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銀管理,是指國家對金銀的經營、保管、進口、出口以及金銀市場的管理。在中國,由中國人民銀行按照1983年6月15日由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金銀管理條例》及同年頒布的細則實施管理。主要內容:(1)國家對金銀實行統一管理、統購統配的政策,一切金銀的收入和支出,都要納入國家金銀收支計畫;(2)國家管理金銀的主管機關為中國人民銀行;心境內機構所持有的金銀,除經中國人民銀行許可留用的原材料、設備、器皿、紀念品外,必須全部交售給中國人民銀行,不得自行處理、占有;(4)國家保護個人持有合法所得的金銀,但一切單位和個人不得計價使用金銀,禁止私相買賣和借貸抵押金銀;(5)金銀的收購,統一由中國人民銀行辦理,除經中國人民銀行許可、委託的以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收購金銀;(6)—切出土無主金銀,均為國家所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熔化銷毀或占有;(7)凡因生產、科研等需用金銀的單位,必須按照規定的程式向中國人民銀行提出申請使用金銀的計畫,由中國人民銀行審批、供應,使用單位必須建立使用制度,嚴格做到專款專用、結餘交回;(8)申請經營(包括加工、銷售)金銀製品、含金銀化工產品以及從含金銀的廢渣、廢液、廢料中回收金銀的單位,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審批程式,經中國人民銀行和有關主管部門審查批准,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發給營業執照後始得營業;經營單位不得超範圍經營和進行其他違法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