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村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

《重慶市村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經1998年3月28日重慶市一屆人大常委會第8次會議通過,2015年5月28日重慶市四屆人大常委會第18次會議修訂。該《條例》分總則、村鎮規劃、村鎮建設、村鎮人居環境治理、名鎮名村保護、法律責任、附則7章54條,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村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
  • 公布機關重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類別:地方法規
  • 通過時間:1998年3月28日
  • 修訂時間:2015年5月28日
  • 施行時間:2015年10月1日
公告,管理條例,條例全文,修改情況匯報,審議結果報告,解讀,相關報導,相關報導二,

公告

重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2015〕第15號
《重慶市村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已於2015年5月28日經重慶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重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5年5月28日

管理條例

重慶市村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
(1998年3月28日重慶市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8次會議通過;根據2004年6月28日重慶市第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於取消部分地方性法規中行政許可項目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05年5月27日重慶市第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關於修改〈重慶市村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2015年5月28日重慶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修訂)

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村鎮規劃、建設和管理,改善村鎮生產、生活、生態環境,促進村鎮經濟社會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鄉(鎮)、村的規劃、建設和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重慶市城鄉規劃條例》等地方性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三條 村鎮規劃、建設和管理應當按照本市主體功能區域定位,堅持科學規劃,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節約資源,保護歷史文化和自然風貌,保持鄉土特色,實現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的統一。
第四條 地處洪澇、地震、滑坡等自然災害易發地區的村鎮,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會同國土、水利、地震、環保等行政部門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在村鎮規劃、建設和管理中加強災害評估和環境影響評價,制定和採取防災減災措施,保護生態和環境資源。
第五條 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村鎮規劃管理工作。市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指導本市行政區域村鎮建設管理工作。
區縣(自治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村鎮規劃管理工作。區縣(自治縣)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村鎮建設管理工作,對國有建設用地上村鎮建設工程和集體建設用地上限額以上村鎮建設工程進行管理和技術指導與服務。
區縣(自治縣)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根據需要,可以委託鄉(鎮)人民政府對集體建設用地上限額以上村鎮建設工程實施管理,可以分片區配置專門人員,進行村鎮建設管理和技術指導與服務。
其他有關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負責有關的村鎮規劃、建設和管理工作。
第六條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村鎮規劃、建設和管理工作。鄉(鎮)人民政府設定村鎮規劃建設管理工作機構,配備專門人員,負責集體建設用地上限額以下村鎮建設工程的管理和技術指導與服務。
村民委員會在鄉(鎮)人民政府的指導下,協助做好村規劃實施和農村居民住宅建設管理工作,組織農村居民參與村各類公共設施建設和維護,保持村容村貌整潔,推進人居環境改善。
第七條 市、區縣(自治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制定村鎮規劃、建設和管理的技術標準和規範,提供技術指導和服務。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村鎮規劃編制、建設、管理、保護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加強村鎮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改善村鎮人居環境和居住條件,提高村鎮公共服務水平。
第九條 鼓勵在村鎮規劃、建設和管理中,選用適宜村鎮建設的節能、節地、節水、節材和有利於保護環境的新型建築技術和材料,開發、推廣和套用建築產業化部品部件及技術。
第二章 村鎮規劃
第十條 村鎮規劃包括鎮規劃、鄉規劃和村規劃。
鎮規劃、鄉規劃應當依據所在地的區縣(自治縣)城鄉總體規劃編制,村規劃應當依據鎮總體規劃或者鄉規劃編制。
鎮總體規劃、鄉規劃和村規劃,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
第十一條 鎮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詳細規劃分為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
鎮總體規劃由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主城區的鎮的總體規劃,由所在地的區人民政府報市人民政府審批,其他區縣(自治縣)的鎮的總體規劃由鎮人民政府報所在地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審批。鎮總體規劃在上報審批前,應當經鎮人民代表大會審議。
主城區的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由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報市人民政府審批。其他區縣(自治縣)的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由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報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審批。
主城區的鎮的修建性詳細規劃,由有關建設單位或者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報市人民政府審定。其他區縣(自治縣)的鎮的修建性詳細規劃由有關建設單位或者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報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審定。
