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森林防火條例》經2011年9月22日重慶市三屆人大常委會第26次會議通過,2011年9月22日重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2011〕30號公布。該《條例》分總則、森林防火職責、森林火災預防、森林火災撲救、災後處置、法律責任、附則7章50條,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森林防火條例
- 發布機構:重慶市人大常委會
- 通過日期:2011年9月22日
- 發布日期:2011年9月22日
- 實施日期:2011年11月1日
重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修訂的條例,審議結果的報告,審議意見的報告,實施情況的報告,
重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2011〕30號
《重慶市森林防火條例》已於2011年9月22日經重慶市第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6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重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1年9月22日
修訂的條例
(2011年9月22日重慶市第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 根據2018年7月26日重慶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關於修改〈重慶市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等二十五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森林防火職責
第三章 森林火災預防
第四章 森林火災撲救
第五章 災後處置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有效預防和撲救森林火災,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保護森林資源,鞏固森林建設成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森林防火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森林火災的預防和撲救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森林防火,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火災的預防和撲救。
第三條 森林防火工作實行預防為主、科學撲救、積極消滅的方針。
第四條 森林防火工作實行各級人民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森林防火經費納入財政預算,建立穩定的經費保障機制。
第六條 鼓勵森林防火責任單位辦理森林火災保險。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有森林防火任務的單位應當為所屬的專業森林火災撲救隊員辦理人身意外傷害商業保險。
鼓勵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有森林防火任務的單位為所屬的半專業森林火災撲救隊員辦理人身意外傷害商業保險。
第七條 負有森林防火責任的單位和個人,為森林防火工作作出突出貢獻的,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其他單位和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或其森林防火指揮機構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一)發現森林火災及時報告,避免重大損失的;
(二)撲救森林火災表現突出的;
(三)推廣和運用森林防火技術取得顯著成效的;
(四)為預防和撲救森林火災作出其他重大貢獻的。
第二章 森林防火職責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森林防火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政府負總責的森林防火責任制度,加強森林防火基礎設施、森林防火指揮體系和森林防火隊伍建設,做好森林防火宣傳教育和預防撲救工作,及時處置森林火災。
第九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揮機構負責組織、協調和指導本行政區域內的森林防火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森林防火法律、法規的宣傳、實施;
(二)協調解決本轄區部門、地區之間有關森林防火的重大問題;
(三)指導和監督森林防火責任制的建立,組織對森林防火工作的檢查;
(四)指導森林防火隊伍的組建,組織開展森林防火培訓和應急預案演練;
(五)組織和指揮森林火災的撲救,指導和監督森林火災的調查、評估工作;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森林防火監督和管理工作,承擔本級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揮機構的日常工作。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公安、財政、民政、衛生、交通、教育、園林、氣象、商務、通信等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有關的森林防火工作。
