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高速公路管理辦法

《重慶市高速公路管理辦法》是為了加強高速公路管理,保障高速公路完好、安全和暢通,提升高速公路服務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收費公路管理條例》《重慶市公路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重慶市實際制定的辦法。經2023年8月17日市第六屆人民政府第16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由重慶市人民政府於2023年9月18日發布,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高速公路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3年9月18日
  • 實施時間:2023年11月1日
  • 發布單位:重慶市人民政府
發布信息,辦法全文,

發布信息

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 360 號
《重慶市高速公路管理辦法》已經2023年8月17日市第六屆人民政府第16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  長 胡衡華  
2023年9月18日

辦法全文

重慶市高速公路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高速公路管理,保障高速公路完好、安全和暢通,提升高速公路服務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收費公路管理條例》《重慶市公路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通車運營高速公路的養護、經營、使用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市交通主管部門負責全市高速公路的管理工作。市交通主管部門所屬的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機構負責高速公路交通運輸管理的具體執法工作。
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和市發展改革、公安、財政、規劃自然資源、生態環境、城市管理、水利、文化旅遊、衛生健康、應急管理、市場監管、氣象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辦法。
第四條  高速公路經營企業應當依法履行高速公路養護、經營管理、保障通行等義務,協助做好高速公路管理工作。
支持高速公路經營企業依法成立行業組織,制定高速公路經營管理相關規則,發揮行業自律作用,接受市交通主管部門的行業監督和指導。
第五條  公安、規劃自然資源、交通、應急管理、氣象等部門以及高速公路經營企業應當加強信息數據資源共享。
市交通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公安機關以及高速公路經營企業建立會商研判、聯合指揮調度和協作聯動機制,加強高速公路協同管理。
第六條  加強與有關省、自治區協調聯動,共同做好成渝地區雙城經濟圈、西部陸海新通道沿線高速公路的運營、管理,探索建立管理協同、安全高效、服務優質的一體化運行管理體系。
第七條  推動高速公路基礎設施與運輸服務網、信息網、能源網以及現代物流、文化旅遊、現代農業、生產製造、商貿金融等相關產業融合發展,創新路域經濟產業新業態、新模式。
第二章  養護管理
第八條  高速公路經營企業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規定的養護作業標準、技術規範和操作規程,組織開展高速公路及其附屬設施的養護以及高速公路用地範圍內的綠化、水土保持工作,保持高速公路及其附屬設施經常處於良好技術狀態。
鼓勵採用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新設備實施養護施工作業,提高高速公路及其附屬設施養護專業化、數位化水平。
第九條  高速公路經營企業應當保障充足的養護資金,定期開展高速公路技術狀況檢測、評定和養護需求分析,編制高速公路養護計畫,實施預防性、周期性養護。
高速公路經營企業養護資金安排以及養護實施效果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
第十條  市交通主管部門應當組織開展高速公路及其附屬設施抽檢工作,提出養護要求,督促高速公路經營企業依法履行養護義務。
高速公路經營企業未按照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制定的技術規範和操作規程進行養護的,由市交通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經催告仍不履行,其後果已經或者將危害交通安全的,市交通主管部門可以委託符合條件的單位代為養護,養護費用由該高速公路經營企業承擔,拒不承擔的,由市交通主管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一條  高速公路經營企業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配置與高速公路養護需求相適應的橋樑、隧道等專業技術人員,並實施巡查維護。
第十二條  高速公路經營企業實施移動養護作業或者在非通行尖峰時段占用行車道,且根據交通安全管理需要可以即時恢復通行的養護施工作業,應當事先通報市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機構和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除前款情形以外的占道養護工程施工作業,高速公路經營企業應當科學合理編制交通組織方案,並徵求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意見。養護工程程式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市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機構、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加強對高速公路養護施工作業的監督檢查。
第十三條  下列設施在高速公路建成後移交相關單位:
(一)轉化為地方道路使用的臨時施工道路;
(二)非高速公路組成部分的連線道路;
(三)上跨高速公路車行天橋;
(四)其他非高速公路設施。
有關單位拒絕接收或者無法確定接收單位的,高速公路建設單位應當向所在地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報告,由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依法協調處理。
