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管目標

是監管行為取得的最終效果或達到的最終目標,是實現金融有效監管的前提和監管當局採取監管行動的依據。金融監管的目標可分為一般目標和具體目標。

是監管行為取得的最終效果或達到的最終目標,是實現金融有效監管的前提和監管當局採取監管行動的依據。金融監管的目標可分為一般目標和具體目標。
世界各國都認為,一般目標應該是促成建立和維護一個穩定、健全和高效的金融體系,保證金融機構和金融市場健康的發展,從而保護金融活動各方特別是存款人的利益,推動經濟和金融發展。世界大多數國家的具體監管目標體現在各國的銀行法或證券法等金融法規上。目前各國無論採用哪一種監管組織體制,監管的目標基本是一致的,通常稱作三大目標體系:第一,維護金融業的安全與穩定;第二,保護公眾的利益;第三,維持金融業的運作秩序和公平競爭
我國現階段的金融監管目標可概括為:(1) 一般目標:①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維護金融體系的穩定與安全。②保護公平競爭和金融效率的提高,保證中國金融業的穩健運行和貨幣政策的有效實施。(2) 具體目標:經營的安全性、競爭的公平性和政策的一致性。①經營的安全性包括兩個方面:保護存款人和其他債權人的合法權,規範金融機構的行為,提高信貸資產質量。②競爭的公平性是指通過中央銀行的監管,創造一個平等合作、有序競爭的金融環境,保證金融機構之間的適度競爭。③政策的一致性是指通過監管,使金融機構的經營行為與中央銀行的貨幣政策目標保持一致。通過金融監管,促進和保證整個金融業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