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稽核
它是由管轄行的稽核機構派出人員以超脫的、公正的客觀地位,對轄屬行、處、所,或業務領導範圍內的專業機構,運用專門的方法,就其
真實、
合法、
正確、
完整性,作出
評價或
建議,向派出機構及有關單位提出報告。
延伸
指貨幣的發行、流通和回籠,貸款的發放和收回,存款的存入和提取,匯兌的往來等經濟活動。
金,資金;融,融通;金融也可理解為資金的融會貫通。古今中外,黃金,因其不可毀滅性、高度可塑性、相對稀缺性、無限可分性、同質性及色澤明亮等特性特點,成為經濟價值最理想的代表、儲存物、穩定器和交換媒介之一,並因此成為世人喜愛和追逐的對象。
黃金曾一度成為國際貿易中唯一的媒介。在易貨經濟時代,商人只能進行對口的交易,以物易物,因此,人類的經濟活動受到巨大制約。在金本位經濟時代,價值與財富是以實物資產——黃金為依據和標準,這種客觀的物理方法非常有利於全球經濟的平穩發展。然而,作為價值流通的載體,黃金不利的一面如搬運、攜帶、轉換等不便的物理條件限制,使它又讓位於更為靈活的紙幣(貨幣)。如今,貨幣經濟不僅早已取代了原始的易貨經濟,而且覆蓋了金本位經濟。貨幣經濟在給人類帶來空前經濟自由的同時,也給人類帶來諸多麻煩和問題,如世界貿易不平衡、價值不統一、通貨膨脹、貨幣貶值、經濟發展大起大落等等。引發席捲全球的金融危機的重要巨觀因素之一,就是全球貿易失衡。
脫離金本位的初衷是想實現經濟自由和穩定發展,然而,今天卻適得其反。在貨幣多樣化的今天,現代金融中的含“金”量越來越少,但其內涵、作用及風險卻越來越廣,越來越大,並已滲透到社會的每個角落和每個人的生活中。
沿革
18世紀末至19世紀初,由於資本主義金融業自由競爭激烈,出現了“金融恐慌”,導致並加深了經濟危機。政府和貨幣當局對金融業實施監督顯得十分必要。美國國會1864年通過《
國民銀行法》,規定由財政部貨幣監理署代表聯邦政府行使對國民銀行監督檢查職能。1933年正式頒布《銀行法》,標誌著美國形成較完整的中央銀行稽核體系。到20世紀中期,日本、義大利、聯邦德國、英國、法國等一些已開發國家的中央銀行已建立起了對商業銀行的稽核制度。
中國金融業發展雖然比西方資本主義國家晚,但銀行稽核卻是銀行的一項傳統業務。清末1911年的大清銀行總行即設有稽核職位。中華民國時期,1928年成立的湖北省銀行、江西裕民銀行內設有稽核科(室)。1935年南京國民政府頒布的《
中央銀行法》規定,中央銀行設監事會,負責對賬目、準備金、發行兌換券及預算決算的稽核。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後,在海外的中國銀行分支機構一直保持著總稽核制度。中國人民銀行等也曾建立了會計部門內部的稽核制度。1983年國務院關於中國人民銀行專門行使中央銀行職能的決定明確規定中央銀行負責稽核各金融機構的業務工作”,1986年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管理暫行條例》中又作了進一步的規定。經過第七個五年計畫的實施,中國的金融稽核體系基本建立,至1990年底,已擁有稽核幹部2萬餘人。
分類
①從對象上可分為中央銀行外部稽核和內部稽核,專業銀行、綜合性銀行的內部稽核,其他非銀行金融機構的內部稽核;②從方式上可分為現場稽核、報送稽核、委託稽核;③從內容上可分為專項稽核和全面稽核、業務稽核和財務稽核等。
特點
金融稽核屬於經濟再監督形式,處於高層位置。其特點主要是中央銀行稽核的特點,有三個方面:①稽核監督對象點多面廣。②稽核監督任務重,國外中央銀行稽核的任務是保護存款人利益和避免金融危機,中國金融稽核是維護國家金融方針政策的嚴肅性,即要為實施中央銀行的貨幣政策服務,又要促進金融事業的健康發展。③稽核監督的要求高,這主要是由金融稽核的綜合性決定的。稽核要接觸金融業務的各個環節,對查出的大量問題要分門別類作出處理,要求稽核幹部必須具備全面的金融業務知識和較高的政策水平。
作用
不同社會制度下的金融稽核所起的作用是不同的。在資本主義制度下,金融資本家通過對自身財務、業務的查錯防弊,及時揭示其內部管理方面的弊端,進而採取措施,使其在競爭中立於不敗之地。在中國,金融稽核部門通過對金融機構業務活動和財務活動的稽核,糾正違規違紀行為,保護其正當利益,同時將金融機構執行國家金融方針政策的情況反饋給決策機關,並提出完善政策的建議,為領導決策服務。
方法
稽核是稽查和覆核的簡稱,內部稽核制度是內部控制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因此,各單位應該建立、健全內部稽核制度。稽核工作本身對從業人員要求很高,要求具備企業管理、財務、投資、法律等綜合知識,對企業經營有深刻了解和實際經驗,通曉企業運營管理和財務管理,精通企業內部控制制度和相關業務流程,有較強的領導、溝通、協調能力以及強烈的事業心。
一. 稽核前由管理者代表確定稽核組長,稽核組長負責組織稽核小組,稽核小組稽核員不得參與自己權責範圍外之稽核工作;
二.稽核員應預先閱讀好受稽核部門的程式檔案,熟悉工作流程;
1) 稽核方案不具體不放過。在擬訂稽核方案時,儘量把基本業務規定帶出來,讓每個成員一看便懂,一做即會。
2) 稽核依據不明確不放過。針對每個稽核項目的具體要求,首先查找所涉及的各項業務規章制度,使現場稽核工作有據可依,標準明確。
3) 稽核成員分工未交代清楚不放過。在稽核組進駐稽核現場前,對每個稽核人員進行明確業務分工,責任落實到人。
三. 稽核小組需提前一周向受稽核部門和相關部門發出稽核實施計畫,通知受稽核部門按要求作好審核准備,如受稽核部門對實施計畫有異議,必須在三天內向稽核組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