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法治試驗區

金融法治試驗區是2020年“兩會”期間,全國政協委員,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黨委副書記、副主任,兼中國人民銀行上海分行行長、國家外匯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局長金鵬輝建議在上海臨港等地探索建立的金融法治試驗區,為彌補成文法漏洞和立法滯後性,建立既契合我國國情又與國際接軌的金融法治體系。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金融法治試驗區
  • 提出者金鵬輝
成立背景,提案建議,

成立背景

隨著金融開放創新的不斷加快,涉外金融交易快速增長,新型金融糾紛不斷湧現。原因在於:一是金融發展相對於金融監管、法律規則的超前性與成文法的穩定性、滯後性之間存在矛盾;二是裁判結果的差異性與金融產品的統一性要求之間存在矛盾;三是涉外金融交易與國際接軌的客觀要求易導致當事人排除適用中國法、約定境外管轄的局面。

提案建議

一是由最高法發布專門的金融指導案例,在金融糾紛中更大發揮司法判例作用。在試驗區內,借鑑判例法經驗,對法律有規定、但規定不明確的金融糾紛,法律沒有規定、以前從未出現過的金融糾紛,以及涉外金融交易等金融糾紛中,更大程度發揮法官主觀能動性,通過合議庭合議或審判委員會集體決定等方式作出審判,形成金融判例。加強金融案件梳理研究,由最高院專門發布金融領域指導性案例。在涉外金融庭審中探索實施雙語直播,在Westlaw等國際法律平台上發布司法文書。
二是加大運用國際慣例等審判涉外金融糾紛的探索。在涉外金融審判中,可將國際金融規則、慣例等作為民法上的“習慣”,引入作為審判的法律淵源,解決跨境金融交易國內法律空白問題;選擇適用境外法律時,按判例法系規則進行審判。
三是設立適用境內外法律的國際金融審判機構。為適應自貿區跨境金融活躍、接軌國際的司法需求,在試驗區組建國際金融審判機構。可考慮成立基層法院級別的金融法院,負責金融案件的一審,或在上海金融法院與擬設立的國際商事法院中設立國際金融審判庭,專門服務涉外金融糾紛。適當突破現行法律管轄許可權制,允許當事人將無實際聯繫點的案件以協定約定方式選擇國際金融審判機構管轄。
四是加強國際化金融法治人才配置。國際金融審判機構優先選用具有普通法學習背景、取得境外司法執業資格、外語能力強、涉外審判經驗豐富的中國籍法官。可經全國人大特別授權,暫停或調整法官法、法院組織法等部分條款在試驗區的適用,以聘用制方式吸收英美法系退休法官、法律專家作為國際金融審判機構法官。引入熟悉英美金融法律、國際金融商事慣例的外籍退休法官、法律專家和港澳台人士作為陪審員參與金融審判。聘請外籍調解員,參與涉外金融糾紛的調解。同時,建立由境內外金融保險、國際貿易、證券期貨等領域專家組成的專家智庫,作為國際金融審判機構的顧問。
五是授權試驗區探索制定涉外金融法律。可以把我國的金融案例、英美金融法律中的通行做法、國際金融慣例等以立法形式固定下來,內化為與國際接軌的涉外金融法律規範,供試驗區當事人與境外當事人選擇適用。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