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有機農業產業協會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團體名稱為重慶市有機農業產業協會(以下簡稱本協會),英文名稱為ChongqingOrganicAgricultureIndustryAssociation(縮寫為COAIA)。
第二條本協會是指在重慶市有機農業產業鏈中從事生產、加工、銷售、流通、認證、技術研究和開發的單位自願結成的具有自律和規範行業科學發展的獨立法人地位的全市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本協會遵守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序良俗,以政策和法律為指引,通過民主監督、行業規範、技術交流、資源共享、權益維護等方式,搭建政府、社會和企業三方交流服務平台和行業自律機制,為有機農業持續、健康、規範、有序發展創建和諧的外部環境,從而實現服務有機企業、規範有機農業、發展有機產業、共享有機成果的目標,進而為全面建設農村小康社會貢獻力量。
第四條本協會業務主管單位是重慶市供銷合作總社,並接受登記管理機關重慶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協會住址:重慶市南岸區丹龍路5號丹桂苑C棟3樓。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協會業務範圍:
(一)貫徹執行行業法規和政策,協助政府做好行業管理工作;
(二)制定行業規範和懲戒規則;
(三)對會員實施獎勵和懲戒;
(四)受理會員的投訴和舉報;
(五)檢舉、揭發生產有毒有害食品的違法行為;
(六)組織經驗交流與技術推廣工作。學習省外、國外先進管理經驗;舉辦各種培訓班,提高會員駕馭市場經濟能力;大力開展科技推廣與運用,承辦推廣項目的報審及組織實施等工作;
(七)提供生產、流通和市場信息等服務。指導會員進行現代生產;通過牽線搭橋,幫助會員與加工企業或行銷組織建立穩定的產銷關係;通過建立自己的銷售組織,自銷、代銷或建立專賣網點,將產品打入域內外市場;通過舉辦經濟實體,進行農產品精深加工,實施產、加、銷一體化經營,促使農產品轉化增值和順暢流通;
(八)維護協會及會員的合法權益。及時向政府及有關部門反映會員的建議,積極為會員爭取有利的政策,為其發展創造寬鬆的外部環境,建立起政府與會員單位的行業管理機制;
(九)培育和發展下屬分會。通過協會發展,有力帶動農副產品產銷結合,不斷開闢國內外市場;培育並創立有機農業知名品牌;
(十)創建本協會入口網站,並搭建電子商務平台及其他交流平台;
(十一)協助開展有機農產品的申請認證;
(十二)搞好行業自律的其他工作。本協會以國家法律為根據,擬定行業標準和活動規則,嚴格規範行業經營活動,推動行業健康有序發展,打擊和規範違背行業規則的行為;
(十三)承辦政府交辦、委託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本協會會員為單位會員,單位會員由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代表本單位行使和履行會員或相應職務的權利、義務。
在本市轄區內,有機農業產業中從事生產、加工、銷售、流通、認證、技術研究和開發的企業及事業單位,可自願加入本協會、成為單位會員。
第八條本協會會員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協會章程;
(二)自覺履行會員義務,承擔會員責任;
(三)本市轄區內有機農業產業的相關單位;
(四)自願參加本協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向本協會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秘書處組織人員考察;
(三)理事會討論通過;
(四)秘書處辦理入會手續,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入會自願、退會自由;享有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行業規範、懲戒規則等重大事項表決權;
(二)參加本協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和受培訓權;
(四)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本協會章程、行業規範、懲戒規則以及本協會的決定、決議和各項自律制度;
(二)配合本協會開展行業管理,維護本協會共同權益;
(三)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協會反映生產經營情況,並提供相關資料;
(六)積極參加本協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向秘書處提出書面申請,經理事會討論通過後,收回會員證。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本協會有權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警告、批評、暫停、終止部分或全部會員服務項目等懲戒措施:
(一)未經本協會批准,擅自以本協會名義組織、從事有關活動;
(二)無正當理由連續一年不參加協會有關活動、不履行本協會決議等,情節嚴重的;
(三)泄露行業秘密;
(四)觸犯國家法律、法規、本協會規定的;
(五)被登記管理機關吊銷證照;
(六)從事有損於本協會形象、行業和國家利益,造成惡劣影響;
(七)根據本協會章程、管理辦法等規定其他應受懲戒的行為。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本協會最高權力機關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行業規範;
(三)制定和修改行業獎懲規則;
(四)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及監事長;
(五)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財務報告和監事會和監事會工作報告;
(六)決定終止事宜;
(七)制訂或修改本協會會費標準;
(八)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會議,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理事會每屆任期五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理事會成員數不超過會員總數的三分之一。
首屆理事會成員候選人由本協會籌備組提名。理事會換屆時,下屆理事會成員候選人由上屆理事會提名。
理事會成員可連選連任。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二)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三)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四)選舉和罷免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常務理事;
(五)決定本協會名譽職務和榮譽職務的人選;
(六)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的設立、變更和註銷;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工作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和解聘;
(八)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十)制定本協會內部管理制度;
(十一)負責行業治理、懲戒等事宜的決定;
(十二)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
第二十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會議,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是本協會的常設執行機構。在理事會閉會期間代行本章程第十八條規定的理事會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由理事會從理事中選舉產生由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常務理事組成。常務理事成員總數不得超過理事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
常務理事會需有三分之二常務理事到會方可召開會議,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可生效。
第二十三條本協會的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組織協調能力強,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民眾基礎好;
(三)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現職公務員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不得在本協會兼任職務。
第二十五條本協會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協會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五年。
第二十七條本協會法定代表人由秘書長擔任。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經理事會授權,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八條本協會會長負責全局統籌、協調,執行會長負責全局執行、落實。
第二十九條本協會會長、執行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和決定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協會參加對外交往的重大活動。
第三十條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協助會長、執行會長開展工作。常務副會長按照分工承擔本協會專項管理工作。
第三十一條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承辦行業治理、懲戒等制度的具體執行事項;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二條本協會設立監事會,由1名監事長及若干名監事組成,為本協會的監督機構。
本協會理事、秘書長、財務人員不得任監事。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二)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疑和建議,並可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
(三)監督本協會領導成員工作,對嚴重不稱職的領導成員,可提請理事會予以罷免;
(四)監督本協會的財務管理,有權提請理事會對本會的開支情況進行審計。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三條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員會費;
(二)接受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條本協會會費標準須經會員大會以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通過,方可實施。
第三十五條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六條本協會依照《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建立會計核復和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七條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八條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會員大會、監事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九條本協會在每年交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由監事會委託社會機構進行審計,並向會員大會報告審計結果。
第四十條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條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本協會依照《社會組織勞動契約書(示範文本)》,與本協會建立勞動關係的專職工作人員簽訂和履行用工契約,並依法辦理各種社會保險。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二條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三條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批,並呈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四條本協會完成終止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五條本協會終止決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六條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七條本協會經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八條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九條本章程經2015年9月8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一條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登記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