第十二條 鄉規劃由鄉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報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審批。
鄉規劃在上報審批前應當經鄉人民代表大會審議。
第十三條 村規劃分為村域現狀分析及規劃指引、村用地布局、人居環境整治、鄉村建設等類型。不同類型規劃的內容,可以分別編制,也可以一併編制。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本行政區域內各村的村域現狀分析,提出規劃指引。
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村域現狀分析、規劃指引和本地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制定村規劃編制計畫,其中主城區內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授權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制定編制計畫。
根據村域現狀分析及規劃指引,需要進行用地規劃布局的,應當制定村用地布局規劃;需要進行人居環境整治的,應當制定整治規劃;對有現實建設需求的,應當針對建設需求制定鄉村建設規劃。
第十四條 主城區的村規劃由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其中村用地布局規劃和鄉村建設規劃由所在地的區人民政府報市人民政府審批,市人民政府可以授權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審批。
其他區縣(自治縣)的村規劃由鄉(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其中村用地布局規劃和鄉村建設規劃報所在地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審批。
村用地布局規劃和鄉村建設規劃上報審批前,應當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
第十五條 村鎮規劃的編制應當遵循國家和本市有關編制辦法、技術標準和規範的規定。
鎮總體規劃和鄉規劃應當包括禁止和限制建設的地域範圍,規劃建設用地規模、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用地、自然與歷史文化遺產保護、規劃用地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等內容。鎮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包括土地用途、容積率、公共綠地面積、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配套規定等內容。
第十六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依據經依法批准的詳細規劃、鄉規劃、村規划進行規劃許可。鄉規劃、村規劃與上級人民政府制定的城鄉規劃或者專業規劃、專項規劃不一致時,相關建設項目的規劃管理依據上級人民政府制定的規劃。
調整城鎮建設用地及城鎮與鄉村建設用地布局的,調整後的城鎮或者鄉村建設用地,應當制定鎮詳細規劃、鄉規劃、村規劃,作為規劃許可的依據。
第十七條 農村居民住宅應當與自然環境協調,宅基地面積不得超過國家和本市規定的標準。已經編制村規劃的,農村居民住宅建設不得違反村規劃。
農村居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經市名鎮名村主管部門和市文物主管部門核定並掛牌予以保護的傳統民居,需要統一管理使用的,其所有權人可以另行申請一處宅基地,建設自用住宅。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八條 農村居民利用原有宅基地建設住宅的,應當經村民委員會同意後,持戶口證明檔案、原宅基地登記證明等法律、法規規定需要的材料向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鄉(鎮)人民政府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同意的,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不同意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農村居民新申請宅基地或者改變、擴大原有宅基地面積進行建設的,鄉(鎮)人民政府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前,應當書面徵求土地行政部門的意見。農村居民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後,方可辦理用地審批手續。
確需占用農用地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有關規定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規劃城鎮建設用地範圍內的農村居民住宅建設,參照本條規定程式辦理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第十九條 鄉鎮企業、鄉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和農村集中居民點建設,應當符合鄉規劃、村規劃,並按照以下程式辦理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一)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持申請書、村民委員會意見、土地主管部門有關使用土地的證明檔案等法律、法規規定需要的材料向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
(二)鄉(鎮)人民政府自受理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將初審意見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
(三)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審查同意的,在五個工作日內確定規劃設計要求並函告鄉(鎮)人民政府;鄉(鎮)人民政府在兩個工作日內函告申請人。
(四)申請人持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設計的建築(市政)施工圖有關規劃部分內容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進行審查。同意的,在十個工作日核心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及附屬檔案、附圖;不同意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在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後,方可辦理用地審批手續。
基礎竣工和工程竣工後,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分別對放線單位提供的基礎竣工測量報告、工程竣工測量報告等材料進行核實。對符合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及其附屬檔案、附圖的,核發竣工規劃核實文書及其附屬檔案、附圖。
位於規劃城鎮建設用地範圍內的,參照本條規定程式辦理。
第三章 村鎮建設
第二十條 村鎮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等建築活動,按照限額以上工程和限額以下工程的分類進行管理。
國有建設用地上限額以上村鎮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等建築活動,應當依法向區縣(自治縣)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申請許可。建設單位取得施工許可證後,方可動工建設。
