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
為加強砂石資源管理,紮實推進水環境綜合治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現就加強全市砂石資源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指導思想和目標任務
(一)指導思想。認真落實科學發展觀,按照“以治水為突破口,堅定不移推進轉型升級”的要求,堅持“明確職責、強化力量、疏堵結合、加強宣傳”原則,科學編制開採規劃,推進行業規範管理,積極探索供應機制,促進砂石資源有序開發、規範經營、持續利用,切實保障我市經濟又好又快發展和社會和諧穩定。
(二)目標任務。到2013年底,全面禁止河道和飲用水源保護區內非法采砂和洗砂;嚴厲打擊嚴重違法制砂場點制砂。到2014年6月底,全面完成非法制砂場點整治工作,完成合法采砂、制砂場點的布局、審批。到2015年底,除河道疏浚外,全面禁止金華江上游省、市級河道和浦陽江內采砂,衢江、蘭江內采砂加以規範和萎縮性管理,基本形成以礦山機制砂為主,自然砂石為輔的砂石資源市場供應模式,實現供需平衡。
二、科學規劃,切實加強砂石資源管理保護開發利用工作
(一)編制完善砂石資源開發利用規劃。各級國土資源部門要依據礦產資源總體規劃,編制砂石資源開發利用規劃,合理劃定開採區、限採區、禁採區,控制開採總量,明確生產企業數量和規模要求。
(二)制定年度砂石開採實施方案。各級國土資源部門要根據砂石資源開發利用規劃,結合市場需求、資源分布、環境承載力等情況,制定河道外砂石開採年度實施方案,報經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三)實行砂石資源有償出讓制度。按照“公開、公正、公平”原則,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砂石資源採礦權。河道內砂石資源由水利部門徵求相關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意見,制定出讓方案,並依據有關規定辦理出讓手續。河道外建設用地紅線範圍內的砂石資源,由國土資源部門捆綁或協定出讓給項目用地單位;轉而未供土地範圍內的砂石資源,可由所在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按要求逐級上報國土資源部門審批,並依據有關規定辦理出讓手續。
三、強化力量,嚴厲打擊違法采砂制砂行為
(一)加大打擊力度。組織開展全市整頓和規範采砂制砂專項行動,對無證開採、污染環境、破壞耕地、非法經營、非法運輸等違法行為,依法嚴肅查處。堅持既查事又查人的原則,對違反黨紀政紀的,由紀檢監察機關依法作出處分;對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及時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二)建立聯合監管體系。各鄉鎮(街道)要根據當地實際,組建聯合監管隊伍,明確工作職責,落實人員責任,加強日常巡查、管理,及時制止違法采砂制砂行為,確保監管成效。
(三)完善預警機制。進一步建立健全舉報機制,公布舉報電話,暢通信息渠道,加強輿論監督。建立砂石資源管理預警預判機制,制定砂石資源管理相關應急預案,確保問題早發現、早治理。建立市、縣、鄉、村砂石資源管理四級聯動機制,及時互通信息,形成分工明確、協作高效的管理機制。
四、疏堵結合,有效保障砂石資源市場需求
(一)逐步規範制砂場布局。按照“疏堵結合、分步清理”原則,推進現有制砂場平穩退出。嚴格執行規劃,確保新的制砂場有序布局。在依法處理未經許可占用耕地、涉及信訪、污染嚴重或在禁採區內的制砂場的基礎上,其他未經許可的制砂場,可給予一定的過渡期限。對符合規劃要求的制砂場,經申請並依法辦理有關證照或審批手續後,可繼續生產經營。
(二)加強制砂場審批管理。設立制砂場應徵詢所在鄉鎮(街道)、村級組織意見,並經縣級國土資源、水利、環保、工商等部門同意。建立制砂行業信譽考評制度,對制砂場日常經營行為、排污情況等建立檔案,作為今後關停、續批的重要依據。
(三)全面推廣使用礦山機制砂。開展礦山機制砂普查,編制開發計畫,合理確定機制砂場所、規模,於2014年6月底前實現機制砂批量生產。積極鼓勵和引導礦山機制砂生產,對機制砂生產技術先進、具有規模示範效應的,各地可根據實際制定相應的扶持政策。鼓勵和引導推廣建設項目使用機制砂石,逐步減少自然砂石的使用。
五、明確職責,切實加強砂石資源管理工作領導