第十一條 森林、林木、林地經營單位和個人,林區的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居民委員會、企業、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應當按照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揮機構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要求,建立森林防火責任制,劃定森林防火責任區,明確森林防火負責人。
森林、林木、林地經營單位和個人,在其經營區域內承擔森林防火責任。
第十二條 林區內的鐵路、公路經營管理單位應當負責本單位所屬林地的防火工作,並配合當地人民政府做好鐵路、公路沿線森林火災危險地段的防火工作。
穿越林區的高壓電線、電纜的經營管理單位應當組織人員巡護線路,定期進行塔架安全檢查,排除森林火災隱患。
穿越林區的電力、電信線路、天然氣和石油輸送管線的經營管理單位,林區內和距林區一千米範圍內的易燃易爆場所的經營管理單位,應當配套建設森林防火設施,配備滅火器材設備,在森林火災危險地段開設防火隔離帶,確定專人負責防火工作。
第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逐級簽訂森林防火責任書。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揮機構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與轄區內承擔森林防火責任的單位、組織和個人簽訂森林防火責任書,實行年度責任目標管理。
第十四條 森林防火工作涉及兩個以上行政區域的,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森林防火聯防機制,劃定聯防區域,明確聯防職責,制定聯防制度和措施,共同做好聯防區域內的森林防火工作。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或其森林防火指揮機構,應當與駐軍、武裝警察部隊建立森林防火軍民聯防制度。
第十五條 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居民委員會以及其他有關單位配備的專職或者兼職護林員,應當承擔以下森林防火職責:
(一)宣傳森林防火工作的法律、法規;
(二)巡山護林,制止違反規定的野外用火行為,消除火災隱患;
(三)及時報告火情,參加森林火災撲救,協助調查森林火災案件。
第十六條 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為森林防火提供捐助和志願服務。
第三章 森林火災預防
第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揮機構以及林業主管部門,應當組織開展經常性的森林防火宣傳工作,普及森林防火的法律、法規和森林防火的安全常識,提高全民的森林防火意識和素質。
廣播、電視、報刊、網際網路等媒體,應當配合做好森林防火宣傳工作,並及時播發或者刊登森林火險氣象等級預報、森林火險氣象等級趨勢預測和森林火險預警信息。
教育主管部門和教育機構應當將森林防火納入消防知識教育的內容。
每年三月為全市森林防火宣傳月。
第十八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編制森林火災應急預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並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備案。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根據森林火災應急預案制定森林火災應急處置辦法。
第十九條 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森林防火規劃,在森林防火重點區域設定火情瞭望塔、監測哨、電子監控、防火蓄水池等設施,在林區主要入口或者人員活動頻繁的地方設立永久性森林防火宣傳警示牌;根據所轄區域森林資源分布,合理營造生物防火林帶或者開設防火隔離帶,建設防火通道;按照國家規範要求建設森林火災撲救物資儲備庫,儲備森林防火物資和器材。
森林、林木、林地的經營單位和個人,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林區內景區景點的經營管理單位,應當在其經營區域內設定森林防火警示宣傳標誌,營造生物防火林帶或者開設防火隔離帶,並配備必要的滅火器材。
第二十條 森林防火專用車輛、電台、電子監控等器材設備,應當保持良好狀態,定期進行檢查,保證防火滅火需要。
第二十一條 新造林作業與防火林帶建設應當同步規劃、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並將相關資料報區縣(自治縣)林業主管部門備案。
新造林面積在二十公頃以上的,應當按照每公頃不低於十米的標準營造生物防火林帶。現有成片的針葉林區面積在三十公頃以上的,應當按照生物防火林帶建設規劃新建或者改建。
林區的住宅、廠房、易燃易爆場所周圍,應當開闢寬度在十米以上的防火隔離帶或者營造生物防火林帶。
第二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航空護林工作,並建立相關單位參與的航空護林協作機制,完善航空護林基礎設施建設。
