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養犬管理條例(徵求意見稿)

2022年6月14日,重慶市公安局發布了《重慶市養犬管理條例(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養犬管理條例(徵求意見稿)
  • 頒布時間:2022年6月14日
  • 發布單位:重慶市公安局
內容解讀
《條例》與此前重慶市在養犬管理方面實行的《重慶市養犬管理暫行辦法》相比,新增了對個人養犬條件的規定:有合法身份證明;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有固定住所且獨戶居住。
《條例》規定:對於虐待、遺棄飼養犬只等行為,將由公安機關處警告或者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上述行為與攜犬進入公共場所;飼養有嚴重傷人記錄的犬只;攜犬出戶不系犬繩或者不佩戴犬牌,所系犬繩長度超過1.5米;攜烈性犬、攻擊性犬、大型犬出戶不裝入犬籠或者加戴嘴套;在住宅區內設定犬只收留救助場所和從事犬只出售、寄養、培訓、美容等經營活動等行為,一併被列入“禁止行為”。違者擬被罰款。
養犬人未按照《條例》規定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有關部門可以按照規定將其納入社會信用系統,依法實施信用監管。
在個人監督方面,《條例》規定:對不文明養犬行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可以進行批評、勸阻,並向有關部門投訴、舉報,有關部門應當及時處理。犬只正在傷人的,任何人可以採取措施進行控制;不能控制的,可以就地撲殺。
與《重慶市養犬管理暫行辦法》相比,《條例》首次對“犬只收留救助”方面進行了規定: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轄區養犬管理工作的需要,組織公安機關或者農業農村部門等有關部門設立犬只收留救助場所,負責接收和依法處理流浪犬、棄養犬等犬只。區縣(自治縣)公安機關、農業農村部門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收留救助場所的監督和管理。
支持、鼓勵有條件的動物保護組織和個人設立犬只收留救助場所。動物保護組織和個人設立的犬只收留救助場所可以依法接受社會捐贈。收留救助的犬只不得用於經營活動。
對收留救助的流浪犬只,收留救助場所應當及時核查養犬人的信息,能夠查明養犬人的,應當及時通知養犬人領取。養犬人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7日內領取犬只,並承擔犬只飼養、醫療等費用;養犬人逾期不領取或者拒不支付相關費用的,犬只按照無主犬只處理。
養犬人將放棄飼養的犬只送至犬只收留救助場所的,應當書面申明棄養,其棄養的犬只按照無主犬只處理。對犬只收留救助場所的無主犬只,符合養犬條件的單位或者個人可以領養、認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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