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錢賠償原則

金錢賠償原則,是指承擔行政賠償責任以金錢賠償為原則。即金錢賠償是承擔賠償責任的主要方式,行政賠償以支付金錢的形式履行。例如,因非法吊銷營業執照而使相對人營業收入減少時,應賠償受害人的收入減少部分;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財產造成損失的,賠償金額按實際損失計算;已經變賣、滅失原物的,按照市場價格予以賠償,市場價格低於原購進價的,按原價進行賠償。

罰沒錢款的,應當返還,並支付利息;造成歇業或停產的,按照其上一年度完稅後平均利潤計算賠償金額,但要扣除其從事其他職業所得的收入;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賠償,按日以一定金額計算;侵犯公民健康,使公民患有疾病的,應當支付全部醫療費等必要費用,以及治療和恢復健康期間失去的正當收入;造成公民殘廢的,還應當支付治療費,殘廢補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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