第二十三條 經批准在林區內實施的建設項目,其森林防火設施應當與該建設項目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建設項目的森林防火設施不符合森林防火規劃要求的,由林業主管部門下達森林火災隱患整改通知書,責令限期整改,消除隱患。
第二十四條 因林木生長危及電線、電纜或者其他管線安全,導致森林火災隱患的,應當及時採取消除措施。需要砍伐林木的,應當依法報林業主管部門批准。
第二十五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專業或者半專業森林火災撲救隊伍。
有森林防火任務的下列單位,應當根據實際需要,建立專業或者半專業森林火災撲救隊伍:
(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二)國有林場;
(三)市級以上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植物園、森林公園、文物保護單位、地質公園和A級以上旅遊區。
有森林防火任務的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居民委員會,林區的企業、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森林、林木、林地經營單位,應當建立森林火災民眾撲救隊伍。
市級專業森林火災撲救隊伍的建立和撤併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區縣(自治縣)級專業森林火災撲救隊伍的建立和撤併由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批准,報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揮機構備案。
第二十六條 森林火災撲救隊伍應當配備撲救工具和裝備,接受森林防火指揮機構的指揮調度。
各級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揮機構應當每年組織森林火災撲救隊伍開展不少於一次業務知識培訓和森林火災應急演練。
第二十七條 每年1月1日至5月10日、7月10日至10月10日為全市森林防火期。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當地實際,公告提前或者推遲本行政區域的森林防火期,並報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揮機構備案。
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內森林資源分布狀況和森林火災發生規律,劃定森林防火區,並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八條 經市人民政府批准,林業主管部門、國務院確定的重點國有林區的管理機構在森林防火期內,可以設立臨時性的森林防火檢查站,對進入森林防火區的車輛和人員進行森林防火檢查。
第二十九條 森林防火期內,在森林防火區禁止野外用火。因特殊情況確需生產用火或者工程用火的,按照《森林防火條例》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式批准。
批准用火的單位應當將批准用火的情況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揮機構備案,並督促用火單位和個人落實用火安全防範措施,派員加強用火現場監督檢查。
第三十條 經批准的生產用火或者工程用火,作業時應當在三級以下風力、森林火險等級三級以下,並採取下列防火措施:
(一)開設平均樹高一點五倍以上寬度的防火隔離帶;
(二)確定用火負責人;
(三)預備好應急撲火力量,並準備好撲火工具;
(四)有專人看守用火現場,應急撲火人員進入應急狀態;
(五)用火後指派專人熄滅余火、清理現場,確認安全後,人員才可撤離;
(六)落實其他相關的安全防範措施。
第三十一條 禁止森林防火期內進入森林防火區的車輛和人員攜帶火種或易燃易爆物品。車輛應當配備滅火器材,車輛司乘人員應當對搭載人員進行防火安全教育,嚴防搭載人員丟棄火種。
在林區內野外操作機械設備,必須遵守防火安全規定,做好防火安全工作。
第三十二條 在森林防火期內遇有高溫、乾旱、大風等高火險氣候,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規定森林高火險期。
春節期間、清明時節、秋收季節等火災高發時段,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根據森林防火需要,可以規定為森林高火險期。
森林高火險期內,森林防火區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嚴格監管居民生活用火。
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可以發布命令,劃定森林高火險區。
森林高火險期內,進入森林高火險區的,應當經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批准,嚴格按照批准的時間、地點、範圍活動,並接受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三十三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揮機構應當定期組織開展森林火災隱患排查。對排查發現的森林火災隱患,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下達森林火災隱患整改通知書,責令限期整改,消除隱患。涉及的其他單位和個人應當積極配合。
第三十四條 對無行為能力人和限制行為能力人負有監護責任的單位或個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嚴格防止被監護人進入林區用火、玩火。
