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動物經營許可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 1992 年 3 月 1 日 )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九條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野生動物經營許可證
  • 受理機構:縣林業局森保站
  • 時間:1992 年
  • 辦理條件:具備一定的醫療、救助技術條件 
概述,受理機構,辦理條件,辦理程式,申請材料,

概述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 1988 年 11 月 8 日 )第十七條

受理機構

林業局森保站,決定機構:省野生動植物保護處

辦理條件

1 、申請人須具備相應的野生動物養殖經驗或聘請養殖技術人員;
2 、有養殖野生動物的固定場所;
3 、種源來源渠道合法;
4 、食物有保障;
5 、具備一定的醫療、救助技術條件。

辦理程式

一、受理  (一)崗位責任人:縣林業局森保站;
(二)崗位職責及許可權:按照許可的法定條件、標準,查驗申請條件是否齊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請事項是否屬於行政主體的職責範圍,許可申請是否在法律、法規規定的期限內提出,申請人是否具有申請資格,決定是否受理;同時,根據《行政許可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分別作出處理:
( 1 )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應即時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
( 2 )申請事項依法不屬於本野生動植物保護站職權範圍的,應當及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並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 3 )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 4 )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噹噹場或者在 5 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 5 )申請事項屬於本行政機關職權範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受理條件要求,或者申請人按照本行政機關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行政許可申請;
( 6 )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許可申請,均應當出具書面憑證。 (三)時限:即時。
二、審查
(一)初審理
1 .崗位責任人:森保站工作人員
2 .崗位職責及許可權:
( 1 )根據許可條件及審核標準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內容進行合法性、真實性審查,需要補正材料的,應當在 5 個工作日內,由森保站工作人員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 2 )對符合條件的,組織專家進行初審,提出初審意見,交市野保站負責人複查。
3 .時限: 5 個工作日。
(二)複審
1 、崗位責任人:市局野保站負責人。
2 、崗位職責及許可權:
( 1 )按許可條件及超標準對申請材料和初審、複審意見進行審定;
( 2 )對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在審批表上籤署同意意見;對不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簽署不予許可的意見及理由,與申報材料一併交縣野保站工作人員。
3 、時限: 5 個工作日。
三、決定
(一)崗位責任人:局主管領導
(二)崗位職責及許可權:
1 、按許可條件及標準對申請材料及初審、複審意見進行審定;
2 、對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在審批表上籤署同意意見;對不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簽署不予許可的意見及理由。
(三)時限: 3 個工作日。
四、送達與公告
(一)崗位責任人:縣森保站工作人員
(二)崗位職責及許可權:
( 1 )通知申請人辦理登記註冊和領取批覆意見,製作許可文書;到省野生動植物保護處申領《野生動物馴養繁殖經營許可證》,並發給申請人。
( 2 )對不予行政許可的,向申請人發出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並說明理由,同時告知申請人享有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訟訴的權利。
( 3 )對準予行政許可的,工作人員應當在縣野保站予以公告。
( 4 )按照檔案管理規定將材料整理歸檔。
(三)時限: 3 個工作日。

申請材料

1 、個人申請書、可行性報告(鄉鎮林業站簽署意見、蓋章);
2 、場地證明材料;
3 、資金證明( 20萬元以上的現金或 50萬元以上的技術設施)。野生動物養殖場地證明材料、養殖技術畢(結)業證書、養殖資金證明材料;
4 、技術證明(二名技術人員)
5 、身份證複印件、 1寸彩色照片 3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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