集體建設用地上限額以上村鎮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等建築活動的監督管理,由區縣(自治縣)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受其委託的鄉(鎮)人民政府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重慶市建築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限額以下村鎮建設工程的建築活動,區縣(自治縣)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提供指導和技術服務。
第二十一條 村鎮建設工程設計應當遵循經濟、適用、安全和美觀的原則,充分考慮農村居民生產生活需要,並與周圍環境相協調。
市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編制全市農村民居通用設計圖集或者標準設計圖集,向農村居民無償提供,鼓勵推廣套用。
第二十二條 建立農村建築工匠培訓制度。市、區縣(自治縣)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對農村建築工匠開展技術指導、服務和免費培訓。
對經培訓考核合格的農村建築工匠,由市或者區縣(自治縣)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頒發農村建築工匠培訓證書。
第二十三條 承擔限額以下村鎮建設工程的施工企業或者農村建築工匠,應當與建設單位或者個人約定建設的要求、期限和範圍,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鼓勵簽訂由市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的格式契約。
承擔限額以下村鎮建設工程的施工企業或者農村建築工匠,應當遵守有關施工技術規程和規範,嚴禁使用不符合質量要求的建築材料、建築構件和明令禁止的落後技術,並對村鎮建設工程質量承擔保修責任。
鼓勵限額以下村鎮建設工程優先選擇具有相應資質資格的設計、施工企業和培訓合格的農村建築工匠,承擔相應的設計和施工。
第二十四條 限額以下村鎮建設工程的質量安全責任,由建設單位或者個人與施工企業或者農村建築工匠約定。沒有約定的,雙方根據各自的過錯大小承擔相應的責任。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限額以下村鎮建設工程的質量安全監管。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定期組織村鎮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檢查,及時協調解決安全生產中的重大問題,制止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處置安全生產事故。
第二十五條 村鎮建設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後,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報告所在地人民政府。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立即向上級相關部門報告並組織相關部門和單位進行現場搶救,做好善後處理工作。
村鎮建設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後,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組織調查組對事故進行調查。
第二十六條 限額以下村鎮建設工程的竣工驗收由建設單位或者個人自行組織,鄉(鎮)規劃建設管理工作機構應當提供技術指導和諮詢服務。因施工質量導致竣工驗收不合格的,農村建築工匠或者施工企業應當負責整改。
第二十七條 限額以下村鎮建設工程的建設檔案由建設單位或者個人自行保管,並可以向鄉(鎮)人民政府備案。
第二十八條 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和房屋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村鎮集體土地上房屋的產權產籍登記的管理,建立房屋登記簿,依法保護集體土地上房屋權利人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九條 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應當保證房屋的使用安全,禁止危及公共安全的房屋使用行為。
區縣(自治縣)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指導農村居民對存在安全隱患、防災能力低的農村危房,進行修繕、加固、重建,或者按照國家和本市規定進行工程治理、搬遷改造,確保困難民眾基本的居住安全。
對於村鎮建築已出現明顯結構變形、局部垮塌、發生災害危及使用安全、主體結構拆改荷載明顯增大等經鑑定為危房且危及公共安全情形的,鄉(鎮)人民政府有權責令停止使用、消除危險,並設定明顯的安全警戒標誌,必要時做出強制治理決定。
第三十條 規劃建設鄉(鎮)新區、農民新村和舊區改建時,應當同步規劃建設相應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
市城鄉建設等有關部門以及區縣(自治縣)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推進城市基礎設施向農村延伸、公共服務設施向農村覆蓋。
鄉(鎮)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員會可以依法利用集體建設用地建設村鎮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
第三十一條 區縣(自治縣)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推進建設農民新村和設施配套、風貌各具的鄉(鎮)住宅小區,引導農村居民向規劃的農民新村和農村集中居民點適當集中。
農民新村和鄉(鎮)住宅小區建成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引導農村居民參照城鎮居民住宅和物業管理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進行管理。
第三十二條 農村危房改造和農民新村建設資金堅持農村居民自籌為主、政府適當補助為輔的原則。
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資金監管,保障資金使用效果。
第四章 村鎮人居環境治理
第三十三條 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村鎮周邊的土地、林地、河塘、山野等自然生態景觀的保護。
鼓勵村鎮建設休閒綠地和室外公共活動場地,加強村鎮庭院、道路兩側、河道沿岸的綠化種植,保護古樹名木。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違法建築日常巡查機制,及時制止違法建設行為,向負有查處職責的行政主管部門報告,並對建設現場實施監管。
第三十四條 區縣(自治縣)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本級財政安排資金,專項用於村鎮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的建設和維護。
村鎮的基礎設施、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籌集資金建設的,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在政策和資金等方面給予扶持。
鼓勵社會資金投資建設和改造道路、園林綠化、供氣、供水、排水、通信、生活垃圾分類和收運、公共廁所等基礎設施和車站、市場等公共服務設施。
第三十五條 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規劃建設村鎮內外綜合交通設施,做好內外交通的有效銜接,加強管理和維護。
第三十六條 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保護村鎮飲用水源,改善村鎮飲水條件,防止污染,使水質達到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保障村鎮生活飲用水安全。