第四章 森林火災撲救
第三十五條 全市設定統一的“12119”森林火災報警電話,並與“110”、“119”報警電話實行聯動。
第三十六條 大渡口區、江北區、沙坪壩區、九龍坡區、南岸區、北碚區、渝北區、巴南區發生森林火災,當地森林防火指揮機構應當立即報告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揮機構。渝中區發生森林火災,區園林主管部門應當立即報告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揮機構。
其他行政區域發生森林火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揮機構應當立即報告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揮機構:
(一)重大、特別重大森林火災;
(二)威脅居民區、重要設施的森林火災;
(三)造成一人以上死亡或者三人以上重傷的森林火災;
(四)發生在原始林區、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風景名勝區等重點林區的森林火災;
(五)發生四小時後尚未撲滅明火的森林火災;
(六)區縣(自治縣)行政區域交界地的森林火災;
(七)需要市人民政府支援撲救的森林火災。
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揮機構接到森林火災報告後,應當按照規定報告市人民政府,並通報有關部門和單位。
第三十七條 發生森林火災時,森林防火指揮機構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規定啟動森林火災應急預案或者應急處置辦法,根據火災現場情況,合理確定撲救方案,組織人員、調集所需物資並指定負責人及時到達森林火災現場具體指揮森林火災的撲救。
發生森林火災時,有關部門以及森林火災撲救隊伍、公安消防、武裝警察、民兵預備役部隊等有關單位應當按照森林火災應急預案和森林火災指揮機構的統一指揮,做好撲救森林火災的有關工作。
第三十八條 因撲救森林火災的需要,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揮機構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一)開設應急防火隔離帶;
(二)拆除或者清除阻礙森林火災撲救的有關設施和障礙物;
(三)應急取水;
(四)實行局部交通管制;
(五)調動供水、供電、供氣、通信、醫療救護、交通運輸、環境保護等有關單位協助滅火救援;
(六)其他應急措施。
因撲救森林火災需要徵用物資、設備、交通運輸工具的,由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決定。森林火災撲滅後,應當及時返還被徵用的物資、設備和交通工具,並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補償。
第三十九條 撲救森林火災,應當全力救助遇險人員,及時疏散、撤離受火災威脅的民眾,盡最大可能避免和減少人員傷亡。
撲救森林火災應當以專業、半專業森林火災撲救隊伍為主要力量;組織民眾撲救森林火災時,不得動員未成年人、孕婦、殘疾人、年齡在6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以及其他不適宜參加森林火災撲救的人員參加。
第五章 災後處置
第四十條 森林火災撲滅後,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公安、監察等部門對森林火災發生原因、肇事者、事故責任和損失情況等進行調查和評估,並在十五個工作日內向本級人民政府提交調查報告。
發生在區縣(自治縣)行政區域交界地著火點位置不清的森林火災,由市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會同公安、監察等部門進行調查。
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調查報告,在十五個工作日內確定森林火災責任單位和責任人,並交有關機關依法處理。
第四十一條 對因撲救森林火災負傷、致殘或者犧牲的人員,應當按照國家和市人民政府有關規定給予醫療、撫恤。
對在撲救森林火災中英勇獻身,符合革命烈士評定條件的,由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報請市人民政府批准為革命烈士。
公民撲救森林火災表現突出、符合見義勇為條件的,還應當依照《重慶市鼓勵公民見義勇為條例》的規定給予表彰。
第四十二條 參加撲救森林火災人員的誤工補貼和生活補助以及撲救森林火災所發生的其他費用,按照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標準,由森林火災肇事單位或者個人支付;起火原因不清的,由承擔森林防火責任的單位或者個人支付。
森林火災肇事單位、個人或者承擔森林防火責任的單位、個人確實無力支付的部分,由所在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支付。
誤工補貼和生活補助以及撲救森林火災所發生的其他費用,可以由所在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先行支付。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森林防火指揮機構、林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權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有關規定編制森林火災應急預案或者應急處置方案的;
(二)發現森林火災隱患未及時下達森林火災隱患整改通知書的;
