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消費者法律保護機制的比較研究

金融消費者法律保護機制的比較研究

《金融消費者法律保護機制的比較研究》從金融消費者概念出發,就監管層面,交易層面以及權利救濟層面的金融消費者保護展開研究,對金融消費者法律保護機制進行了系統的、全面的、立體化的分析。從比較研究的視角切入,深入梳理與分析了目前金融市場較為發達的主要國家和地區在金融消費者保護方面的各項制度,從而歸納出其對金融消費者保護方面的主要趨勢及做法,反映了國際立法的最新變動趨勢和先進經驗。

基本介紹

  • 書名:金融消費者法律保護機制的比較研究
  • 類型:消費者法
  • 出版日期:2013年1月1日
  • 語種:簡體中文
  • ISBN:9787511836274
  • 品牌:中國法律出版社
  • 作者:劉媛
  •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 頁數:349頁
  • 開本:16
  • 定價:48.00
編輯推薦,內容簡介,作者簡介,圖書目錄,文摘,

編輯推薦

《金融消費者法律保護機制的比較研究》分析和探討了構建和完善我國金融消費者保護法律制度的基本思路,提出了諸多具體、翔實的建議。

內容簡介

《金融消費者法律保護機制的比較研究》從金融消費者概念出發,就監管層面,交易層面以及權利救濟層面的金融消費者保護展開研究,對金融消費者法律保護機制進行了系統的、全面的、立體化的分析。從比較研究的視角切入,深入梳理與分析了目前金融市場較為發達的主要國家和地區在金融消費者保護方面的各項制度,從而歸納出其對金融消費者保護方面的主要趨勢及做法,反映了國際立法的最新變動趨勢和先進經驗。

作者簡介

劉媛,生於1980年,山西偏關縣人。2003年、2006年、2011年分別畢業於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獲法學學士學位、經濟法學碩士學位、經濟法學博士學位。現就職於中國建銀投資有限責任公司。研究方向為財稅金融法,曾在《法學家》、《河北法學》、《上海金融》、《保險研究》等期刊發表文章多篇。

圖書目錄

導論
一、選題的背景與意義
二、文獻綜述暨研究現狀
三、研究方法
四、研究架構圖
五、創新點
第一章問題原點:金融消費者概念之辨
第一節國內學者關於金融消費者概念之辨
一、關於金融消費者概念的界定
二、金融消費者主體是否應限定為自然人
三、投資者是否屬於金融消費者
第二節域外及我國台灣地區相關規定視野下的“金融消費者”
一、英國的相關立法
二、美國的相關立法
三、日本的相關立法
四、歐盟的相關立法
五、我國台灣地區的相關規定(含草案)
第三節本書對金融消費者的界定
一、“金融消費者”概念表述的適當性問題
二、“金融消費者”概念對相關問題的解釋力
第四節 問題的附帶延伸:金融消費者的權利解析與保護原則簡析
一、金融消費者權利解析
二、金融消費者保護的基本原則
第五節本章小結
第二章監管層面的金融消費者保護:監管模式、監管機構及
監管範圍
第一節關於金融監管正當性的兩個維度
一、金融監管的基本原因——經濟維度
二、金融監管的基本原因——社會維度
第二節金融監管模式比較研究:功能性監管的導向
一、美國多元功能性監管模式概述
二、英國一元化金融監管模式概述
三、澳大利亞“一元雙峰監管模式”概述
第三節金融監管中的金融消費者保護機構專門化趨勢
一、美國:消費者金融保護局
二、英國:消費者保護和市場監管局
三、金融消費者教育機構專門化的研究
第四節基於金融消費者保護的監管範圍延伸:產品監管
一、金融監管中的平衡理念及其對監管範圍的影響
二、基於英國金融產品監管動向的觀察
三、金融產品監管的合理性及其質疑
第五節關於我國監管層面金融消費者保護的反思
一、一國金融監管模式的確立及我國金融監管模式之辨
二、金融消費者保護機關專門化對我國的意義
三、金融消費者保護的立法模式及法律協調問題
第六節本章小結
第三章 交易層面的金融消費者保護:以金融商品推介銷售的
法律規制為中心
第一節金融商品交易主體間權利義務重置基礎的分析
一、交易主體權利義務重置的必要性
二、重置基礎之一:金融商品和服務的特殊性
三、重置基礎之二:金融消費者的特殊性
四、重置基礎之三:主體間交易地位不對等
五、金融商品推介銷售法律規制的兩個維度
第二節金融商品推介銷售基本行為規範的比較研究
一、英美法中金融業者的信賴義務:以美國證券業為視角的觀察
二、日本法中關於金融業者共通行為的規範:忠實和善管注意義務
第三節金融商品推介行為規制的比較研究
一、英國法上關於“非經授權之人金融推介規制”的借鑑
二、英國法上關於“經授權之人金融推介規制”的借鑑
三、金融商品推介階段關於廣告行銷規制的立法比較
第四節金融商品銷售締約行為規制的比較研究
一、金融商品交易之適合性原則的立法比較
二、金融商品交易之說明義務的立法比較
第五節關於完善我國金融商品推介銷售行為法律規制的思考
一、我國金融商品推介銷售行為規制的現狀與不足
二、確立我國金融業者交易中共通原則性行為規範的思考
三、完善我國金融商品推介銷售相關具體行為規範的思考
四、完善金融商品不當銷售的法律責任
第六節本章小結
……
第四章權利救濟層面的金融消費者保護:有效的替代性糾紛解決機制
結語
參考文獻
致謝

