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消費

金融消費

金融消費是人們為了滿足自身消費的需求,享受金融機構提供的服務,購買金融機構提供的商品的行為。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金融消費
  • 定義:享有金融機構提供的服務;
  • 權利:消費的選擇權,獲得信息權。
  • 類型金融機構
定義,權利,誤區,

定義

金融消費應當是在人們收入達到一定的水平,具備了一定的條件下產生的。狹義的金融消費是指享有金融機構提供的服務;廣義的金融消費是指除享有金融機構提供的服務外,還包括購買金融機構所提供的商品。
消費金融原理消費金融原理

權利

概括地說,人們應當擁有:
(1)消費的選擇權,即能夠自主地、自由地確定要不要金融消費、在什麼時間點進行金融消費、採取什麼方式進行金融消費,換句話說,金融消費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不合理干預和強制;
(2)獲得信息權,即在金融消費中.享有獲得與金融相關的知識、政策和有關規章制度的規定等權利,比如在金融機構存款有沒有利息、多高利息、利息如何計算,開戶、轉賬的手續如何辦?日常的收付、損害情況等,所有這些金融機構不僅有主動提供的義務,而且要真實、透明;
(3)平等交易權,即金融機構與消費者之間的往來,必須遵循公正、公平、誠信的原則,這種往來是一種契約關係(不論有形,還是無形)在契約關係中不得制定規避義務和違反公正的條款,不得強制消費者接受他不願意接受的服務(比如存款必須保留多少餘額,貸款必須存到我這裡);
(4)保密的權利,即保證消費者的金融資產不被泄露、不被侵犯;
(5)求償求助的權利,如果金融消費者金融資產被泄露、被侵犯,消費者有權要求對方賠償,有權請求法律援助,比如存款被冒領、信用卡失密、貸款被挪用、股票被低價變賣等,都是侵犯了消費者的權利

誤區

城鄉居民日常金融消費中因難以弄清眼花繚亂的各類儲蓄理財產品和服務以及枯燥、拗口、難記的金融術語,常常是“跟著感覺走”,跟著金融宣傳走,跟著時尚走,跟著他人走,購買金融商品前並不完全了解其屬性, 在收益性、風險性等方面沒有反覆與其它金融產品進行比較,只是憑著一時的衝動和想當然,結果往往是花了不少冤枉錢, 卻發現原來並不適合自己的實際需要, 陷入進退維谷的尷尬境地。甚至有的消費者誤將理財產品當作儲蓄產品,金融商品導購服務相當滯後。
2、疏於防範,金融消費造成損失。
金融消費與一般性消費相比,往往具有更大的風險, 因為,金融消費者隨時可能面臨著被騙、被盜、被搶等方面的危險。自21世紀以來金融領域案件情況來看,金融消費者蒙受的資金、財產損失也在一定程度上存在, 主要表現在個別銀行業金融機構營業網點存在安全隱患,使金融消費者面臨資金和人身受到侵害的不安全因素; 內部工作人員,利用代發工資之便, 冒名領取客戶工資;代保管保險箱物件、有價證券、貴重物品失竊;內外勾結利用假匯票、假定期儲蓄存單、假結算憑證、塗改結算憑證、偽造印簽盜用、轉移客戶資金等等,而這些案件之所以得逞,又在很大程度上與金融消費者、經營者疏於防範直接相關。此外,少數居民百姓對金融機構過於相信,在接受銀行的服務、購買銀行的產品時,疏於防範,當銀行工作人員疏忽大意時, 也造成丁金融消費者的損失
3、維權不力,侵權現象時有發生。
個別銀行業金融機構金融消費者簽訂貸款台同條款、代客理財協定條款等等,往往只規定金融消費者的違約責任, 很少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的違約責任,所規定享有的權利 承擔的義務不對等,有失公平,難以維權。有些金融消費者在碰到銀行業金融機構言過其實、誇大其辭甚至虛假的宣傳而蒙受時間、精力和金錢損失的時候, 抱著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態,選擇不了了之,懶於維權。
4、公德欠缺,金融消費行為扭曲。
正如-一般性消費者隊伍一樣,金融消費者群體素質自然也參差不齊,難免魚龍混雜,使金融消費行為出現了種種扭曲現象,個別惡意消費者, 以金融消費做幌子,利用銀行管理上的漏洞,鋌而走險,進行惡意透支、騙貸等,給國家和人民財產構成了嚴重威脅;銀行業不正當競爭和發生在存、貸款業務、票據承兌貼現業務等管理、結算業務環節的商業賄賂行為,不僅扭曲_r金融消費行為,而且給國家造成巨大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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