(三)對不符合森林防火要求的野外用火予以批准的;
(四)瞞報、謊報或者故意拖延報告森林火災的;
(五)未及時採取森林火災撲救措施的;
(六)未按規定設定森林防火設施,或者沒有定期檢查森林防火設施造成嚴重後果的;
(七)有其他不依法履行職責行為的。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森林、林木、林地經營單位和個人,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林區內景區景點的經營管理單位,未履行森林防火責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個人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一)不建立森林防火責任制的;
(二)不在經營區域內營造生物防火林帶或者開設防火隔離帶的;
(三)不按照規定組建森林防火撲救隊伍的;
(四)有其他未履行防火責任情形的。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損壞或者擅自拆除、移動森林防火標誌、設施、設備,以及破壞防火隔離帶或者生物防火林帶的,由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處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六條 森林防火期內,攜帶火種或者易燃易爆物品進入森林防火區的,由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攜帶的火種或者易燃易爆物品;拒不改正的,處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財產損失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八條 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可以委託鄉(鎮)林業站對違反《森林防火條例》和本條例規定的行為,實施警告或者處二百元以下罰款的處罰。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九條 本條例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野外用火,包括林區內生產用火和工程用火,以及野外燒香燒紙、燃放煙花爆竹、燃放孔明燈、烤火、野炊、吸菸、火把照明、燒灰積肥、燒蜂(蟻)窩、燒山驅獸、使用槍械狩獵等其他用火。
(二)專業森林火災撲救隊伍,是指以森林防火、滅火為主,有建制,有保障,防火期集中食宿,按軍事化管理的隊伍。
(三)半專業森林火災撲救隊伍,是指有組織,有保障,隊員相對集中,具有較好的森林火災撲救技能和裝備的隊伍。
第五十條 本條例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審議結果的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市人大法制委員會的委託,現將《重慶市森林防火條例(草案)》(以下簡稱草案)的審議結果報告如下:
2011年7月市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對《重慶市森林防火條例(草案)》進行了初次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制定森林防火條例,有利於預防和撲救森林火災,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保護森林資源。草案結合重慶實際,對森林法和國務院《森林防火條例》進行了細化,增強了規範的可操作性。起草過程中對一些重要問題進行了認真協調,各有關方面對草案的內容沒有實質性分歧,建議修改完善後儘快出台。
會後,法制工作委員會組織市有關行政部門、市人大代表和立法諮詢委員召開座談會,進一步徵求了對草案的修改意見。法制工作委員會會同市人大農業與農村委員會、市林業局,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和各方面意見,對草案進行了修改。經2011年9月14日市三屆人大法制委員會第四十八次全體會議審議,形成了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的草案二次審議稿。
一、關於森林火災保險
草案第六條規定,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森林防火單位應當為其森林火災撲救隊員和防火專職人員辦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應當擴大森林火災保險範圍。法制委員會根據該意見,在草案二次審議稿第六條增加一款,作第三款,表述為:“鼓勵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有森林防火任務的單位為其半專業森林火災撲救隊員辦理人身意外傷害商業保險。”
二、其他修改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草案第三條同時表述了森林防火的方針和原則,建議擇一規定。根據該意見,將草案第三條修改為:“森林防火工作實行以人為本、預防為主、科學撲救、積極消滅的方針。”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草案第三十四條中的“主城規劃區”的外延不夠明確。根據這一意見,草案二次審議稿第三十六條根據森林防火工作實際,將“主城規劃區”修改為“大渡口區、江北區、沙坪壩區、九龍坡區、南岸區、北碚區、渝北區、巴南區”,並對渝中區森林火災報告程式作了單獨規定;同時,將該條分為兩款,分別對主城區和其他行政區域的森林火災報告程式進行規範,以使邏輯更加清晰。(草案二次審議稿第三十六條)
