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鐵路口岸管理辦法

重慶鐵路口岸管理辦法

重慶鐵路口岸管理辦法(1997年10月23日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4號發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鐵路口岸管理辦法
  • 地點:重慶
  • 類型:管理辦法
  • 時間:1997年10月23日

第一條為加強重慶鐵路口岸管理,確保口岸安全暢通,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鐵路口岸的聯檢區(進出口貨物倉庫、國際貨櫃裝卸和堆碼場地、裝卸用鐵路線)是口岸查驗單位代表國家對出入境交通工具、貨物等實施聯合檢查和監管的場所。
第三條重慶市口岸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市口岸辦)是重慶市人民政府直接領導的口岸綜合管理機構,負責管理和協調口岸工作。根據需要在重慶鐵路分局重慶東車站(以下簡稱鐵路東站)設定派出機構,負責鐵路口岸的日常管理和協調工作。
第四條鐵路、海關、商檢、衛檢、動植檢等部門,依照各自的職責和國家有關規定,負責對出入境交通工具、貨物等進行檢查、檢驗、檢疫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鐵路東站和進出口貨場聯營單位按職責規定,負責鐵路口岸進出口貨物的運輸組織和倉庫管理等工作。
第六條貨主或貨運代理人應按國家有關進出境貨物法律法規的規定,主動申報並配合查驗部門進行檢疫、檢驗。
第七條口岸有關單位應嚴格按核定的編制定崗定員定責,報市口岸辦備案
第八條口岸有關單位的工作人員必須佩戴鐵路東站統一制發的證件上崗工作。
第九條檢查檢驗和有關單位應在口岸集中辦公,實行報驗、檢查檢驗、制發單證一條龍服務,並建立科學、快捷的單據傳遞辦法和查驗聯繫方法。
第十條貨運檢查檢驗的方法應做到程式簡化,高效監管:
(一)法律、法規未規定和進口國家不要求檢疫、檢驗的貨物,可不列入動植物檢疫、衛生檢疫和商品檢驗範圍;
(二)法定必檢的進出口貨物,由有關查驗部門辦理手續,海關憑有關證件驗放,其它貨物可由海關直接驗放;
(三)各查驗單位依法必須施檢的貨物,應按法律、法規規定的標準抽樣檢查檢驗;
(四)查驗進口貨物,由有關的查驗單位在現場實行一次開箱檢驗(特殊情況除外);
(五)對零散出口貨物的查驗,應在裝箱場地集中聯合進行一次性查驗封箱。
第十一條嚴格建立進出口貨物管理制度,實行內貿貨物與外貿貨物、進口貨物與出口貨物、驗放貨物與非驗放貨物分開管理和貨運票據與關封集中管理。
第十二條鐵路口岸實行晝夜連續作業制度,縮短貨車停留時間。進口貨物到站,查驗單位接到鐵路東站值班員通知後30分鐘內必須到崗。
第十三條鐵路口岸的無主或放棄的進口貨物,由鐵路東站交海關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及時處理。
第十四條進出口貨物運輸費用按國家規定的項目標準核收。
貨物查驗費用按國家和市物價部門確定的項目標準核收。
口岸管理費按市財政局、市物價局的有關規定收取,所收費用納入市財政預算管理。
第十五條查驗單位在聯檢現場的工作場所和通訊保障條件(含市內電話),按《國務院關於口岸開放的若干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口岸管理部門及口岸查驗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故意刁難貨主,並向貨主索賄受賄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或監察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進出口貨場聯營單位違反本辦法,刁難貨主或搞野蠻作業,造成經濟損失者,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十七條鐵路東站對重慶鐵路口岸聯檢樓實行物業管理,為駐口岸工作單位提供服務。
第十八條鐵路東站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安全、治安、消防等工作制度。
第十九條本辦法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條本辦法具體套用中的問題由市口岸辦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重慶鐵路口岸管理辦法》(重府令第89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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