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數據

根據《數據出境安全評估辦法》(國家網際網路信息辦公室令第11號)第19條的規定,重要數據,是指一旦遭到篡改、破壞、泄露或者非法獲取、非法利用等,可能危害國家安全經濟運行、社會穩定、公共健康安全等的數據。

基本介紹

數據安全法中對重要數據的主要規定
第二十一條規定:“……國家數據安全工作協調機制統籌協調有關部門制定重要數據目錄,加強對重要數據的保護。……各地區、各部門應當按照數據分類分級保護制度,確定本地區、本部門以及相關行業、領域的重要數據具體目錄,對列入目錄的數據進行重點保護。”
第二十七條規定:“……重要數據的處理者應當明確數據安全負責人和管理機構,落實數據安全保護責任。”
第三十條規定:“重要數據的處理者應當按照規定對其數據處理活動定期開展風險評估,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送風險評估報告。風險評估報告應當包括處理的重要數據的種類、數量,開展數據處理活動的情況,面臨的數據安全風險及其應對措施等。”
第三十一條規定:“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運營中收集和產生的重要數據的出境安全管理,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的規定;其他數據處理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運營中收集和產生的重要數據的出境安全管理辦法,由國家網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第四十六條規定:“違反本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向境外提供重要數據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並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款,並可以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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