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將草案第三十八條第三款修改為“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調查報告,在十五個工作日內確定森林火災責任單位和責任人,並交有關機關依法處理”。(草案二次審議稿第四十條第三款)
有的意見認為,為了鼓勵廣大民眾撲救森林火災,應當規定符合見義勇為條件的,依照《重慶市鼓勵公民見義勇為條例》予以表彰獎勵。根據該意見,在草案二次審議稿第四十一條增加一款,作第三款,表述為:“公民撲救森林火災表現突出、符合見義勇為條件的,還應當依照《重慶市鼓勵公民見義勇為條例》的規定給予表彰。”(草案二次審議稿第四十一條)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草案第四十二條中的“未履行森林防火責任”的表述的內涵和外延不夠明確。根據這一意見,草案二次審議稿結合森林防火職責規定,對其進行了細化。(草案二次審議稿第四十四條)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地方性法規之間應當保持協調統一,儘量不通過法規適用關係條款來解決地方性法規之間的衝突。根據該意見,對我市地方性法規有關森林防火違法行為法律責任的內容進行了梳理。在此基礎上,對草案與國務院《森林防火條例》、《重慶市林業行政處罰條例》等規定不一致的內容進行了修改。相應,刪去了草案第四十五條中的“違反本條例其他規定,有關法律、法規已規定有行政處罰的,依照該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一句。(草案二次審議稿第四十五條)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建議,應當將“12119”森林火災報警電話與“119”火災報警電話合併。對該意見,市林業局認為,國家森林防火指揮部對“12119”森林火災報警電話的設定已有統一規定,為了保證森林防火指揮的暢通,建議保留設定“12119”森林火災報警電話的規定。二次審議稿採納了市林業局的建議,對草案第三十三條未作修改。
草案二次審議稿還作了一些文字修改,對個別條文作了順序調整。
草案二次審議稿連同以上報告,請一併審議。
審議意見的報告
市人大常委會:
2011年7月18日,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了《重慶市森林防火條例(草案)》(以下簡稱草案)。7月22日,市人大農業與農村委員會召開了第19次會議,對草案進行了審議。現將審議意見報告如下:
委員會審議認為,條例的制定對於有效預防和撲救森林火災,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加強森林資源保護,鞏固“森林重慶”建設成果,維護生態安全是很有必要的。
條例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具有地方特色,適合重慶實際,操作性較強,已基本成熟,同意提請市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審議。同時就草案個別條款提出以下修改意見:
一、建議將第二十條第二款中“逐步改建”修改為“進行興建或改建”;
二、建議將第三十四條中的“主城規劃區”修改為“主城區”;
三、建議在第四十四條“可並處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前增加“拒不改正”的表述;
四、建議在第四十七條關於野外用火的含義界定中增加“燒灰積肥”。
以上報告,請予審議。
實施情況的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重慶市森林防火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11年11月1日實施以來,對有效預防和撲滅森林火災,維護全市森林生態安全發揮了重要作用。為深入了解五年來條例的貫徹實施情況,查找分析實施過程中存在的問題,督促法規有效執行,進一步加強森林資源的保護與管理,落實“五位一體”總體布局,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2016年監督工作安排,市人大常委會成立執法檢查組對條例實施情況進行了檢查。委託有林區縣(自治縣)人大常委會對本行政區域內實施條例的情況進行檢查。檢查組於4月19日至22日聽取了市林業局、市編辦、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市氣象局、市公安消防總隊6個部門貫徹實施條例的工作匯報,分成兩個小組赴江津、北碚、南岸、奉節、酉陽5個區縣(自治縣)開展了重點檢查。此次檢查,重點檢查了條例明確規定的森林防火責任落實情況,森林防火區劃定、森林防火期設定情況,森林防火經費保障、基礎設施建設情況,森林火災預防工作情況,森林火災撲救隊伍建設情況,森林火災撲救與災後處置等情況。現將執法檢查的主要情況報告如下。
一、貫徹實施條例的主要做法和成效
我市現有林地面積6551萬畝,森林面積5562萬畝,活立木蓄積量1.98億立方米,森林覆蓋率45%,居全國第12位、西部第4位,共有國家一級森林防火區31個,二級森林防火區6個,其他1個,森林防火任務繁重,生態保護壓力較大。從檢查的情況看,全市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認真貫徹落實條例,按照預防為主、科學撲救、積極消滅的方針,紮實開展森林防火工作,效果明顯。全市森林火災數量由2011年的162餘起,下降到2015年的8起。
