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整程式終止

重整程式終止是開始重整程式的公司因有不能完成重整工作的事實發生而終止重整程式。重整終止的原因有三:一是法院認為重整計畫有違公正、可行原則或其他重大違法情形,並裁定不予認可時,重整程式即應終止;二是重整計畫未能得到關係人會議同意,法院應裁定終止重整程式;三是由於情事變更致重整計畫不能或無須進行,且公司明顯無重整可能或必要時,法院得裁定終止重整。

重整終止後,法院作出的各項保全處分當然失效,原未能及時申報債權或股東權者,本依重整程式不能受償或行使權利,於終止重整後其權利隨之恢復,因重整而停止的股東會、董事及監察人的職權也同時恢復。重整開始後至終止重整前的公司行為對公司仍有拘束力。法院裁定公司終止重整程式時,應將裁定書傳送主管機關並通知其為終止重整登記。對於合乎破產規定的,法院得依職權宣告公司破產。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