(一)加強組織領導。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市領導為組長,市政府分管副秘書長和市國土資源局、市水利局、市環保局、市工商局主要負責人為副組長,市有關部門、各縣(市、區)政府分管負責人為成員的全市砂石資源管理工作領導小組(具體名單附後),切實加強全市砂石資源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各縣(市、區)政府也要成立相應的組織機構,及時研究解決砂石資源管理中的問題。各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要根據砂石資源管理的需要配備相應管理人員,按照規定職責做好相關工作。
(二)明確職責分工。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各縣(市、區)政府、金華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及各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區域內砂石資源管理工作。國土資源部門負責河道管理範圍外的涉砂項目審查和涉砂違法案件辦理;水利部門負責河道管理範圍內的涉砂項目審查和涉砂違法案件辦理;
環保部門負責涉砂項目環境影響審查和涉砂環境違法案件辦理;工商部門負責涉砂市場主體的依法登記和違反工商法律法規案件辦理;交通運輸部門負責涉砂運輸違法案件辦理;公安部門負責涉砂違法犯罪案件查處,協助做好執法保障工作,有條件的探索設立警務室;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同意,電力部門對非法采砂、洗砂及制砂戶停止供電;紀檢監察機關負責按規定對砂石資源管理各有關職能部門濫用職權、不正確履職的工作人員以及涉砂案件中涉及的違法違紀黨員幹部的查處;行政執法部門負責市區人工湖(包括人工湖背水坡10米以內)區域的涉砂項目審查和涉砂違法案件辦理;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積極配合有關職能部門做好砂石資源管理工作。
(三)加強督查考核。砂石資源管理工作列入政府目標考核體系,由市砂石資源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定期組織督查。對工作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予以通報表彰,對行動遲緩或工作不力的予以通報批評並責令整改。各地要結合當地實際,將日常管理向鄉鎮(街道)延伸,並制定相應考核機制。
(四)加大宣傳力度。加大砂石資源管理法律法規和整治活動的宣傳力度,在全市主要道路、鄉村公告欄等醒目位置張貼宣傳標語。注重發揮新聞媒體導向和監督作用,跟蹤報導集中整治情況,深入挖掘報導正反兩方面的典型案例,努力營造良好的社會氛圍。
本意見自2013年10月10日起施行。
附屬檔案:全市砂石資源管理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名單
金華市人民政府
2013年9月10日
附屬檔案
全市砂石資源管理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名單
組 長:蔡 健 副市長
副組長:陳峰齊 市政府副秘書長
樓東江 市國土資源局局長
潘爐生 市水利局局長
丁 政 市環保局局長
范壽山 市工商局局長
成 員:施欣輝 市公安局黨委副書記、副局長
倪小波 市財政局副局長
周國新 市國土資源局副局長
傅國啟 市國土資源局副局長
梅文斌 市建設局副局長
池承滿 市交通運輸局副局長
金保成 市水利局副調研員
李榮軍 市環保局副局長
胡文卿 市行政執法局副局長
謝順龍 市安全監管局副局長
蔣美華 市法制辦行政複議辦公室專職副主任
童喜陽 金華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副主任
金文勝 市工商局副局長
孟憲琍 金華電業局副局長
邵永華 婺城區副區長
曹文蔚 金東區副區長
何吉軍 蘭谿市副市長
郭慧強 東陽市常務副市長
斯建民 義烏市常務副市長
陳美蓉 永康市常務副市長
王紅玲 浦江縣副縣長
揚霄雁 武義縣常務副縣長
陳海明 磐安縣常務副縣長
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設在市國土資源局),樓東江兼任辦公室主任,周國新、傅國啟、金保成、李榮軍、金文勝兼任辦公室副主任。原金華市區砂石資源管理工作領導小組相應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