(一)領導重視,各級森林防火責任不斷強化。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視森林防火工作。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員、市委書記孫政才先後14次對森林防火工作作出重要指示。
在高溫伏旱等時段,孫政才書記、黃奇帆市長多次率隊親臨林區一線檢查指導森林防火工作。市委將森林防火作為區縣(自治縣)黨委政府經濟社會發展實績考核的重要指標,市政府也將該項工作納入區縣(自治縣)政府年度考核內容。市政府每年召開全市春、秋季森林防火工作會議,部署防火工作,與各區縣(自治縣)政府簽訂森林防火責任書,並督促區縣(自治縣)、鄉鎮(街道)、村社、護林員逐級簽訂責任書,全市每年簽訂責任書100萬餘份。市森林防火指揮部、市林業局、市監察局聯合下發通知,對森林防火責任實行跟蹤監督、行政過錯追究、火災事故責任倒查和森林防火一票否決。各級森林防火指揮機構及組成部門按照條例的規定,各司其職、通力合作、密切配合,確保了森林火災預防和撲救各項工作的有序、高效開展。相關區縣(自治縣)建立同一山系森林火災聯防聯控機制,切實落實聯防責任,細化工作措施,杜絕隔岸觀火,共同維護森林資源安全。
二)強化宣傳,全社會防火意識不斷提高。條例實施以來,我市每年年初都對全市森林防火宣傳工作進行安排部署,印發森林防火年度宣傳方案。每年3月為條例規定的“森林防火宣傳月”,各地除採取發放防火公約、宣傳掛圖、進村入戶宣傳等傳統手段外,充分利用電視網站、簡訊微信、預警平台等渠道密集開展教育宣傳。在學校開展森林防火徵文活動,教育一人,帶動一家,影響全社會。為消除春節、清明等傳統節日祭祀失火隱患,各地在進山道口設定集中燃放點、鮮花免費發放點,提倡文明安全祭祀。條例實施以來,全市年均印製、張貼、發放森林防火標語、橫幅、宣傳單900萬份,發放宣傳物品260萬份,播放森林防火公益廣告400小時,傳送手機簡訊700萬條。
(三)增加投入,森林防火基礎設施不斷夯實。市、區縣(自治縣)政府把森林防火基礎設施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森林防火資金納入財政年度預算。“十二五”期間落實森林防火財政經費9693萬元,爭取中央森林防火項目14個,下達建設資金1.38億元(其中中央投資1.12億元,地方配套0.26億元),實際到位1.09億元。目前已建成市級防火物資中心庫1個,分庫2個。各區縣(自治縣)總計投入近3億元用於森林基礎設施建設,建立了防火物資儲備倉庫,逐步完成了森林防火基礎設施建設中期規劃,建成防火道路5786公里,工程阻隔帶1743公里,生物防火林帶4043公里。
(四)最佳化配置,森林防火力量不斷充實。各級政府設定了森林防火指揮部,市森林防火指揮部有成員單位18家,指揮長由市政府副市長擔任,市政府副秘書長、市林業局局長、重慶警備區副司令員、市公安局副局長擔任副總指揮。各區縣(自治縣)也建立了森林防火指揮部,指揮長由分管副區縣長擔任。繼2009年我市建立全國首個省級森林消防專業隊伍後,南川、綦江、開縣、雲陽、奉節、巫山、石柱等區縣(自治縣)和萬盛經開區也先後建立了專業森林消防應急隊,10支隊伍總計335人,實行軍事化管理,開展經常性撲救演練。建立半專業森林消防隊伍345支,總計9500人,在節假日、連晴高溫時段集中駐防,確保及時回響。成立了市森林航空護林站,年租用卡-32、米-171等大型直升機5架,購買了2套無人機偵察系統。分別駐防在萬州、黔江、渝北等地,執行空中巡護、火場偵察、吊桶滅火等任務。北碚、江津、南岸、永川4個區建立了林火智慧型監控系統,形成了集指揮調度預警於一體的防火地理信息指揮平台,有效提升了當地森林火災防控能力。目前,依託氣象衛星遙感監測、航空消防直升機巡護、林區視頻監控、地面人工巡護等手段,初步建成了森林火災撲救和防護體系。
(五)預防為主,森林火災處置能力不斷提升。各級政府及時制定或修訂了森林火災撲救預案,從接警處置、預案啟動、組織指揮、火場留守、部門職責等方面予以規範。市防火辦定期發布森林火險等級預報,市森林防火指揮部、市氣象局根據火險形勢聯合下發森林火險“橙色”或“紅色”預警。2012年-2015年共發布森林火險氣象等級預報近1500期,森林火險橙色預警18次,紅色預警10次。各級政府以政府令的方式,發布森林防火期,劃定森林防火區,禁止林區野外用火。鄉鎮(街道)廣泛動員,將命令發放到各家各戶。增設檢查站點,增派巡護人手開展火災隱患拉網排查,目前全市共有檢查點2579個,年均排查登記林區重點人口8000人。市級建立了森林火災風險資料庫,將區縣(自治縣)排查的隱患點、風險點登記造冊,錄入系統。發生火情後,以專業半專業隊伍為人員主力,統籌協調消防、武警、公安、民兵隊伍,根據火情調動滅火直升機等技術力量,力爭“打早、打小、打了”。火災處置完後,及時組織有關部門調查火災原因和肇事者。2011年至2015年,“12119”共接警3060個,共撲救森林火災249起,查處森林火災案件1214起,行政處罰1147人,刑事案件100起,刑事處罰111人。巴南等地嚴格按照條例第43條規定,對有關單位和個人在火源控制、指揮調度、火情報告等方面的瀆職失職行為進行調查,對7個鎮街啟動行政問責,處理了11人。
二、當前存在的困難和問題
(一)森林火災防控形勢仍然嚴峻。近年來,通過實施退耕還林、封山育林和天然林保護等一系列工程,我市森林面積和森林資源總量持續增長。重慶夏季連晴高溫,秋冬乾燥少雨,極端天氣易發頻發,森林火險氣象等級長期偏高,森林雷擊火、自燃因素增加。渝東南、渝東北林區山高坡陡,交通極為不便,森林火災撲救難度大。
