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金融控股公司關聯交易管理辦法》第十六條的規定,金融控股公司的重大關聯交易,是指金融控股公司與其關聯方之間單筆交易金額達到金融控股公司上一年度末經審計的法人口徑淨資產1%以上或超過10億元,或一個會計年度內對單個關聯...
(一)金融控股公司的重大關聯交易是指金融控股公司與其關聯方之間單筆交易金額達到金融控股公司上一年度末經審計的法人口徑淨資產1%以上或超過10億元,或一個會計年度內對單個關聯方交易金額累計達到金融控股公司上一年度末經審計的法人口徑...
為規範金融控股公司關聯交易行為,促進其穩健經營。2022年8月,人民銀行起草了《金融控股公司關聯交易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起草背景 規範關聯交易行為是完善金融控股公司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的關鍵,也是金融控股...
《金融控股公司監督管理試行辦法(徵求意見稿)》是為推動金融控股公司規範發展,有效防控金融風險,更好地服務實體經濟,人民銀行會同相關部門起草的徵求意見稿。由中國人民銀行於2019年7月26日發布,意見徵詢自2019年7月26日-2019年8月24...
《辦法》明確,銀行保險機構的關聯方是指與銀行保險機構存在一方控制另一方或對另一方施加重大影響,以及與銀行保險機構同受一方控制或重大影響的關聯自然人、關聯法人或非法人組織。《銀行保險機構關聯交易管理辦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二章 關聯方與關聯交易 第四條 保險公司的關聯方是指與保險公司存在受一方控制或重大影響關係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第五條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為保險公司的關聯法人或其他組織:(一)保險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二)...
金融控股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涉及國務院有關部門批(核)準的投資活動,應當先報財政部批准。其他經財政部認定的重大投資活動應當於實施前向財政部請示或者報告。第十條 金融控股公司雙重槓桿比率,即長期股權投資賬面淨值與所有者權益之比,...
本規定所稱國有金融機構是指各級政府通過出資或者投資關係、協定、其他安排,能夠實際控制的金融機構,包括依法設立的獲得金融業務許可證的各類金融企業,金融控股公司、金融投資運營公司以及金融基礎設施等實質性開展金融業務的其他企業或機構。
本條例所稱金融機構,包括依法設立的獲得金融業務許可證的各類金融企業,主權財富基金、金融控股公司、金融投資運營公司以及金融基礎設施類機構等實質性開展金融業務的其他企業或機構。本條例所稱國有金融機構,是指國家通過出資或者投資關係、...
2.4.2 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通過其下屬財務公司(以下簡稱“財務公司”)為上市公司提供服務的,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督促財務公司以及相關各方配合上市公司履行關聯交易的決策程式和信息披露義務,監督財務公司規範運作,保證上市公司...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地方金融服務以及監督管理等活動,適用本條例。國家對金融監督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地方金融組織,是指依法設立,從事相關地方金融活動的小額貸款公司、各類交易場所、地方金融控股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