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品特點
感官特徵
金州海蠣子貝殼長形,殼長為殼高的3倍左右。右殼較平,環生鱗片呈波紋狀,排列稀疏,層次少,放射肋不明顯。左殼深陷,鱗片粗大,左殼殼頂固著面小。兩殼表面淡紫色、灰白色或黃褐色,殼內面白色,瓷質樣。殼頂內面有寬大的韌帶槽。閉殼肌痕大,馬蹄形。金州海蠣子主要外在感官突出特徵為:外殼鱗片粗大。
品質指標
金州海蠣子營養成分分析:蛋白質含量10.2%~10.5%,胺基酸總量達7.30%~7.33%,鋅含量128.8mg/kg~143.2mg/kg。其中鋅含量高於牡蠣鋅含量的平均水平,4種
呈味胺基酸含量比重均高於其他胺基酸。
藥用價值
《本草綱目》記載:牡蠣肉多食之,能細潔皮膚,補腎壯陽,並能治虛,解丹毒。
產地環境
大連市金州新區地處遼東半島南部,東瀕黃海,西臨渤海,南接大連主城區,北聯普灣新區。全區海岸線320公里,擁有海域面積1759平方公里,地理、氣候和近海水域自然條件優越,
海洋生物資源豐富。金州新區地區屬具有
海洋性氣候特點的暖溫帶
大陸性季風氣候,冬無嚴寒,夏無酷暑,四季分明。年平均氣溫12.1℃。
金州海蠣子生產區域的黃海區水深5~10米,最深處為32米,底質以軟泥、泥砂和細砂為主;表層年平均水溫為12.5℃;鹽度年平均為31.6‰;海域水動力活躍,水體交換流暢,海水富含氨態氮、硝酸氮、亞硝酸氮和磷酸鹽等營養鹽,褐藻、綠藻資料豐富,鹽度適中,是魚蝦類索餌、產卵場所、洄游的通道,又是貝藻類生棲繁衍的理想環境。
歷史淵源
金州漁業歷史悠久,由於特有的自然和人文環境,金州海蠣子的烹食方法經歷金州多代人的承傳,烹食方法達三十多種,其中以生、煮、炸、烤吃為多。在金州,“炸蠣黃”為宴席名餚。 1982年,金州引進
太平洋牡蠣並取代
大連灣牡蠣等成為牡蠣主要生產品種。
產品榮譽
地理標誌
地域保護範圍
大連市金州新區杏樹、登沙河、大李家、金石灘街道所轄海域。北至杏樹街道北部大沙河河口,南至金石灘街道沙魚嘴,地理坐標為東經122°20′40.266″~121°57′47.325″,北緯39°19′03.070″~38°56′40.434″。具體海域範圍如下:1.N39°19′03.070″,E122°15′39.481″;2.N39°16′31.644″,E122°20′40.266″;3.N39°12′29.236″,E122°14′17.646″;4.N39°10′09.915″,E122°14′19.149″;5.N38°56′40.434″,E122°03′05.499″;6.N39°01′52.277″,E121°57′47.325″。
質量技術要求
特定生產方式 (1)產地選擇:養殖場地應選擇選擇無污染源,潮流通暢,水質肥沃的海域,養殖環境應符合《GB/T18407.4-2001農產品安全質量無公害水產品產地環境》要求。養殖用水水質應符合《NY5052-2001無公害食品海水養殖用水水質》的規定。水深要求大潮低潮時水深4米以上,流速20cm/s~60cm/s,水溫1℃~30℃,鹽度20‰~32‰。養殖環境及用水應定期檢測,並認真做好記錄。
(2)生產管理:苗種質量必須符合《SC/T2027-2006太平洋牡蠣苗種》的要求,殼長≥1.0㎝,大小均勻,色澤鮮艷,在水中開、閉殼活躍,規格合格率≥95%,傷殘死亡率≤5%。整個養殖過程要遵守《SC/T0004水產養殖質量安全管理規範》的規定。
淺海筏式養成的養殖設施:由浮綆、浮漂、固定橛、橛纜、吊繩和養成繩等組成。嚴禁使用有毒有害的材料。筏架設定:要求筏向與流向垂直,每台筏架長60m~80m,筏距≥8m,繩間距1m。
筏式夾養:養成繩長2m~4m,每繩夾養扇貝殼采苗器20片~30片,每片固著10個~20個蠣苗,每公頃掛4000條~5000條養成繩。
筏式籠養:單體牡蠣一般採用筏式扇貝網籠養殖。
日常管理:調節養殖水層:在高溫期及附著生物大量附著的季節,應適當調至深水層;大風浪來臨前,應將整個筏架下沉或進行吊漂養殖。
防沉:隨著牡蠣生長,應及時增補浮漂,防止筏架下沉。
防風:颱風過後,要及時搶救扶植被埋沒的固著器材。
應急處理:當毗連或養殖海區有赤潮或溢油等污染事件發生時,應及時採取處置措施,避免牡蠣受到污染。如已受污染,不符合無公害食品要求,應無害化銷毀,嚴禁上市銷售。
育肥:將殼長達到商品規格的牡蠣,分裝於網籠中吊養在海灣上段或接近河口的育肥場的筏架上育肥。網籠盤直徑為30cm,10層,每層放著牡蠣15個~20個,每公頃吊養6000籠~7500籠。在養成後期,經過40天~50天育肥,肥滿度≥18%。
記錄:對苗種來源、苗種規格、放養密度等進行記錄。對養殖環境的變化及養殖水質的測量也要進行記錄,以便出現問題實行追溯。
(3)收穫:規格殼長≥10cm可進行收穫,季節可在10月至翌年5月。對收穫的牡蠣,應檢查牡蠣體內的貝毒和SRSV;同時,產品的無公害指標應符合《NY5154-2008無公害食品牡蠣》標準。對不符合標準要求的產品,禁止上市銷售。
質量安全規定
1、《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第二十五條:“農產品生產者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合理使用
農業投入品,嚴格執行農業投入品使用安全間隔期或者休藥期的規定,防止危及農產品質量安全。”
2、《
遼寧省水產品質量安全管理辦法》“第十九條禁止銷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水產品:(一)含有致病性寄生蟲、微生物和禁止使用的漁業投入品,或者
生物毒素不符合水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二)漁用獸藥等化學物質殘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屬等有毒有害物質不符合水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三)在包裝、保鮮、貯存、運輸中使用的保鮮劑、防腐劑、添加劑不符合國家有關強制性技術規範的;(四)經抽檢、查驗不符合質量安全標準的;(五)其他不符合水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
3、《大連市農產品市場準入管理辦法》“第十一條:未取得認證或認定的農產品,實行現場檢測制度,由市場開辦者現場檢測合格後,允許進入市場銷售。”
專用標誌使用
標誌使用人應在其產品或其包裝上統一使用農產品地理標誌(金州海蠣子名稱和公共標識圖案組合標註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