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範政府價格行為,進一步完善和配套價格聽證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政府制定價格聽證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第2號令)的有關規定,重慶市市物價局制定了《重慶市價格聽證目錄》。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物價局關於公布《重慶市價格聽證目錄》的通知
- 發文機關:重慶市物價局
- 發文字號:渝價〔2012〕425號
渝價〔2012〕425號
各區、縣(自治縣)發展改革委,北部新區、萬盛經開區發展改革局,市級有關部門:
為規範政府價格行為,進一步完善和配套價格聽證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政府制定價格聽證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第2號令)的有關規定,市物價局制定了《重慶市價格聽證目錄》(以下簡稱《聽證目錄》),已報經市政府法制辦審查登記(渝文審[2012]68號),現予公布,並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價格聽證是《價格法》規定的政府制定(含調整,下同)價格的法定程式,價格聽證目錄是政府價格行為法律法規體系的重要內容。市、區縣價格主管部門制定《聽證目錄》範圍的商品或服務價格,應當組織價格聽證;未履行法定價格聽證程式制定的商品和服務價格,一律無效。
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實行價格聽證的項目自動進入《聽證目錄》。
三、市、區縣價格主管部門制定《聽證目錄》以外的其他關係民眾切身利益的商品或服務價格,認為有必要的,也可組織價格聽證。
四、納入《聽證目錄》範圍的商品和服務價格建立聯動機制,應當組織價格聽證。聯動機制建立後,價格調整按聯動機制的規定實施。
五、《聽證目錄》不包括行政事業性收費,市價格主管部門制定涉及民眾切身利益的污水處理費、生活垃圾處置費、車輛通行年票等行政事業性收費,按照《重慶市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組織價格聽證。
六、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制定《聽證目錄》以外的商品和服務價格、實行聯動機制的價格、其他重要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可以通過論證會、座談會和網路徵求意見的方式聽取社會各界意見。
七、本目錄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重慶市物價局2003年11月14日公布的《重慶市物價局價格聽證目錄》(渝價[2003]633號)同時廢止。
附屬檔案:《重慶市價格聽證目錄》
重慶市物價局
2012年12月24日
重慶市價格聽證目錄
序號 | 聽證項目 | 聽證範圍 | 聽證機關 |
一 | 居民 生活用電 銷售價格 | 省級電網 | 市價格主管部門, 受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委託 |
地方電網 | 市價格主管部門 | ||
二 | 城市居民 生活用水 銷售價格 | 主城九區城市居民生活用水 | 市價格主管部門 |
主城九區外當地 城市居民生活用水 | 區縣價格主管部門 | ||
三 | 城市居民 生活用氣 銷售價格 | 主城九區城市居民生活用氣 | 市價格主管部門 |
主城九區外當地 城市居民生活用氣 | 區縣價格主管部門 | ||
四 | 城市公共 交通基本 運價或票價 | 軌道交通和主城九區 公共汽車、計程車 | 市價格主管部門 |
主城九區外當地 公共汽車、計程車 | 區縣價格主管部門 | ||
五 | 醫療 服務價格 | 全市範圍非營利性 醫療機構的主要 醫療服務項目 | 市價格主管部門 |
六 | 高中和高等 教育學費 | 全市範圍政府舉辦的 高中和高等教育學校 | 市價格主管部門 |
七 | 有線電視 收視維護費 | 全市範圍有線 電視傳輸系統 | 市價格主管部門 |
八 | 遊覽參觀點 門票價格 | 市管遊覽參觀點門票價格 | 市價格主管部門 |
區縣管遊覽參觀點門票價格 | 區縣價格主管部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