第十四條 因新建基礎設施需要對既有高速公路設施進行重建或者改建的,建設單位應當在交工驗收合格後,向既有高速公路經營企業辦理移交管理手續,既有高速公路經營企業應當及時接收。
因新建基礎設施在既有高速公路增加的土建、收費、交通安全等設施,由新建基礎設施單位負責建設。管理養護範圍劃分由新建基礎設施單位和既有高速公路經營企業約定。約定不成的,由市交通主管部門按照合理性、統一性原則劃定。
第三章  運營管理
第十五條  高速公路車輛通行費收費標準、收費期限的審批,按照《收費公路管理條例》和有關規定執行。
通行收費高速公路的車輛,應當依法交納通行費。符合通行費減免條件的車輛通過高速公路收費站時,駕駛人應當主動出示相關證件,交付查驗。
第十六條  高速公路實行聯網收費,統一清分和結算,具體辦法由市交通主管部門制定。
第十七條  車輛通行高速公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國家收費公路聯網收費運營和服務有關規定補收車輛通行費:
(一)無通行卡的;
(二)持調換或者偽造的通行卡的;
(三)故意損壞、禁止通行卡,或者干擾收費系統、設施的;
(四)假冒享受通行費減免政策車輛的;
(五)採取其他方式偷逃通行費的。
第十八條  對依法應當交納而拒交、逃交、少交車輛通行費的車輛,高速公路經營企業有權拒絕其通行,並要求其補交車輛通行費。
高速公路經營企業發現為了拒交、逃交、少交車輛通行費,實施故意堵塞收費道口、強行沖卡、毆打收費人員、破壞收費設施或者其他擾亂高速公路經營管理秩序的行為,應當及時報告公安機關,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九條  高速公路經營企業應當在收費站顯著位置設定統一樣式的公示牌,公示收費站名稱、收費項目名稱、審批機關和審批檔案文號、高速公路屬性、收費單位、收費標準、收費起止年限、車輛運輸鮮活農產品免交車輛通行費的有關規定和監督電話等內容,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收費站站址變更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條  高速公路經營企業應當按照規定設定收費車道,配備充足的收費設備,保障車輛正常通行。
因收費車道未全部開放造成同一收費車道排隊車輛超過200米或者造成收費車道平均有10台以上車輛等待交費時,高速公路經營企業應當採取增加開啟收費車道、啟用應急收費設備等應急措施。
發生重大、特別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或者其他重大突發事件時,高速公路經營企業應當為執行現場救護、救援、搶險任務的車輛提供優先通行便利。
第二十一條 高速公路經營企業承擔服務區的運營、安全、生態環境保護等主體責任,應當對服務區運營管理單位或者服務區經營商戶的安全生產、服務質量、公共衛生等進行規範指導。
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對服務區的用水、用電、垃圾轉運和污水處理等正常運營需求給予支持。
第二十二條  高速公路經營企業應當保持服務區設施完好、整潔衛生,提供短暫休息、如廁、臨時停車、飲水、車輛加水等免費服務和加油、購物、餐飲、汽車維修等經營性服務;具備條件的,可以提供車輛加氣、加氫、充電、換電等能源補給和住宿服務。
服務區的公共服務設施設備不能滿足需求時,應當及時維修、改造或者更新。
第二十三條  服務區停車場所應當按照車輛種類、車輛類型實行分區管理。進入服務區的車輛應當按照小客車、大客車、貨車、拖掛車、危險貨物運輸車、牲畜運輸車等標識指引停放,不得長時間占用服務區停車位影響其正常流轉使用。
第二十四條  鼓勵服務區主動融入地方自然、人文以及經濟發展特色,打造智慧綠色、文化旅遊、商貿物流、消費等多功能服務場所,拓展服務區服務功能。
服務區拓展服務功能或者完善進出口通道時,所在地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給予用地等支持。
第二十五條  高速公路經營企業不得擅自關閉高速公路收費站、服務區。
市交通主管部門、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需要關閉高速公路收費站、服務區的,應當通知高速公路經營企業,並及時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六條  高速公路經營企業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制定車輛救援服務規程,建立專職救援隊伍或者委託社會救援機構,提供清障救援服務。清障救援服務費收取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市交通主管部門、市發展改革部門和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對高速公路清障救援服務、收費行為等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  高速公路經營企業接到清障救援信息後,應當及時派出清障救援車輛和人員,按照就近、安全、便捷的原則,將障礙物或者車輛拖移至距事發地最近的出口處、服務區,或者與當事人協商確定的地點。
清障救援機構實施清障救援服務時,應當告知當事人收費項目、收費標準、監督電話等信息,不得違法擴大收費範圍、提高收費標準或者強制提供有償服務。
第二十八條  市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機構、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高速公路經營企業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及時向社會發布擁堵、交通阻斷、氣象、事故、交通管制、行車提示、安全警示以及養護施工作業等出行服務信息。
第二十九條  高速公路經營企業應當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提高公共服務和運營管理水平,保障服務設施完好,公開服務項目、收費標準、監督電話等事項,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市交通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高速公路服務標準、規範,開展養護、收費、服務區、清障救援等運營服務質量評價並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條  高速公路經營企業依法享有高速公路收費權、廣告經營權、服務設施經營權。
轉讓前款權益或者股權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特許經營協定的約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  收費期限屆滿的高速公路由國家無償收回,由高速公路經營企業向市交通主管部門移交。
高速公路收費期限屆滿前6個月,市交通主管部門應當對高速公路進行鑑定和驗收。
第四章  路政管理
第三十二條  高速公路建築控制區的範圍,從高速公路用地外緣起向外不少於30米,互通立交橋匝道用地外緣起向外不少於50米。