第三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規劃建設垃圾、污水處理設施,實行垃圾、污水集中處理,推廣村鎮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回收利用和污水達標排放,逐步實現垃圾減量化、無害化、資源化和污水再生利用。
單位和個人應當維護村容鎮貌和環境衛生,妥善處理垃圾、污水、糞便及雜物,種植和保護樹木花草,美化環境。村鎮集貿市場、車站、碼頭、停車場、餐飲、娛樂場所等的環境衛生保潔工作,由其業主或者經營單位負責。
風景名勝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所在的村鎮,以及有條件的村鎮,應當實現全域範圍的生活垃圾、污水收集和集中處理。
第五章 名鎮名村保護
第三十八條 市名鎮名村主管部門依據職責,負責名鎮名村的組織評審、申報,指導名鎮名村所在地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開展保護管理工作。
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名鎮名村的保護管理工作。
文物、旅遊、民族宗教等行政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有關的名鎮名村監督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名鎮名村日常維護和管理工作,對名鎮名村的防火、防盜、防洪防汛、防震、防地質災害、防蟲蟻等採取有效措施,保障名鎮名村安全。
第三十九條 申報名鎮、名村,由所在地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提出申請。
申報重慶市歷史文化名鎮、名村的,由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文物主管部門組織評審,提出審查意見,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申報中國歷史文化名鎮、名村的,由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文物主管部門初步審查後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文物主管部門評審公布。
申報重慶市特色景觀旅遊名鎮、名村的,由市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旅遊主管部門組織評審,提出審查意見,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申報全國特色景觀旅遊名鎮、名村的,由市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旅遊主管部門初步審查後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旅遊主管部門評審公布。申報中國傳統村落的,由市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文物主管部門初步審查後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文物主管部門評審公布。
第四十條 名鎮名村所在地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自名鎮、名村批准公布之日起一年內組織編制完成保護規劃,劃定核心保護區、建設控制區,制定保護和管理措施,經市名鎮名村主管部門審查後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定期對名鎮、名村的保護狀況和保護規劃編制、實施情況進行檢查和跟蹤監測,並向市名鎮名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檢查和跟蹤監測情況。
第四十一條 名鎮名村所在地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對物質與非物質文化遺產和自然資源開展普查、認定和保護工作。
第四十二條 名鎮名村內現有建(構)築物的維修、改造、拆除及新建項目,應當按照批准的保護規劃和有關規定進行審批。未經批准,不得擅自改造、維修、拆除歷史建築,不得新建建(構)築物。
第四十三條 名鎮名村內具有保護價值的自然山水、建(構)築物及古樹名木等,所在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設定明顯的保護標誌。
第四十四條 名鎮名村的產業發展,不得影響名鎮名村的保護,保護範圍內禁止建設新的有污染的工業企業,現有污染企業應當限期改造或者搬遷。
對具備開放條件的景點、傳統建築中的民居等,鄉(鎮)人民政府可以在徵得所有權人或者使用人同意後,設立遊覽標誌,鼓勵保護性利用。
第四十五條 名鎮名村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考核評估、部門會商和退出等機制,對保護規劃編制及實施情況、歷史文化和核心景觀資源的保護情況等進行評估和考核,定期對名鎮名村保護、利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十六條 名鎮名村所在地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名鎮名村保護檔案。
第四十七條 名鎮名村的保護、管理經費應當列入區縣(自治縣)財政預算。市財政應當給予名鎮名村保護適當的專項補助。
引導和鼓勵社會資金用於名鎮名村保護和利用。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八條 鄉(鎮)人民政府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區縣(自治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有關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在法定期限內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核發規劃許可的;
(二)超越職權或者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核發規劃許可的;
(三)未按照規定職責對發現的違法建設行為進行查處的。
第四十九條 違反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的規劃許可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所在地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的罰款。無法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並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未經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受其委託的鄉(鎮)人民政府批准擅自施工的,由所在地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受其委託的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對建設單位或者個人處工程契約價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罰款;對施工單位處三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鄉(鎮)人民政府核發的農村居民住宅建設規劃許可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修建違法建築的,由具有查處職責的相關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依法查處。
第五十條 違反村鎮環境衛生和村容鎮貌管理的規定,亂堆糞便、垃圾、柴草、雜物的,由村民委員會批評教育,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鄉(鎮)人民政府可以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破壞綠化、損毀古樹名木,或者有其他破壞村容鎮貌和環境衛生行為的,由鄉(鎮)人民政府或者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處以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
