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森林防火獎懲辦法》是1995年07月10日發布,1995年08月01日生效的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森林防火獎懲辦法
- 頒布時間:1995年7月10日
- 實施時間:1995年8月1日
- 類別:地方法規
【發布單位】83102
【發布文號】重府發[1995]135號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重慶市森林防火獎懲辦法
(重府發〔1995〕135號一九九五年七月十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有效預防和撲救森林火災,保護森林資源,促進林業發展,維護自然生態平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森林防火條例》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森林防火的獎勵與處罰,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根據森林面積大小和森林防火難易程度,本市行政區域劃分為以下火險類區:
一類火險區:江津市、永川市、巴南區、渝北區、萬盛區、北碚區(含縉雲山自然保護區)、璧山縣、銅梁縣、長壽縣、綦江縣、大足縣;
二類火險區:九龍坡區、沙坪壩區、江北區、南岸區、合川市、榮昌縣;
三類火險區:潼南縣、大渡口區、雙橋區。
第二章 獎勵
第四條 森林防火工作取得顯著成績的區、市、縣護林防火指揮部,按下列條件由市擴林防火指揮部或市政府予以表彰獎勵:
(一)一類火險區當年內森林受害面積控制在萬分之一以下,二類火險區當年內受害森林面積控制在萬分之一以下,未發生一般以上森林火災(含一般火災,下同);三類火險區連續兩年內,每年受害森林面積控制在萬分之一以下,無一般以上火災者,每年由市護林防火指揮部表彰;
(二)一、二類火險區連續三年、三類火險區連續六年達到上述控制指標要求者,由市政府表彰。
第五條 有下列事跡之一的社會單位和個人,由市護林防火指揮部予以表彰獎勵:
(一)嚴格執行森林防火法規,在預防森林火災、普及防火、滅火知識、培養防火、滅火技術人才等方面有顯著成績;
(二)發生森林火災及時採取有力措施、積極組織撲救的,或者在撲救森林火災中起模範帶頭作用,成績顯著;
(三)發現森林火災及時報告,並盡力撲救,避免造成重大損失;
(四)發現縱火行為,及時制止並舉報;
(五)在森林防火科學天空中成績突出;
(六)在查處森林火災案件中有突出成績。
在森林防火工作中,成績特別突出,連續三年被評為市級以上森林防火先進單位和個人的,由市護林防火指揮部申請市政府表彰。
第六條 獎勵考核評比辦法:
(一)區市縣擴林防火指揮部推薦本轄區內的有功單位和個人,並如實填寫“森林防火先進事跡申報表”,報市護林防火指揮部審批;
(二)報市政府表彰的有功單位和個人,由所在區市縣護林防火指揮部報同級政府簽署意見,並經市護林防火指揮部審核後,報市政府審批;
(三)市級有功單位和個人,由市護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推薦,報市護林防火指揮部審批。
第七條 獎勵原則:
(一)精神獎勵和物質獎勵相結合;
(二)獎勵及時適當;
(三)保障獲獎者合法權益。
第三章 處罰
第八條 單位和個人有下列第一至三項行為之一的,處50元罰款或者警告;有第四項行為的,處50元至100元的罰款或者警告;有第五項行為的,責令限期更新造林,賠償損失,並處50元至500元的罰款:
(一)森林防火期內,在林內吸菸、上墳燒紙、燃放鞭炮、野炊、隨意用火未造成損失的;
(二)未經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授權單位批准,擅自在林內(含林緣一百米範圍)打靶、試炮、爆破、燒灰燒荒等生產性用火,未造成損失的;
(三)有森林火災隱患,經森林防火指揮部或者林業主管部門通知不加清除的;
(四)不服從撲火指揮機構的指揮或者延誤撲火時機影響撲火救災的;
(五)過失引起森林火災,尚未造成重大損失的;
(六)違犯《森林防火條例》及本辦法以外的法律、法規、有關規定,按法律、法規、有關規定處理。
對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的責任人員或者在森林防火工作中有失職行為的人員,還可心視情節和危害後果,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第九條 第八條規定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單位決定。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複議或擔起訴訟,期滿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林業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單位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條 發生火災隱瞞不報或以大報小者,除取消評獎資格外,對主要責任人按規定給予行政處分;區市縣每年度森林火災損失超過控制指標的,由市護林指揮部通報批評。
第十一條 違反森林防火管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應當處以拘留的,由公安機關決定;情節和危害後果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二條 獎勵經費由市財政部門列入預算,按年度撥付。
第十三條 區市縣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
第十四條 本辦法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重慶市林業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1995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