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物賠償

實物賠償,“金錢賠償”的對稱。是指賠償義務人對損害後果採用實物而非貨幣或有價證券等給付手段所為的賠償。一般說來,對於財物的毀損滅失,加害人可以同等數量、質量的種類物為賠償支付;對於本應以金錢支付的賠償,經雙方當事人同意的,亦可以實物形式代替金錢予以賠償。各國立法對損害賠償方法規定不一,有采恢復原狀主義者,有採金錢賠償主義者,亦有采折衷主義立法例者。但一般認為,損害賠償應以金錢賠償為原則,以實物賠償為補充。

產品損害賠償範圍,各國產品責任法及相關國際條約的規定不一。缺陷產品可能引起的損害後果,不外乎以下四種情形:人身傷害、財產損失、精神損害及產品自身損害。 對於這四類損害,各國產品責任法及國際公約均未給予全部賠償,而是作了特別的規定或限制。當然,產品責任法不予賠償,並非意味這些損害無法救濟,而只是表明不能通過產品責任獲得救濟,受害人可以按照一般民事責任獲得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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