第五十一條 村鎮規劃、建設和管理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或者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阻礙村鎮規劃、建設和管理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實施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二條 本條例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限額以上村鎮建設工程,包括下列村鎮建設項目:
1.幼稚園、學校、衛生院等公共建築;
2.四層以上或者建築面積五百平方米以上住宅或者跨度在六米以上的單層民用建築;
3.跨度在六米以上的單層廠房和倉庫、跨度在七點五米兩層以上的輕型廠房和倉庫;
4.屬工程設計規範規定的小型以上的獨立煙囪、水塔和水池等構築物;
5.屬市政公用工程的道路、橋樑、隧道等。
(二)限額以下村鎮建設工程,是指限額以上工程範圍之外的其他村鎮建設項目。
(三)農民新村,是指根據村規劃集中建設的新型農村社區,包括新建和改造升級的配套完善的農村集中居民點。
(四)名鎮名村,是指國家和本市依法公布的具有重大歷史價值、紀念意義或者鮮明特色景觀,能夠比較完整地反映重慶歷史文化、傳統風貌或者地方特色的鎮和村。包括:
1.國家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國家文物局公布的中國歷史文化名鎮、中國歷史文化名村和中國傳統村落;
2.國家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國家旅遊局公布的全國特色景觀旅遊名鎮、全國特色景觀旅遊名村;
3.重慶市人民政府公布的重慶市歷史文化名鎮、重慶市歷史文化名村、重慶市特色景觀旅遊名鎮、重慶市特色景觀旅遊名村;
4.國家和本市依法公布的其他名鎮名村。
第五十三條 轄有村的街道辦事處,在村鎮規劃、建設和管理中履行本條例規定的應當由鄉(鎮)人民政府履行的職責。
第五十四條 本條例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修改情況匯報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市人大法制委員會的委託,現就《重慶市村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修訂草案)》(以下簡稱修訂草案)的修改情況匯報如下:
2014年11月,市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對修訂草案進行了第一次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普遍認為,為加強我市村鎮規劃、建設和管理,推進新型城鎮化發展,維護法制統一,根據上位法修改情況和我市村鎮規劃建設管理工作的實際,對條例及時進行修訂很有必要。同時,常委會組成人員也提出了一些具體的修改意見和建議。會後,市人大法制委、常委會法工委於2014年12月19日、24日分別在榮昌縣和彭水自治縣召開了渝西、渝東南片區座談會,徵求了17個區縣(自治縣)及其相關部門的意見。2015年2月,赴渝中區、渝北區部分鎮、村就村鎮建設項目分類管理的限額標準、村鎮人居管理等問題進行了調研。在此基礎上,常委會法工委會同市人大城環委、市城鄉建委、市規劃局對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以及各方面的意見建議進行了逐條梳理研究,對修訂草案進行了修改。經2015年3月16日市四屆人大法制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審議,形成了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的《重慶市村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
一、關於框架結構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修訂草案第五章對名鎮名村保護管理作了規定,而在市人大及其常委會2015年立法計畫中,制定《重慶市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被列為預備項目。對名鎮名村保護管理是在本條例專章規定,還是在《重慶市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中規定要斟酌。法制委員會經與市人大城環委、市城鄉建委、市規劃局研究後認為,修訂草案在起草過程中,對是否設“名鎮名村保護管理”一章進行了反覆研究,設專章規定名鎮名村保護管理,有利於對歷史文化名鎮名村和特色旅遊名鎮名村全面進行保護,審議中多數常委會組成人員對修訂草案的框架結構未提出異議。因此,二次審議稿保留了修訂草案第五章。對於如何避免該章與立法計畫相關立法項目內容交叉的問題,可以在今後立法工作中進一步研究。
二、關於村鎮建設項目的限額標準
在審議和徵求意見過程中,常委會組成人員、列席人大代表以及各區縣(自治縣),對修訂草案第十八條第二款第二項中村鎮建設項目分類管理按層數和建築面積劃分的限額標準,提出了各種意見和建議。法制委員會會同市人大城環委、市城鄉建委、市規劃局對這些意見建議進行了認真研究。
關於“限額以上”的層數標準。修訂草案將“限額以上”農村居民自建住宅的層數標準由三層以上調整為四層以上,符合全國各地上調農村居民自建住宅層數的趨勢,而四層以上建築施工涉及房屋結構、牆體承重等方面更加複雜的技術,易發生建設安全事故,故限額標準上調建築層數也不能太多,將“限額以上”設定為四層起步,經過了反覆調研、論證和協商,是科學的,可以不作修改。
關於“限額以上”的建築面積標準。根據《重慶市土地管理規定》(市人民政府令53號)的規定,我市農村居民人均最大宅基地面積30平方米、戶均最大人口數5人,按“限額以下”農村居民自建住宅最高3層計算,“限額以下”農村居民自建住宅的最大建築面積約為450平方米。修訂草案將“限額以上”的建築面積標準由300平方米上調為500平方米,與調整後的層數標準保持了協調,是基本合理的。
因此,二次審議稿對修訂草案第十八條第二款第二項確定的層數和建築面積限額標準未作修改,而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意見對該條的文字表述進行了完善,如:將修訂草案第十八條第二款第一項中的“學校、幼稚園”修改為“幼稚園、學校”;將第五項“道路、橋樑、隧道、村鎮管網等市政公用工程”修改為“屬市政公用工程的道路、橋樑、隧道等”。
三、關於農村建築工匠管理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村鎮建設工程質量安全事關重大,應當加大農村建築工匠管理力度,並規定農村建築工匠必須培訓合格才能承擔建築任務。法制委員會會同有關方面研究後認為,一方面,為提高農村建築工匠的技術水平,對其加大技術培訓和指導是非常必要的,二次審議稿在第二十一條進一步明確了市和區縣(自治縣)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對農村建築工匠開展技術指導、服務和免費培訓;另一方面,2004年國家取消了對農村建築工匠的從業資格管理,地方性法規必須維護法制統一,不得通過培訓合格證書保留或者變相保留農村建築工匠的從業資格管理。二次審議稿刪去了修訂草案第二十一條中的“符合條件”等表述,對農村建築工匠必須培訓合格才能承擔建築任務的建議不予採納。
四、其他修改
根據立法技術規範,對修訂草案作了如下修改:一是對部分條文和用語的表述作了技術處理。如將“鎮(鄉)”統一修改為“鄉(鎮)”;將“其它”統一表述為“其他”;將第二條第二款“《重慶市城鄉規劃條例》等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中的“法律法規”修改為“地方性法規”,地方立法不宜對法律的準用性進行規定。二是對部分條文進行了調整。第十條的款數過多,合併後減少了款的數量;將部分規定相同或相類事項的條、款,如修訂草案第三十二條和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八條和第三十九條、第五十三條和第五十四條以及規定農村危房的多個條、款,進行了合併。三是法律、法規對法律責任已作規定,本條例未作細化和補充的,原則上不再重複規定,故刪去了修訂草案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第一款和第五十六條。