(二)部分幹部民眾森林防火治火意識不夠強。一是部分民眾防火意識不強。我市部分地區的山林與農田緊鄰,每逢秋收春播,煉山積肥現象屢禁不止。林區建有眾多墳墓,春節、清明等時段上墳燒香、燒紙、燃放鞭炮等祭祀方式在短時期內難以改變。隨著森林旅遊業、旅遊地產業的不斷發展,進入林區遊玩人員逐年增多,遊客防火意識薄弱,野營、野外燒烤等用火數量陡增。林區對獨居老人、精神疾病等特殊人員的用火情況監管困難,存在森林火災隱患。二是部分基層幹部忽視森林火災的等級區別,或是為了避免在考核中扣分,發生森林火災後不主動、不允許上報火情信息,而是自己組織力量撲救,違反條例第36條規定。有的區縣(自治縣)數年沒有發生火情,導致部分幹部思想鬆懈,產生僥倖心理,森林防火責任落實僅僅停留在簽訂責任書上,重要性體現在口頭強調上,並未真正落實到林地經營單位和個人。三是市防火辦雖然分類劃定了森林防火區,但各區縣(自治縣)沒有嚴格按照條例第27條規定,進一步細劃本區域內的森林防火區。四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戒嚴法》實施後,明確規定了戒嚴的定義和授權,2008年國務院新修訂的森林防火條例已刪除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權劃定森林防火戒嚴區、規定森林防火戒嚴期的條款,但檢查中發現仍有部分區縣(自治縣)以“戒嚴令”的形式發布森林防火命令。
(三)森林火災預防和撲救保障力度不足。各級政府雖然將森林防火經費納入了財政預算,但總體投入少,難以足額保障,有的區縣(自治縣)80%-90%的森林防火經費靠林業其他項目經費列支,與森林防火任務需求不相適應。全市防火阻隔帶、消防水池等基礎設施建設嚴重滯後。絕大多數區縣(自治縣)還未建立森林防火地理信息指揮平台,信息化建設處於全國落後水平,2015年排在29名。大多數鄉鎮森林防火檢查站較為簡陋,瞭望台、觀察哨較為破舊,基層護林防火隊員的工作生活條件十分簡陋,區縣(自治縣)儲備的大多數物資都是傳統防火工具,撲救火災手段較差。
(四)森林火災撲救隊伍“少弱散”情況突出。條例第39條規定,撲救森林火災應當以專業、半專業森林火災撲救隊伍為主要力量。但總體來看,區縣(自治縣)已建立的專業、半專業撲火隊伍力量薄弱,防火通訊、運輸工具、指揮系統、阻隔系統等都較落後,擁有的設備科技含量不高,火情監測和火災撲救較弱,難以應對撲救較大森林火災的需要,多數區縣(自治縣)還沒有成立專業、半專業撲火隊伍,鄉鎮(街道)義務撲火隊建設落後,人員少,裝備簡陋。森林防火工作要求全年24小時值班,森林火災撲救工作十分艱苦危險,但有29個區縣(自治縣)一直未落實值班補助和救火人員誤工補助,且未按照條例第7條規定,進行表彰獎勵,嚴重影響工作人員的積極性和主動性。
(五)條例的部分規定需要研究修改。由於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和林業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基層普遍反映條例中的一些規定已不能適應新形勢、新要求。如第28條關於設立臨時性森林防火檢查站的條件,應當不限於在森林防火期的重點國有林區。第44條關於林地經營單位和個人的法律責任和處罰力度應進一步加大。第45條關於損壞或擅自破壞森林防火設施的處罰應區分單位和個人。對引起森林火災,尚不夠刑事處罰的個人及單位應加大行政處罰力度等。
三、下一步貫徹實施條例的意見建議
(一)進一步增強全社會森林防火法治意識。保護森林資源,保障生態資源安全,是發展生態文明的基礎,是實現綠色發展的內在要求。森林火災是森林資源的天敵,是制約林業可持續發展主要因素之一。森林火災的起因有天災也有人禍,總體來看,人禍因素占絕大多數。要充分認識加強森林防火工作的重要意義,增強全社會特別是各級領導幹部貫徹條例的自覺性,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要把條例作為“七五”普法的重要內容,在全市範圍更加廣泛深入地開展宣傳活動。通過多渠道、多層次、多形式、多角度的學習宣傳,讓各級領導幹部牢固樹立森林防火就是保護生態,就是保護生產力,建設生態就是發展生產力的理念,切實做到依法防火、依法治火。要加強森林的分類經營,在重視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的同時,不斷提升森林的經濟效益,充分調動林地經營單位和個人的防火積極性。要在廣大民眾中開展宣傳活動,不僅讓條例進山入村,更要進城入戶、深入人心,營造城市農村共同關注森林防火、城鄉居民共同重視森林防火、保護森林資源、維護生態安全的社會氛圍。
(二)進一步加強森林防火基礎設施建設。按照森林防火經費政府投入為主、受益者合理承擔的原則,積極爭取國家森林防火相關項目資金,進一步加大本級財政資金投入力度,並對財政保障項目進行量化、細化,增強可操作性,確保資金落在實處。建立森林防火多層次、多渠道、多主體的社會化投入機制。以森林資源為主的景區和公園,要將森林防火設施建設納入景區統一規劃,探索建立從經營收入中安排一定比例固定用於森林防火設施基礎建設機制。森林火災撲救早已不是“小火一把鐵鍬、大火一把砍刀”的“冷兵器時代”,要下決心加大科技防火投入力度,加強區縣森林防火地理信息指揮平台建設,構建GPS定位管理系統,提高無線電通訊網路覆蓋率,實現對護林員和一線森林防火管理人員的定位管理,進一步發揮航天航空遙感、紅外探測、無人機等高新技術的作用。要完善森林防火物資儲備制度,配足配齊撲火設備,並逐步替換為先進的撲火物資。要推動森林防火通道和防火隔離帶建設,擴大水源地建設,因地制宜修建森林防火小水窖,合理布局消防管網,為撲救森林火災作好應急保障。
(三)進一步打造過硬的森林防火撲火隊伍。進一步加強市、區縣級森林消防專業、半專業隊伍的規範化管理,配置先進撲火裝備,搞好應急演練,提升隊伍的防撲火水平。各區縣(自治縣)要重視建設森林火災民眾撲救隊伍,按照標準配足裝備,增加一定數量先進、新型、高效的滅火裝備。進一步加強護林員隊伍建設,加強人員培訓,提高隊伍的業務素質,加大考核力度,完善管理制度,切實發揮護林員在護林、防火中的作用。市、區縣人民政府要統籌協調解決好相關人員的工作和生活待遇問題,落實條例有關表彰獎勵的規定,增強工作人員的積極性和責任感。
(四)加強調研,適時啟動修法工作。根據黨的十八大,十八屆三中、五中全會關於加強生態文明建設,貫徹實施五大發展理念的精神,結合各地森林防火撲火的實踐經驗,加強立法調研,適時啟動條例修改工作。
以上報告,請予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