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遠期會計是對金融遠期契約進行會計認、計量和報告的專門會計,其主要內容有,(1)一般認為,未來發生的遠別契約在簽的時,契約代表的權利和義務已經牆定,應該同時確認相應的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另外一種觀點認為,遠期合的只是遠期買賣的協定,交易並未實際發生,不必將其確認為金融債權或金融負,(2)一般認為,既然遠期契約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可以確定,應同時確認契約利得(權利)和失(義務)以體現遠期契約的經濟性質和交易特點;另外一種觀點認為,由於遠期契約的不確定性和高風險性,致使契約的價值受,造成實際價值和賬面價值不符,只能確認實際收付的經濟利益。
金融遠期契約在答約時確認了相應的金融資產或負債,在各會計期末及到期日,這這項遠期資產或負償還需再次確認,此時不宜採用當日即期匯率或利率計價,面面只能採用遠期匯率或利率計價,以合理反映交易的實際結果。必須區分遠期契約交易的不同日的,採用不同的損益確認原則,對於食期保值項日,其損益確認必須與被食期項日相聯繫,而對於投機項口,則“市價”的變動差額應計入當期損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