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創新審計是依託於金融審計監督對金融創新產品進行審計,對國家金融創新活動提出規範發展的政策建議,因此,也可以從微觀和巨觀兩個層次來認識。從微觀層面來看,金融創新審計依賴於對微觀層面的各類金融創新產品設計、運行及效果進行檢查,揭示其存在的制度性缺陷和未受關注、控制的風險點,督促被審計單位及時整改,防範金融產品風險。從巨觀層面來看,金融創新審計應針對審計發現的具體問題進行整合和系統性研究,揭示國家金融創新發展中潛藏的系統性風險,提出改進金融創新產品常規監管的政策性建議,促使國家金融監管體系更加完善。
金融創新審計從本質上看是基於獨立審慎監管視角的。審慎監管理念源於巴塞爾委員會1997年的銀行業有效監管核心原則。(銀行業有效監管核心原則要求監管當局制定和實施涉及資本充足率監管,涉及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的兩大類審慎監管法規。金融創新審計既要監督金融機構的創新活動是否符合這些審慎監管法規,又要評估和反饋目前的審慎監管法規是否能夠覆蓋這些創新活動,是否需要完善。從這個意義上講,金融創新審計是國家金融審計與時俱進的重要的審計內容。此外,國家金融審計是獨立於銀行等金融機構以及“一行三會”金融監管機關以外的一種監督,其監管著眼點在於國家的經濟安全和金融安全,而不受金融業內部的利益局限,獨立性強,因此,審慎監管的原則能夠更充分地體現。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金融創新審計
- 類型:經濟術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