對修訂草案第四十一條中的“名鎮名村”進行了定義,以進一步明確立法原意,避免對該概念的理解出現歧義。
根據我市一些街道辦事處轄有村的實際,增加一款,作二次審議稿第五十三條第一款,規定“轄有村的街道辦事處,在村鎮規劃、建設和管理中履行本條例規定的應當由鄉(鎮)人民政府履行的職責”。
此外,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和各方面意見,對修訂草案還做了其他文字修改。
二次審議稿連同以上匯報,請一併審議。

審議結果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市人大法制委員會的委託,現就《重慶市村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修訂草案)》(以下簡稱修訂草案)的審議結果報告如下:
2015年3月市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對《重慶市村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以下簡稱二次審議稿)進行了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普遍認為,修訂草案經一審修改後,文本趨於成熟,制度設計更加符合我市實際。常委會組成人員也提出了一些具體的修改意見和建議。會後,常委會法工委重點圍繞村鎮建設監管體制、農村違法建築情況等問題,赴南岸區廣陽鎮銀湖村、彭水自治縣保家鎮鹿山居委會等地開展了調研,並召開來自村鎮的市人大代表、立法諮詢專家、市政協委員以及有關專家等參加的評估會,對修訂草案及其四項主要制度規範進行了表決前評估。在此基礎上,市人大法制委、常委會法工委會同市人大城環委、市城鄉建委、市規劃局對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以及各方面的意見建議進行了逐條梳理研究,對二次審議稿進行了修改。經2015年5月20日市四屆人大法制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審議,形成了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的《重慶市村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修訂草案)》(三次審議稿)(以下簡稱三次審議稿)。
一、關於村鎮建設監管體制
有意見認為,二次審議稿雖然對我市村鎮建設管理體制進行了規定,但對村鎮建設工程的分類管理職責表述較為原則,建議進一步細化和完善。法制委員會會同市人大城環委、市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進行認真研究後,對二次審議稿第五條、第十九條、第四十九條等相關條款進行了修改。在上位法確立的按限額進行分類管理的制度框架下,對村鎮建設工程的監管職責進行了細化,進一步明確了市城鄉建委對全市村鎮建設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區縣(自治縣)城鄉建委對國有建設用地上村鎮建設工程和集體建設用地上限額以上村鎮建設工程進行管理、鄉(鎮)人民政府對集體用地上限額以下村鎮建設工程進行管理的職責分工;規定了集體建設用地上限額以上村鎮建設工程的建設管理參照建築法、《重慶市建築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執行,以解決其法規適用問題;從集體建設用地上限額以上村鎮建設工程點多面廣、交通條件差、建設周期長、動態變化多的實際出發,規定了區縣(自治縣)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可以在其法定許可權內委託鄉(鎮)人民政府對集體建設用地上限額以上村鎮建設工程進行管理。此外,明確了限額以下村鎮建設工程的管理方式主要是提供指導和技術服務,並相應增加了村鎮建設中未依法取得施工許可擅自施工的法律責任。
二、其他修改
調研中,一些基層幹部民眾認為,二次審議稿第十六條對農村居民申請建設住宅的程式規定不夠清楚,操作性不強,且用地審批程式繁瑣。法制委員會會同市人大城環委、市國土主管部門、市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研究後,將二次審議稿第十六條第二款分為三款,分別規定了利用原有宅基地,新申請宅基地或者改變、擴大原有宅基地面積,以及占用農用地三種情形下農村居民申請住宅建設的程式,以使表述更加清楚。同時,將該款第一項中新申請宅基地或者改變、擴大原有宅基地面積進行建設的農村居民應取得“土地主管部門同意使用宅基地面積的其他證明檔案”修改為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書面徵求土地行政部門的意見”,更好地體現了方便民眾。
有意見提出,二次審議稿第二十條第二款中的農村民居通用設計圖集、標準設計圖集的編制主體應增加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法制委員會會同市人大城環委、市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研究後認為,從實踐來看,市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編制全市農村民居通用設計圖集、標準設計圖集已有較長時間,市政府在歷年關於做好巴渝新居建設和農村危舊房改造工作的檔案中也將該職責賦予了市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二次審議稿第二十條第二款關於全市農村民居通用設計圖集、標準設計圖集編制職責的規定是合理的,可以不作修改。其他有關行政部門根據自身職責和工作需要,也可以為農村居民提供村鎮建設工程設計方面的指導和技術服務,對此法規不宜作硬性規定。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二次審議稿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限額以下村鎮建設工程的質量安全由建設單位或者個人負責的規定不夠合理,建房的農村居民也應承擔相應責任。三次審議稿採納了這一意見,將該款修改為“限額以下村鎮建設工程的質量安全由建房的農村居民與施工企業或者農村建築工匠共同負責。建房的農村居民與施工企業或者農村建築工匠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有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二次審議稿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農村居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的表述過於原則,現實中有的農村居民擁有多處宅基地,建議明確依法收回宅基地使用權的情形,增加新房發證時拆除舊房等內容。法制委員會會同市人大城環委、市國土主管部門、市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研究後認為,二次審議稿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系根據一審中常委會組成人員審議意見增加的內容,是對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相關內容的重申,屬於原則性的一般規定;而現實中存在的一戶多宅,多數是合法繼承所得或實施戶籍制度改革、農村勞動力轉移、推進城鎮化等方面政策的結果,其情形較為複雜,無法一一列舉,對這些村民的合法權益也應當予以保護;而且,從法規調整範圍來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收回宅基地使用權的情形和程式在土地管理法規中規定更為適當。目前,中央正在開展宅基地制度等農村土地制度三項改革試點工作,國務院正在起草的土地管理法修訂草案也將對有關農村居民宅基地的內容進行修改。因此,三次審議稿未採納該意見,僅對條文順序進行了調整。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二次審議稿第五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不符合我市實際,建議刪除。法制委員會採納了該意見。
