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會概況
重慶市農業產業化協會是在重慶市農業委員會的關懷與指導下,由重慶市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聯合會與重慶市農業龍頭企業協會整合而成。協會成員包括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種養殖大戶及與農業產業化相關的企事業法人單位和自然人。協會的宗旨是“溝通、服務、自律、發展”。
一、概念釋義
近年來,農業產業化經營在廣大農村不斷湧現。黨的十六大報告提出:積極推進農業產業化經營,提高農民進入市場的組織化程度和農業綜合效益。
農業產業化的目的之一是使農民增收。它的經營突破了傳統農業的生產範圍,逐步向加工業、商業、科技業拓展,形成了生產、加工、科技、服務、銷售的產業鏈。這種創新為傳統農業走向現代農業開闢了一條廣闊的道路,此為經營許可權之新。
學者認為,把農業產業化經營當作當前農村的一種經營模式來看遠遠不夠。它的組織形式基本上是公司+基地或公司+農戶或公司+基地+農戶,是聯合起來的經營機構。這種組織形式是社會主義初級階段中國農村的經營新體制,主要體現在:經營機構新、經營許可權新、管理機制新。簡單的說是要通過龍頭企業的帶動或輻射,使更多農戶參與到這種新型經營體制中。同時將科技人員吸納進來,實現產前、產中、產後的科技服務,將科研成果直接轉化為生產力,有力地促進生產。
二、成立背景
重慶直轄以來,全市農業產業化工作力度不斷加大,發展步伐不斷加快,農業產業化水平實現了整體性提升。目前,全市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已達到1354家,其中國家重點龍頭企業24家,市級龍頭企業213家,區縣級龍頭企業1117家,農村專業合作社5100餘家,涉及農產品生產、加工、銷售各個領域。2009年上半年,全市市級龍頭企業實現銷售收入286億元,帶動農戶294萬戶,龍頭企業已成為促進我市農村經濟發展的重要推動力。
重慶市農業龍頭企業發展和農業產業化工作雖然取得了一些成績,但行業內、行業間各涉農主體聯繫不緊密、溝通不順暢,未形成良好的溝通和發展機制。重慶農業的發展急需一個扮演信息溝通平台、利益協調者及發展促進者等多重角色的組織來為其保駕護航。重慶市農業產業化協會正是在這種現實背景下應時而生。
三、成立意義
重慶市農業產業化協會的成立有利於加強對全市龍頭企業的組織、協調、服務和指導,為龍頭企業搭建一個更高層次、更為廣泛的服務平台,切實為龍頭企業排憂解難,增強企業的發展能力。通過龍頭企業的發展,帶動全市農村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為“富民興渝奔小康”做貢獻。
協會成立以後將主要扮演三種角色,涉及10餘項工作內容:
(一)信息溝通及發布平台。在政府與會員之間建立起溝通紐帶,積極宣傳貫徹落實黨和政府有關農業產業化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收集意見和建議,向政府及有關部門反映,並積極協助解決;整合收集各方面信息資源,通過網路等多種媒介,搭建信息交流及發布平台。
(二)各方利益的協調者。協調會員之間、會員與相關組織之間、會員與政府部門之間、會員與農民之間的關係,鼓勵會員探索與生產基地和農戶的利益聯結方式,加強企業與基地和農戶間的利益聯結,促進農民增收。
(三)行業發展的促進者。以提供行業研究、專業諮詢、業務培訓、對外聯絡交流等多種服務促進重慶市農業產業化的整體發展、壯大。
協會章程
重慶市農業產業化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本會名稱是:重慶市農業產業化協會,簡稱渝農產協(CAIA)。
第二條 本會性質是經民政部門註冊登記、具有法人地位的民間社會團體,由重慶市農業產業化主體按照自願、民主、平等、互利的原則結成並依法註冊的區域性、行業性、非營利性社團組織。本章程所指農業產業化主體包括: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種養殖大戶及與農業產業化相關的有關企事業法人單位和自然人。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溝通、服務、自律、發展”。即通過會員之間的溝通聯合,實現優勢互補、誠信經營、共同發展。自覺遵守國家的憲法、法律、法規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 充分發揮協會在會員與政府之間的橋樑紐帶作用,倡導行業自律,積極服務會員,依法維護會員的正當權益,促進農業結構調整及產業化升級,提高農業產業化經營水平,在發展中實現“雙贏”,促進重慶市農業產業化和農村經濟的快速健康發展,為“富民興渝奔小康”做貢獻。
第四條 本會接受重慶市農業委員會(重慶市農業產業化辦公室)和重慶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地址:重慶市北部新區黃山大道186號1524。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積極宣傳貫徹落實黨和國家及地方政府有關農業產業化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促進會員健康發展,為會員創造良好的法治環境和政策環境。
(二)充分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做好協調工作,協調會員之間、會員與相關組織之間、會員與有關部門之間、會員與農民之間的關係,鼓勵會員探索與生產基地和農戶的利益聯結方式,加強企業與基地和農戶間的利益聯結,促進農民增收。
(三)開展調查研究,制訂農業產業化及農業產業化主體的發展規劃和發展戰略,溝通會員與政府及社會各界的聯繫,為政府及有關部門提供行業發展、產銷政策、立法等方面的建議和科學決策依據,總結交流農業產業化發展經驗。
(四)制定並執行行業規範,加強行業自律和會員自律,實行安全管理,維護會員的根本利益。
(五)組織會員實施農業產業化、標準化建設,接受政府職能部門委託制訂行業標準或地方標準。
(六)建立本會各專業的專家諮詢委員會,為會員提供諮詢服務和業務培訓。
(七)整合資源,建立健全本會信息網路體系,建設好重慶市農業產業化網站,編輯出版有關農業產業化的書籍和資料,辦好本會刊物,搭建信息交流平台,加強信息交流。
(八)開展創品牌、塑形象活動,協助會員在國內外拓展業務,組織舉辦或參加各種展銷活動,推介名特稀優新產品;協助會員加強精神文明建設。
(九)根據需要,組織會員開展考察、學習、交流和培訓工作,總結交流農業產業化主體的發展與管理經驗,探索農業產業化主體的發展與管理的新思路、新途徑和新方法,推廣管理創新成果,開展諮詢服務,以促進農業產業化主體經濟實力的增強,不斷提高市場競爭能力,為提高會員管理水平和職工隊伍素質服務。
(十)對會員關心的熱點、難點及迫切需要解決問題,積極向政府及有關部門反映,並協助解決,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十一)承擔政府主管部門交辦、委託的其他工作。開展有利於會員發展的各種活動,發展公益事業。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的會員分為單位會員和自然人會員兩類。單位會員是指加入本協會的企業和事業單位。自然人會員是指加入本協會的自然人。
第八條會員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應是從事與協會業務領域相關的農業產業化主體;
(二)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擁護本會的章程,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和社會公德,堅守職業道德、承擔社會責任;
(三)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四)在本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五)單位會員應持有工商營業執照等相關證件,自然人會員應持有個人身份證等相關證件。
(六)執行本會決議,自覺繳納會費;
(七)積極參加和支持本會工作。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填寫會員登記表;
(二)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登記註冊,並發給會員證書。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享有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出席會員代表大會,;
(二)參加本會活動、接受本會提供的服務,向本會申請幫助和支援;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有提議案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必須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及各項規章制度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按規定交納會費;
(四)維護本會及本行業的合法權益及名譽;
(五)積極參加本會的工作和活動,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任務,支持本會履行職責;
(六)及時向向本會匯報、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交回會員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討論通過並及時辦理退會手續。退會時,不退回會費,不得分配本會共有財產。會員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行業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有下列情況之一,經批評教育無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並辦理退會手續:
(一)不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二)不遵守本會章程;
(三)不履行會員義務;
(四)一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
(五)其言行給本會名譽和利益帶來嚴重危害。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行業協會章程的規定行使職權。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定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討論決定協會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可生效。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年召開一次。
第十八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任期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經社團登記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遇有下列情況之一時,可以臨時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一)理事會提議;
(二)五分之一以上會員代表提出
第十九條 本會設理事會。理事會會員代表大會的常設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依照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和協會章程的規定履行職責。理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任期兩年,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條 理事會的職權: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並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和召集會員代表大會;
(四)決定協會具體的工作業務;
(五)制定協會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的方案;
(六)決定協會各內部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定,並領導協會內部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決定新申請人的入會和對會員的處分,提議對會員的除名;
(八)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決定其報酬事項;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本會章程規定的重要事項。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至少每半年召開1次;情況特殊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三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兼任常務理事,組成本會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是理事會的常設機構。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三、四、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每半年召開1次;情況特殊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五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條 本會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規則、程式:
(一)由本會秘書處提出設立分支機構的具體方案;
(二)將具體方案提交會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
(三)將通過後的具體方案提交理事會審議批准。
(四)報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審批。
第二十七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二)在本行業領域內有較大影響,熱愛協會工作;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得超過65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七)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九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超過兩屆,如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條 本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本會會長為協會的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可由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兼任。
第三十一條 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授權的其他重要事項。
第三十二條 本會的秘書長採用選任制,會長不得兼任秘書長。
第三十三條 本會副會長、秘書長在會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對理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討論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經費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四條 協會根據有關財經紀律,制定並執行財務會計和統計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 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四)利息;
(五)政府資助;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條 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七條 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八條 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九條 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離工作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條 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一條 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二條 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三條 協會的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四條 對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五條 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六條 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七條 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八條 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部門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九條 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條 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一條本章程經2009年7月 16 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協會理事會。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自業務主管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審查核准之日起生效。