈔本銀逐漸搬運至京﹐民間鈔無從兌換﹐實際成為無本虛鈔。於是至一貫只值初行時一百文﹐物價騰貴十倍。至元二十四年﹐改印造﹑發行至元通行寶鈔﹐分二貫至五文十一等﹐與中統鈔並行﹐每一貫當中統鈔五貫﹐二貫準銀一兩﹐二十貫準金一兩。在發行至元鈔前後﹐整治鈔法﹐並停止起運庫銀﹐鈔值穩定了十餘年。大德七年(1303)前後又出現貶值﹐“鈔價賤﹐物價踴﹐昔值一錢﹐今值一兩”。武宗即位(1307)後﹐濫行賞賜﹐開支浩大﹐任意動用鈔本﹐使鈔值更加下跌。至大二年(1309)﹐改印造至大銀鈔﹐從二兩至二厘十三等﹐與至元鈔並行流通﹐每一兩準至元鈔五貫(折合中統鈔二十五貫)﹐白銀一兩﹐黃金一錢。同時復禁民間買賣金銀。次年﹐鑄至大通寶(文用漢字)﹑大元通寶(文用八思巴字)銅錢兩種﹐與鈔及前代舊錢一同流通。因新舊鈔倍數太大﹐加以錢鈔並用﹐輕重失宜﹐物價騰貴更甚。四年﹐仁宗即位。罷至大銀鈔與銅錢﹐恢複印造﹑行用中統﹑至元二鈔﹐並解除了金銀買賣的禁令。仁宗繼續大量印鈔﹐連續四年都在二百萬錠以上。皇慶元年(1312)﹐兩種鈔共印二百三十二萬多錠﹐為順帝以前年印鈔數的最高額。延佑七年(1320)官定鈔銀比值只及中統初的二十分之一。順帝即位後﹐鈔法愈壞。至正十年(1350)﹐變更鈔法﹐立諸路寶泉都提舉司﹐鑄造“至正通寶”錢﹐許與歷代銅錢並用﹔發行新中統元寶交鈔﹐鈔的背面印“至正印造元寶交鈔”字樣﹐每貫當銅錢一千文﹐至元鈔二貫。行用不久﹐物價騰貴十倍。又因鎮壓農民起義﹐軍費激增﹐於是濫印鈔幣﹐至正十五年末﹐竟命戶部印造次年新鈔六百萬錠以支軍餉。鈔多至“舟車裝運﹐舳艫相接”﹐人視之如廢紙。在大都﹐新鈔十錠還買不到一斗粟。至正十六年以後﹐公私所積之鈔都不能行用﹐各處交易惟用銀﹑錢﹐或以貨物相貿易。

洪武七年(1374)﹐設寶鈔提舉司﹐次年﹐印造﹑發行“大明通行寶鈔”。鈔額面分五種﹕即一貫﹑五百文﹑四百文﹑三百文﹑一百文。後又加發十文至五十文小鈔五種。寶鈔四周有龍紋花樣﹐上面題有“大明通行寶鈔”六字。票面末尾印有洪武年月日﹐洪武朝以後﹐雖然繼續發行﹐但仍用洪武年號。明寶鈔中的一貫鈔﹐票面長一尺﹐寬六寸。這是中國歷史上最大的紙幣。
明代鈔的運行
鈔行初期﹐由於行用方便﹐商人樂用﹐而發行量又不大﹐尚能保持和物價的一定比例﹐對商業的繁榮起了積極作用。但因不置鈔本﹐又貪利濫發﹐造成不兌現紙幣充斥市場﹐法定幣值難以維持﹐鈔幣大幅度貶值。民間普遍重錢輕鈔﹐洪武二十七年﹐兩浙﹑江西﹑閩廣地方﹐有以錢一百六十文折一貫者。洪武﹑永樂之際﹐政府嚴申交易用金銀的禁令﹐並對犯禁者加重刑罰。永樂二年(1404)﹐推行戶口食鹽法﹐強迫人民計口納鈔﹐大口每月納鈔一貫﹐領鹽一斤﹐小口減半。每年回收巨額鈔幣(據立法時預計﹐可收回五千萬錠)﹐但濫發數遠比回收數大﹐鈔價跌至洪武初年定價的十分之一。以鈔法不通﹐對商人的征課加重。宣德四年(1429)﹐對全國京省三十三個府州縣市鎮店肆門攤稅課增加五倍﹐並在運河和長江沿岸關津設定鈔關﹐對過往商船課鈔。重課亦未能阻止鈔價之跌落﹐《明史.食貨志.錢鈔》記載﹐成化時﹐鈔一貫值錢不到一文。鈔幣跌到明初法定錢價的千分之一。再就每兩白銀兌換寶鈔的比率看﹐成化十三年(1477)鈔價不及洪武八年的二千分之一。弘治以後﹐公私收付幾乎全部改用銀(小交易用錢)﹐鈔法無形中廢止不行。
明代鈔法的定製
明初﹐政府推行鈔法﹐鈔錢兼用﹐鈔為主﹐錢為輔﹐一百文以下限用銅錢支付﹐商稅兼收錢鈔﹐錢三鈔七。為了保證鈔幣的流通﹐政府又以強制手段禁止民間用金銀交易﹐持金銀者可向官庫兌換鈔幣。金銀錢鈔法定比價是﹕每鈔一貫當銅錢千文﹐或白銀一兩﹔鈔四貫當黃金一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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