此外,三次審議稿還進行了個別文字修改,對部分條文順序進行了調整。
三次審議稿連同以上報告,請一併審議。

解讀

管理職責不清、建設行為不規範、農村建築工匠缺乏有效管理、名鎮特色村保護管理不善等等,這些問題,導致大量農村居民自建住宅處於監管空白,村鎮建設工程質量安全得不到保障,違法建設查處難度大。對於這些問題,2015年5月28日經重慶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的於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的《重慶市村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件》進行了明確的規範。
農民自建房限額放寬
村鎮建設工程點多、面廣、量大,監管難度大,特別是農村居民自建低層住宅建設中的違法行為難以被及時查處,成為管理工作中的難點。究其原因,主要是區縣(自治縣)政府主管部門“管得到”往往“看不到”,村民委員會、鎮鄉政府“看得到”卻“管不到”。
“《重慶市村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對村鎮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等建築活動進行了分類管理,設定了限額管理制度。”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員但彥錚在接受記者採訪時如是說。
《條例》規定,村鎮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等建築活動,按照限額以上工程和限額以下工程的分類進行管理。
《條例》要求,限額以下村鎮建設工程的建築活動,區縣(自治縣)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提供指導和技術服務。
此外,考慮到重慶市農村經濟社會發展實際,《條例》對農村居民自建住宅建設管理標準進行了調整,從原來的三層(含三層)以上的住宅和其他混合結構的民用建築,增加到現在的四層(含四層)、建築面積500平方米(含500平方米)以上住宅或者跨度在六米以上的單層民用建築。
“進行限額管理,不僅明確了各自的責任,更將目前農村大量存在的農村居民自建住宅納入了限額以下工程進行管理,填補了農村居民自建住宅管理的空白。” 但彥錚說。
農村建築工匠要參加培訓
在一些農村地區,農民住房建設普遍存在選址隨意、外形簡陋、質量安全隱患較多等問題。“老經驗、土辦法”是現行農村建房的主要質量標準或條件。大多數農村建房的主體質量沒有參照相關標準執行,如使用的水泥規格不符合規定,沙漿配比不合理等。挑梁的寬度、屋頂的支撐等都缺少規範計算,存在質量隱患。同時,施工員缺乏安全意識,不使用安全帽等防護措施,為圖便利將扳手、碎磚等隨意往下扔;施工現場沒有拉起安全網,腳手架用毛竹簡單搭建;施工現場沒有任何警示標誌,外來人員尤其是小孩進出頻繁。
“隨著新型城鎮化的進一步推進,農村民眾對村鎮建設工程質量的要求明顯增加。因此,亟待加強農村建築工匠管理。”市人大城環委副主任委員簡傑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
《條例》規定,建立農村建築工匠培訓制度。市、區縣(自治縣)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對農村建築工匠開展技術指導、服務和免費培訓。
《條例》要求, 對經培訓考核合格的農村建築工匠,由市或者區縣(自治縣)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頒發農村建築工匠培訓證書。
承擔限額以下村鎮建設工程的施工企業或者農村建築工匠,應當與建設單位或者個人約定建設的要求、期限和範圍,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鼓勵簽訂由市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的格式契約。
《條例》規定,承擔限額以下村鎮建設工程的施工企業或者農村建築工匠,應當遵守有關施工技術規程和規範,嚴禁使用不符合質量要求的建築材料、建築構件和明令禁止的落後技術,並對村鎮建設工程質量承擔保修責任。
農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
以前,民眾反映農民自建房審批程式較為繁瑣,為此《條例》對申請程式進行了明確規範。
《條例》規定,農村居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經市名鎮名村主管部門和市文物主管部門核定並掛牌予以保護的傳統民居,需要統一管理使用的,其所有權人可以另行申請一處宅基地,建設自用住宅。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農村居民利用原有宅基地建設住宅的,應當經村民委員會同意後,持戶口證明檔案、原宅基地登記證明等法律、法規規定需要的材料向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鄉(鎮)人民政府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同意的,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不同意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農村居民新申請宅基地或者改變、擴大原有宅基地面積進行建設的,鄉(鎮)人民政府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前,應當書面徵求土地行政部門的意見。農村居民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後,方可辦理用地審批手續。
確需占用農用地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有關規定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規劃城鎮建設用地範圍內的農村居民住宅建設,參照本條規定程式辦理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這些規定,讓村民自己申辦相關證明等更加簡便,更好地體現了方便民眾。” 簡傑說。
村民要對自建限額以下房屋質量負責
實際中,我們常常看到,在修築新房時,農民所請的施工隊資質不一,魚龍混雜,部分施工隊伍甚至沒有專業施工資質,施工隊按照戶主要求隨意更改施工圖紙設計的現象比比皆是;有些村民在修築自家房屋時,甚至連基本的施工圖紙都沒有,完全依靠所雇用的施工隊伍的施工經驗進行修築,房屋質量難以得到有效保證。
《條例》規定,限額以下村鎮建設工程的質量安全責任,由建設單位或者個人與施工企業或者農村建築工匠約定。沒有約定的,雙方根據各自的過錯大小承擔相應的責任。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限額以下村鎮建設工程的質量安全監管。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定期組織村鎮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檢查,及時協調解決安全生產中的重大問題,制止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處置安全生產事故。
《條例》要求,限額以下村鎮建設工程的竣工驗收由建設單位或者個人自行組織,鄉(鎮)規劃建設管理工作機構應當提供技術指導和諮詢服務。因施工質量導致竣工驗收不合格的,農村建築工匠或者施工企業應當負責整改。
名鎮名村禁建有污染的企業
對於名鎮名村,《條例》設立專章加強保護管理。
《條例》對名鎮名村作出了明確定義:名鎮名村,是指國家和本市依法公布的有重大歷史價值、紀念意義或者鮮明特色景觀,能夠比較完整地反映重慶歷史文化、傳統風貌或者地方特色的鎮和村。
《條例》規定,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定期對名鎮、名村的保護狀況和保護規劃編制、實施情況進行檢測和跟蹤監測,並向市名鎮名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檢查和跟蹤檢測情況。名鎮名村所在地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對物質與非物質文化遺產和自然資源開展普查、認定和保護工作。