文摘

關於說明義務應當達到的程度,有日本學者認為應以大多數人理解程度為基準,因此金融商品販賣者的說明,要使一般程度的投資人能理解風險之程度。對於知識經驗缺乏的投資人,金融業者如能盡其一般性、定型性之說明義務,將可免責。但有學者認為日本《金融商品交易法》修法後第3條第2項規定,該說明義務需依客戶的知識、經驗、財產狀況與締約目的,以必要的方法與程度使該客戶了解。這一規定要求該說明需考慮到客戶的適合性,對於缺乏知識與經驗的客戶必須更注意說明義務。說明的方法可以是口頭或交付書面檔案等,當客戶利用電子設備時,也可以在電子設備終端界面的表示。
另外,根據日本《金融商品販賣法》第3條第4款規定,第1項之規定,不適用於下列所定事項:(1)客戶對金融商品之販賣等,為政令所定之具有專門學識經驗者。(2)依客戶之意思,表明就重要事項不必說明者。此即當金融商品的銷售對象也是專業客戶或者銷售對象有明確的意思表示不需要對商品進行說明的情況下,銷售者才可以免除說明義務。同時,相對於要求詳盡說明的義務,該法第4條規定了禁止金融商品銷售者提供斷定的判斷,也就是說,銀行等金融商品銷售者在產品銷售期間,不得對不確實的事項提供斷定的判斷,或者提供可能誤以為確實的事項的判斷。
關於說明進行的時間,日本《金融商品販賣法》第3條規定,“就契約之締結進行勸誘之際”,亦即金融業者與要在與消費者接觸到契約締結完成的整個銷售活動的期間內作出說明,如果在締約完成後再進行補充說明都不能算是銷售者履行了說明義務,依然要承擔未盡說明義務的責任。
關於說明的方法,該法第3條第2款規定,應該根據客戶的知識、經驗、財產狀況以及金融商品目的的特殊性,以使客戶理解為目的,盡一切必要方法及程度盡心說明。除此之外,該法並沒有對說明的實質方法進行約束,給予金融業者和客戶一定的自由選擇權利。但是由於金融業者違反說明義務承擔無過錯責任,在一般情況下,銷售人員通常會進行書面說明並請客戶進行對說明的確認。
關於法律責任,根據該法第4條規定,金融業者違反說明義務或斷定禁止義務的規定,對客戶就重要事項未能說明,因而導致該客戶受到損害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這是侵權行為的特別規定,且採取無過失責任,客戶無須證明金融業者有故意或過失的主觀意圖。所謂就重要事項未能說明,除了完全不進行說明外,還包括部分說明的情形。根據該法第6條,損害賠償額推定為本金損失。
3.日本《金融商品交易法》上的說明義務
鑒於日本《金融商品販賣法》中金融業者違反說明義務僅負民事責任,因此,在日本《金融商品交易法》中設定說明義務,並規定金融業者違反說明義務的規定可採取行政監管處罰措施。
然而,日本《金融商品交易法》並未以“說明義務”的形式來進行規範表述,而是以“締結金融商品交易契約前的交付書面義務”條款來實現說明義務的意旨,以此強化日本《金融商品販賣法》上的說明義務規範。在締結金融商品交易契約前,金融機構須向客戶交付記載必要事項的文書。書面交付義務是說明義務的前置行為,且亦須使客戶達到能夠了解的狀態。書面交付義務不應當簡單理解為實踐信息披露義務的手段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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