第三十三條  在高速公路建築控制區範圍內除高速公路保護、養護需要外,不得修建建築物和地面構築物。
高速公路建築控制區劃定前已經合法修建的建築物或者地面構築物不得擴建,因高速公路建設或者保障高速公路運行安全等原因需要拆除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高速公路用地、建築控制區內的違法行為,高速公路建成通車前由所在地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相關部門依法查處;建成通車後由市交通主管部門依法實施路政管理,所在地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相關部門應當協助和配合。
第三十四條  高速公路經營企業應當加強對高速公路橋樑橋下空間和涵洞的日常巡查和管理,發現違法堆積物或者搭建設施的,應當立即勸阻和制止,及時消除安全隱患,並向市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機構報告。
市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機構接到報告或者發現前款情形的,應當依法查處。
第三十五條  因高速公路建設、養護管理需要,在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範圍內設定的各類設施、標誌標線等,其所有權人應當主動配合,予以遷移、加固或者自行拆除。
第三十六條  損壞、污損或者占(利)用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以及高速公路附屬設施等高速公路路產的,應當執行由市交通主管部門制定的公路賠(補)償費標準,收取的費用應當專項用於高速公路路產的恢復和高速公路養護、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挪用和截留。
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涉及高速公路路產損失的道路交通事故時,應當通知市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機構和高速公路經營企業到場處理高速公路路產賠償或者補償。
第三十七條  高速公路收費站入口應當依法設定經檢驗鑑定合格的貨運車輛超限檢測設備,不得允許經檢測發現的違法超限運輸車輛駛入高速公路。
大件運輸車輛不能提供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證的,或者提供的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證與實際裝載情況不符的,高速公路經營企業應當拒絕其通行。
第三十八條  高速公路經營企業在高速公路收費站出入口或者服務區發現違法超限超載運輸車輛的,應當及時向市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機構或者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通報,相關部門應當及時依法查處。
第三十九條  市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機構應當按照規劃在高速公路重要路段開展超限運輸不停車監控檢測。
高速公路超限運輸不停車監控檢測設備記錄的其他違法線索,由市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機構移送相關部門依法核實處理。
第五章  應急管理
第四十條  市交通主管部門應當加強高速公路數位化建設,組織建立全市高速公路路網運行調度管理平台,開展高速公路路網運行監測、應急處置調度、分析研判和出行信息服務等工作。
高速公路經營企業應當按照要求將收費、通信、監控、養護等運營管理系統接入高速公路路網運行調度管理平台。
第四十一條  市交通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編制地震、地質災害、雨雪冰凍災害等損毀高速公路的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高速公路經營企業應當根據市交通主管部門編制的高速公路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制定專項應急預案,做好應急隊伍建設、應急演練、搶險物資儲備和突發事件應急處置等工作。
第四十二條  市交通主管部門、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以及高速公路經營企業應當按照各自職責組織處置高速公路突發事件。
第四十三條  高速公路經營企業應當落實隱患排查治理主體責任,建立隱患排查治理制度,按照《公路工程技術標準》等技術規範落實治理措施。
市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機構、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高速公路經營企業應當建立高速公路安全隱患排查治理會商機制,定期組織開展高速公路安全隱患聯合排查。
第四十四條  高速公路經營企業發現高速公路及其附屬設施損毀或者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在現場設定警示提示和安全防護設施,及時採取措施修復或者消除安全隱患。
市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機構、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巡查發現存在高速公路安全隱患的,應當採取相應安全措施,並通知高速公路經營企業及時採取措施消除安全隱患。
第四十五條  因高速公路工程建設引發的地質災害,由高速公路工程建設單位負責治理。
第四十六條  遇有自然災害、惡劣氣象條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嚴重影響交通安全的情形,採取其他措施難以保證交通安全時,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對高速公路實行交通管制。
前款規定的情形消除後,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及時解除交通管制,恢復高速公路正常通行。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高速公路附屬設施,是指為保護、養護高速公路和保障高速公路安全暢通、服務出行,按照《公路工程技術標準》設定的防護、排水、養護、管理、服務、交通安全、監控、通信、收費等設施、設備以及專用建築物、構築物等。
(二)高速公路用地範圍,是指按照《公路工程技術標準》確定的範圍。
(三)養護工程,是指在一段時間內集中實施並按照項目進行管理的高速公路養護作業,不包括日常養護和高速公路改擴建工作。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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