《條例》規定,名鎮名村的產業發展,不得影響名村名鎮的保護,保護範圍內禁止建設新的有污染的工業企業,現有污染企業應當限期改造或者搬遷。對具備開放條件的景點、傳統建築中的民居等,鄉(鎮)人民政府可以在徵得所有權人或者使用人同意後,設立遊覽標誌,鼓勵保護性利用。
“通過這些規定,可以更好地保護好名鎮、名村,讓人們記住鄉愁。”但彥錚表示。
農民新村可組建業委會
以前在農村一些地方的小區里經常出現占道、髒亂、吵鬧的現象。這不僅讓居住環境變差,還容易引起鄰里之間的矛盾。究其原因,是沒有業委會,也沒有物業管理。
因此,《條例》特別規定,區縣(自治縣)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推進建設農民新村和設施配套、風貌各具的鄉(鎮)住宅小區,引導農村居民向規劃的農民新村和農村集中居民點適當集中。
農民新村和鄉(鎮)住宅小區建成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引導農村居民參照城鎮居民住宅和物業管理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進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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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村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將於10月1日起實施。全市村鎮建設行為不規範、農村建築工匠缺乏有效管理、農村居民自建住宅處於監管空白等問題將成為歷史。
據了解,《重慶市村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從規劃、建設、工匠培訓等方面,對全市村鎮規劃建設管理進行了規範。特別是對限額(四層以上或建築面積500平方米以上住宅或跨度六米以上的單層民用建築)以下的農村民用建築,規定區縣城鄉建設部門和鄉鎮政府要提供指導和技術服務,彌補法律對這一層次居民住宅建設的監管空白。
《重慶市村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還針對全市名鎮名村較多的情況進行了保護規定。截至目前,我市已成功申報並公布18箇中國歷史文化名鎮,1箇中國歷史文化名村,14個全國特色景觀旅遊名鎮,7個全國特色景觀旅遊名村,63箇中國傳統村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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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居民自建住宅缺乏統一規劃,風格五花八門;農村工匠缺乏統一技術標準,修房子根據經驗來,修建的部分房屋存在安全隱患;名村名鎮缺乏保護,被隨意破壞……
這些現象將逐步得到規範:5月28日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了《重慶市村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並將於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條例從改善村鎮生產、生活、生態環境,促進村鎮經濟社會健康發展出發,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對我市村鎮規劃、建設、管理進行了規範。
明確行政管理主體:
確保看得見的也能管得到
市人大城環委副主任委員簡傑介紹,根據現行法規,我市村鎮規劃建設管理分別屬於區縣相關部門管理。然而在實踐中,區縣規劃、建設部門更注重全區縣的整體規劃,更看重區縣城的規劃建設,對村鎮建設往往不夠重視。
而“看得到”村鎮建管問題的鄉鎮政府,卻沒有村鎮的規劃、建設、管理許可權。
為了解決這一問題,條例規定,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村鎮規劃、建設和管理工作,村民委員會在鄉(鎮)人民政府的指導下,協助做好村規劃實施和農村居民住宅建設管理工作。
“這就解決了‘看得到的管不到,管得到的看不到’這一問題。”簡傑說。
村鎮建設項目著眼社會實際:
建築活動實施限額管理
“《重慶市村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對村鎮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等建築活動進行了分類管理,設定了限額管理制度。”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員但彥錚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說。
所謂限額管理制度,即村鎮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等建築活動,按照限額以上工程和限額以下工程進行分類管理。
條例規定,限額標準為4層(含4層)、建築面積500平方米(含500平方米)以上住宅或者跨度在6米以上的單層民用建築。
對限額以上的建築,建設管理相對嚴格,例如,國有建設用地上限額以上村鎮建設工程建築活動,應當向區縣(自治縣)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申請許可;集體建設用地建築活動,由區縣(自治縣)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受其委託的鄉(鎮)人民政府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重慶市建築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而限額以下村鎮建築活動,條例要求區縣(自治縣)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提供指導和技術服務。
但彥錚介紹,現行法規規定農村居民自建住宅建設管理標準為:3層(含3層)以上的住宅和其他混合結構的民用建築。而對該標準以下的農民自建建築管理是空白。目前,農民在農村建房,修3、4層的樓房很常見,急需要將這部分自建建築納入管理。
“進行限額管理後,不僅明確了管理責任,將目前農村大量存在的農村居民自建住宅納入了限額以下工程進行管理,填補了農村居民自建住宅管理的空白。”但彥錚說。
提升建築質量:
建議培訓農村工匠
“隨著新型城鎮化的進一步推進,農村民眾對村鎮建設工程質量的要求明顯增加。因此,亟待加強農村建築工匠管理。”簡傑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說。
然而現實中,一些農村地區,工匠施工依然是“老經驗、土辦法”,例如選址隨意、建築外形簡陋、建築質量安全隱患較多等。
為此,條例規定,建立農村建築工匠培訓制度。市、區縣(自治縣)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對農村建築工匠開展技術指導、服務和免費培訓。
“設定這一條款存在不少爭議,有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為農村工匠設定資格準入,不符合當前國家相關規定。”簡傑說。因此在審議後,大家認為,規範村鎮建築首先應從規範工匠技術開始,這是今後發展的方向。所以條例保留了培訓工匠的條款,只是規定由主管部門免費培訓。
此外,條例規定,承擔限額以下村鎮建設工程的施工企業或者農村建築工匠,鼓勵簽訂由市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的格式契約,鼓勵聘用有培訓合格證的工匠施工,以此引導農村工匠參與培訓。
立法與時俱進:
鼓勵農村小區引進物管
“將城市管理的有效經驗引入村鎮管理,從長遠著眼,提出一些引領性規定,是這次立法的一大特點。”簡傑說。
例如,條例規定,農民新村和鄉(鎮)住宅小區建成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引導農村居民參照城鎮居民住宅和物業管理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進行管理。
條例還規定,鼓勵社會資金投資建設和改造村鎮的道路、園林綠化、供氣、供水、排水、通信、生活垃圾分類和收運、公共廁所等基礎設施和車站、市場等公共服務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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